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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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 公安执法活动是公安工作的主线,加强公安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是实现执法公正这一目标的根本 警务督察机构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监督职责,并与公安法制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合力,实现监督效应最大化,以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对公安执法监督的异同 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对公安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确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同一个行政首长负责。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的主体地位和工作

2、方式不同,产生的监督结果也不同。 (一)监督效果不同。警务督察机构监督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一种法律监督形式,体现的是法律效果。公安法制机构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开展的上级对下级实施的监督,所依据的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规定,是一种行政监督形式,体现的是行政效果。 (二)监督范围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刑事、行政执法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但警务督察机构重点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执法事项进行监督。而公安法制机构在对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中,不仅包括具体的执法事项,还要对整个执法工作状况进行综合的监控。例如制定执法规范、组织法制业务培训、

3、研究制定执法对策等。 (三)监督方式不同。警务督察机构以现场督察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对具体的执法事项从受案到处理可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进行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公安法制机构以案件审核为主要的监督方式,以事后监督为主,属于静态性、间接性、被动性监督,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一个时期全部执法活动的情况和某一具体执法行为的结果。 (四)处理措施不同。对于执法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警务督察机构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可以提出督察建议,作出督察决定,责令当场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施行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

4、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法制机构主要是对发现的问题向各级公安执法办案部门指出后,予以纠正,或者在审核过程中进行把关,并向行政首长提出审核建议,同时,在一个阶段(或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检查中指出问题,作出考评结论,对执法单位及民警没有直接的处理职能,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构成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情况告之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当前制约和影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中相互脱节。法制机构是传统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体,拥有法律的解释权、案件的审核权和执法的考评权。对警务督察机构参与执法监督,不少民警和领导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多误区,认为警务督察只是管民警警容风纪

5、、内部安全的,开展执法监督是多余的,导致法制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有些法制机构也把执法监督作为自己特有的权利,有的甚至还和执法办案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般执法过错问题自行消化解决,形成了形似有监督、实则无监督的局面。 二、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对执法监督的思考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警务督察机构应抓住公安执法这根主线,加强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不断深化警务督察工作。 (一)加大整合的力度,构建严密的执法监督网络。一是在组织上要保证执法监督的统一性。目前,纪委、监察、警务督察、审计在县级公安机关合署办公后,对保证公安机关纪律作风、警令政令畅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但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脱节现象,特别是警务督察和法制机构作为执法监督的主要部门,各自为战,步调不一,削弱了监督效能,应该在县级将其纳入合署办公范围,由同一行政领导进行管理,统一协调,保证让执法监督部门更好地形成合力。二是在执法监督的信息上要保证各个监督部门共享。三是在执法监督的方式上要相互取长补短。法制机构可以派人参加警务督察机构组织的现场督察,并依靠警务督察法律手段纠正执法中的问题。警务督察机构可以参加对劳教案件、取保候审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治安案件的审核讨论,实行由多个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质量考评。同时,在基层执法单位实行法制员和督察联络员相互兼任,明确其对内执法监督的职责,夯实执法监督的基础

7、。 (二)加大现场督察力度,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警务督察机构对公安执法的监督,不是削弱法制机构等其他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更不是包办代替,主要是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活动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优势,运用现场督察的手段,突出重点,靠前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的效果。一是建立对全局重大执法活动的全程督察机制。当前一段时期要重点围绕打黑除恶、命案必破等严打中心工作开展集中现场督察,确保警令政令畅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二是建立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重大恶性案件的经常性督察机制。三是建立对公安行政管理,重点是对窗口单位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督察机制,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三十二条服务措施的落

8、实。四是建立对群众涉法上访投诉个案核查与评析机制。警务督察机构在认真核查处置每一起涉法投诉案件中,结案后,要对每一起个案进行全面、认真的执法评析,写出评析报告,帮助办案单位改进执法中的不足。五是建立对执法重点环节的审核、评估机制。根据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警务督察机构要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劳教所外执行、提前解除治安拘留等三类案件的出口环节审核审批情况进行阅卷督察,提出分析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降格处理要及时予以纠正。六是建立公安机关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报督察备案制度,保证警务督察机构及时掌握全局涉及人身权利的执法动态,防止侵犯人权、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发生。 (三)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对

