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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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行政法规1、?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土地理法?第八条城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和个人有保护、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2、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经营、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立的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立用地使用权。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登记发证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3、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消费。土地承包经营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级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批准。3、?物权法?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的土地属于所有。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四十八条

4、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道等根底设施按照法律规定为所有的属于所有。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消费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5、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4、?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5、?河道理?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详细理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6、?森林

6、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级以上地方人民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授权林业主部门对确定的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有关地方人民。7、?土地理法施行?第二条 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所有:一城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

7、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立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立用地使用

8、权。设区的人民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8、?河道理?第二条 本适用于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展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所有可以由级以上人民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二、部门规章及其他1、?法?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消费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

9、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在原耕根底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织土地原属和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第十二条 在原耕根底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那么。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存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

10、格之土地。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假设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职业者及其应酌情分给部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三、家居农村的烈士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复员、人民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包括随军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但人民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居住农村者其应酌

11、情分给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生活者得不分给。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消费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六、经城人民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消费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消费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确定的汉、卖、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分子及坚决破坏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

12、从事农业消费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以上人民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或数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消费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消费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

13、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根据原有习惯予以理并合理经营之。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根据原有习惯予以理。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所有由人民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公布之法继续经营之。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以上人民批准得收归国有。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第二十一

14、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理充作公用。第二十二条 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存不加分配。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那么由大行政区人民军政会或人民按照本法的一般原那么另定适当处理之。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所有由以上人民另定适当处理之。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

15、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开拓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存土地者须经以上人民批准。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2、?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 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消费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立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展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级以上人民确定土地理

16、部门详细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理部门提出处理报人民下达处理或报人民批准后由土地理部门下达处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四条根据一九五年?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所有;施行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所有。第五条 建立征用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第七条 国有铁道路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条 级

17、以上含级公正路路用地属于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电力、设施用地属于所有。但国有电力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经营可确定为他项权利。第十条 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批准征用、划拨的用地属于所有。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所有。第十二条 级以上含级门直接收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所有。水利工程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

18、三条 建立对农民集体全部进展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进展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第十四条 因建立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所有。乡镇企业按照建立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所有。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

19、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建立征用土地?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级以上人民批准使用的;3、进展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承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置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集体所有制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建立征用土地?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违犯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进展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使用确实定为所有。凡属上述情

20、况以外未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详细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理法?施行后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加强土地理、制止乱占耕地的?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城集体所有制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所有。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 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

21、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施行?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按照第二章规定属于所有的除外。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展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根本建立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

22、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级以上人民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理?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展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通过购置房屋获得的;4、原集体企事

23、业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理?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违犯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土地退复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理法?施行后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

24、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五 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承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置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

25、十九条 因原房屋撤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撤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级以上人民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条 原团体、寺观教堂活动用地被其他占用原使用因恢复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 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按照解放初土地接收和人民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确实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的保存或地方代的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由其他使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

26、利。经批准撤销的设施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级以上人民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道路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铁道路路路基两侧依法获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第三十三条 水利、公路设施用地按照征用、划拨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限。第三十四条 驻、企事业内的行政理和效劳性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理部门商被驻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及其他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建立征用土地?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或个人使用的

27、除按照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平安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级以上人部门审批、划拨确定;没有审批、划拨的按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级以上人民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级以上人民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

28、次划拨或征用确定使用权。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合建协议或者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建立征用土地?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

29、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级以上人民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置。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关手续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五章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展非农业建立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 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第四十五条 一

30、九八二年二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理?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理?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理?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超过部按一九八六年三月、?加强土地理、制止乱占耕地的?及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八条 非

31、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房屋撤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四十九条 承受转让、购置房屋获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立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

32、、翻建或依法施行规划重新建立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退还集体。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撤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级人民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第六章 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穿插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穿插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次要和服从使用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穿插用地如

33、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确定为他项权利。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危险品消费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土地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上的四至界限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限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按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或人民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

34、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土地理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起施行。年七月土地理的?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假设干?同时停顿执行。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第六条级以上人民或者授权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根据。第七条尚未获得林权证的以下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根据:一时人民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时?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的以上一级人民作出的最终或者所在地人民作出的最后一次为根据;六人民

35、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根据: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设立时该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理范围及附图;二、合作化时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可以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根据或者参考根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可以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

36、共同的人民按照双方各半的原那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那么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要以、有关精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开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那么按照有关土地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因家土地理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一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组

37、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那么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但是以下情况按以下原那么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2、经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批准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3、国有农场所属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4、经国有农场主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的国有土地使

38、用权。二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建立征用土地?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互相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及有关主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详细情况处理。各、自治区、直辖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那么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级以上人民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四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继续借用协议。五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

39、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六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表达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级以上人民处理。七对其他或个人越界抢占的国有农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八消费建立兵团土地确权的详细原那么由、农业部商自治区人民和消费建立兵团根据本精研究确定。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公有制根据?土地理法?制定本。第二条 本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三条

40、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理规章为根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第四条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拟定处理报同级人民作出处理。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与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受理和处理。第六条 设区的、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调查处理以下争议案件:一跨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交办或者有关

41、部门转送的。第七条 、自治区、直辖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调查处理以下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或者其直属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八条 调查处理以下争议案件:一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级以上人民或者乡级人民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按照本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恳求处理对象、详

42、细的处理恳求和根据。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或者名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二恳求的事项、和理由;三证人的、工作、住址、邮政编码。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应当按照本第十条的规定进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

43、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不提交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作出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第十四条 以下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情况进展调查。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

44、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恳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展实地调查的应当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一人民颁发确实定土

45、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或者主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或者处理争议的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分清权属关系的根底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那么。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三协议内

46、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的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根据。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报同级人民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或者名称

47、、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二争议的、理由和要求;三认定的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根据;四拟定的处理结。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由人民下达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的调查处理在报同级人民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是土地登记的根据。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或者其上级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执行。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统一制定。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土地理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同时废止。7、?建立征用土地?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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