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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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综合型学校。 第二条学校兴办者: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技能的天地,老板的摇篮;立场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职业教育为主体 (二)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形式

2、:寄宿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宿松县千岭乡向阳街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计划办学规模:3000人以上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资产投入已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验资,并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202171号的验资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百分比资产来源 石宣平528.749独资100%祖辈遗产,银行、亲友借贷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石宣平,主办会计李淼。 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

3、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石宣平张玉芳华睿陈志明吴晓阳张金立高怀德夏虎松石成柱 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 金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 (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 (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

5、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八条学校首任法定代表人拟由石宣平先生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石宣平先生担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1、制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2、按主席授权,

6、提名推荐各部门主任人选。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二十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学校如有变更

7、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

8、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21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21年12月12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公示后正式生效。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签字(章): 第 6 页 共 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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