9、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凡是督察中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警务督察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查纠,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到追究不放过,民警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解决好执法中的每一个问题;要按照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办法和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追究领导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对有执法过错情形的,要善于运用“督察建议书”、“督察通知书”、“督察决定书”等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变更或撤销。同时,警务督察机构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执法中好的经验,对优秀的执法单位和民警,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大维权力度,切实保护公安民警正当的

10、执法权益。警务督察机构要把严格监督与维权有机统一起来,把监督就是关爱体现到每一个方面和环节,本着对有问题的民警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督察及时制止民警违法违纪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澄清不实投诉,还民警以清白;督促办理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件,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作者为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民警) 第二篇:2021招警考试警务常识之公安执法监督键入文字 一、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二、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

11、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2)行政监察制度;(3)检查监察制度;(4)行政诉讼制度;(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

12、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民警察法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1、第四十六条。“公

13、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

14、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15、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

16、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 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

17、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

18、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19、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法制建设紧随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安法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20、公安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广大民警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执法监督机制日益完善,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一些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越来越多,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公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公安法制建设的指

21、导思想:以_理论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确保公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 (二)公安法制建设的任务和目标。适应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到2021年,建立起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切实加强执法工作,使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明显提高;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警令畅通;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制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

22、质,全面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三)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2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21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

23、法制轨道。 (四)当前公安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特别是组织人事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五)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

24、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 三、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六)制定和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针对公安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和环节,制定和完善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实现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活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执法活动负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活动负责;民警对自己岗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

25、和全体民警都要严格执行各项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使各项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七)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每年都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地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认真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专案调查等多种方式,杜绝形式主义,同时注意发现深层次、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以及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要及时总结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做法,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建立健全执法质量

26、考核评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研究制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议的重点在县级公安机关和一线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档案,作为检查和考核评议执法情况的重要材料。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的结果要作为衡量各执法单位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对执法质量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质量差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严重不符合执法质量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九)加强案件审核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

27、案件审核,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理顺工作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及时纠正各种执法偏差和错误,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促进和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加大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重点解决对赔偿案件不依法确认、不依法赔偿等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充分发挥内部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

28、理顺工作关系,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作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法制、督察、监察和人事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抓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公安机关对上

29、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执行,并上报执行结果。下级公安机关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不按规定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三)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

30、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等制度。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 四、加强公安法制培训,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 (十四)建立和完善法制培训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

31、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十五)各级公安机关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等文件的要求,把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全面了解掌握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转变领导方式,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开展各项公安工作。 (十六)加强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公安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作。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掌握公安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加强执法工作的新路子、新举

32、措,注意发现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执法活动。 五、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十七)公安法制机构是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还承担着办理劳动教养审批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繁重执法办案任务,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对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组织、协调起草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

33、审核、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键入文字 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法律事务;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八)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公安法制队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各业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法制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法制员,基层科、所、队

34、应当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法制员。要在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法制机构人员少、素质差,仅有一两个人应付工作、支撑门面的状况。要配齐配强法制部门的领导班子,选调一批既熟悉公安业务又精通法律的优秀民警充实法制部门,调整不适合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从经费、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予以保障,为法制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法制工作的科技含量,把法制工作纳入“金盾工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督能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建立法规信息、资料库,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法律服务和保

35、障。 (十九)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立足本职,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纠正各种执法过错,依法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完成。从事法制工作的民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律专家。 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十)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石,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开创公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部署、检查、总结公安工作时,要把公安法制建设作为一

36、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公安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使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二十一)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各专门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逐步实现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第三篇: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本

37、文通过对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就公安机关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

38、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当前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民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部分单位和民警对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足。近几

39、年,我市公安队伍招收了大批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造成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不高,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有的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一些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目前,我市公安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 名称,职能也不尽相同。有的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

40、复,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诿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同时,法制部门的职级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的公安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个别法制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的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

41、、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如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如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 二、改进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

42、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一是强化教育,统一民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

43、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的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组织广大民警认

44、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牢固树立起“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 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的质量。 2、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

45、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一是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适当调整。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人员组成的

46、执法责任追究部门,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角色。 二是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通过诸多举措,让执法岗位成为热门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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