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研究生入学报到个人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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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昆明医科大学研究生入学报到个人承诺书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二级培养单位层次、年级计划出发时间计划到校时间交通出行方式汽车 火车飞机 自驾车次、班次、航班号、中转信息、座位号、自驾车牌号本人承诺1.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2.过去14天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3.过去14天没有去过国(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4.过去14天本人没有被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5.目前没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6.在入学报到途中严格遵守防护措施,妥善保存返校票据信息;7.入学报到当天严格遵守学校的返校规定和门卫管理制度;8.入学

2、报到后将严格遵守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一旦出现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主动向辅导员报告;9.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疫情防控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公共区域、教室、宿舍卫生良好;10.不传播、不发布不实言论,坚决抵制不良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旅居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4附件2昆明医科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本人系昆明医科大学 培养单位 级 专业 学生的家长(监护人)。为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前、开学报到及开学后的各项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报到并顺利

3、进行教学和生活,作出如下承诺:1.学生入学报到前,如实向导师和本单位研究生管理教师报告相关信息,不隐瞒家庭成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2.全体家庭成员过去14天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3.全体家庭成员过去14天没有去过国(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4.过去14天已经严格督促学生测量体温并知晓每天的体温数据,学生上报数据真实。5.学生入学报到前没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6.入学报到前已按照学校要求,配齐配足必要的防控物资。7.学生入学报到途中已叮嘱做好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工作。8.家长(监护人)陪同学生入学,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要求

4、规定。9.已教育学生入学报到后自觉遵守属地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若学生出现相关症状,积极配合学校和属地按照防控程序及时处理。10.学生返校后,将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不定期和学生进行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以上承诺内容,全体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件3昆明医科大学新冠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全体学生、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相关部门的规定,现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于您,请按要求履行防控义务。一、及时报告、切实防控义务

5、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于此次疫情均负有及时报告、切实防控的义务。(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三)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管理。二、拒绝聚集性

6、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一)昆明市已停止举办各类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请大家保持高度警惕,不组织不参与聚餐,减少活禽接触,公共场合戴口罩,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关心支持医疗卫生、公安干警等一线工作人员的辛苦奉献。(二)不信谣、不传谣,发现与疫情相关谣言及时制止,疫情信息可关注云南疾控官方公众号即时发布的疫情公告。三、妨碍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7、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

8、定罪处罚。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4.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

9、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5.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任何个人实施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犯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人已知晓以上防控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学 生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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