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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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精) 第一篇: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精)校发2021143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经2021年6月18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月六日附件: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2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2、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212号),以及(吉林省政府对我校申请执行省里文件的批复)文件规定,结合教育部针对我校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审计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吉直房改字 20211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二、我校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对象、补贴形式、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等,按吉直房改字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职全民职工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审计意见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20

3、21年12月25日(含12月25日)前离退休的吉林大学全民所有制职工。 (二)补贴形式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发放。 (三)补贴标准 1.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 2.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3.工龄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四)补贴办法 1.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2.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

4、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夫妻双方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后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的不得重复享受。 2.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4.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教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

5、请同时填写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 2.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 后勤处。按照吉林省住房补贴文件及学校规定,进行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和核对,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为学校住房货币分配提供相关数据。 人事处。审核确认职工住房补贴的人事信息。 离退休工作处:对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审核离退休职工的人事信息。财务处:制定并上报学校住房补贴预算,依据后勤处提供的住房货币发放明细单,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发放工作。 审计处。依据规定,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示。 4.发放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 1.学校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供个人核对,接受职工的监督。 2.申

6、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的通知 http。/plus/view.php。aid=27343 5年月日湘房发号 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7、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年月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

8、围 第六条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九条房价收入比在倍(含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倍的市、县,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

9、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十条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房改部门应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经过加权平均计算的人均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发放住房补贴首先要测算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一个市县一个标准,各单位均按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测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除以当地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经济

10、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上年底同城区不同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职工年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全部职工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平方米,处级平方米,科级平方米,一般职工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年月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去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

11、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发。、住房和工龄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的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 第十五条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补贴比例按静态计算,即按月补贴年的住房补贴总量和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相等,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是指按同城区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补贴比例等于一次性计发的

12、补贴量除以个月再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同城区执行同一标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状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决定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职工工龄补贴额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年工龄折扣额按补贴当年钢混结构成本价计算。 第四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各地应建立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 职工个人的住房、工龄补贴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

13、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房改办与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对工作年限满年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二十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因职务、职称变动增加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自发放工资之日起日内将所发的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凡存入个人帐户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离退休时可凭有效证

14、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本县(区)内调动,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补贴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转,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计入本人档案,新的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已计发的补贴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

15、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购买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划给售房单位。职工工作年限未满年,但需购、建房时,职工可向单位预借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16、并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职工预借的补贴资金用以后发放的住房、工龄补贴抵扣;职工工作调动,预借款本息应由职工退还给调出单位。 年元月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满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五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如 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法实施,其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

17、位的补贴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包括计委掌握的职工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各地财政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核拨,用于补贴。在办法实施后,各级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州、市、县应在完成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房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与财政等部门共同编制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住房货币

18、分配能够顺利推进。 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县房改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2162号)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

19、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 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

20、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补贴比例

21、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三、补贴发放原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发放住房补贴的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因此,住房补贴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计划、合理负担、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予以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21年起,分3-4年发放到位。具体

22、发放顺序由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老职工住房补贴先从单位住房基金(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转的住房折旧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等)中列支;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其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收入中解决。单位住房基金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后有节余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应将节余资金100上交省财政厅,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节余资金的50上交省财政厅。单位住房基金不够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资金财务状况另行确定省财政与单位的负担比例。 2

2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21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 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

24、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关于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25、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实施日期:2021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鲁政发199710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

26、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21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

27、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

28、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

29、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

30、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

31、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娱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

32、会化物业管理。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驻鲁

33、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篇: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21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34、、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含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财政和各单位财力可能,分单位、分对象、分期、分批、分步实施。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今后该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其本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

35、(包括离退休职工),单位可按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按月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 (三)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已参加过集资联建房,以及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和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或折算成住公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不符合住房货币化分配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子女,该住

36、房面积不计算在该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而计算在其子女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 (五)对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职工,若住公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按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乘以差额面积换算成的月平均工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计发。若住解困房、集资联建房、微利房(代建房)职工,其住房面积(折算成住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适当住房公积金补贴。 (六)对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和已领取购、建住房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并属于这次住房公积金补贴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可以享受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同时扣除

37、过去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或购、建房经费等。 (七)职工家庭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购(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可申请、划转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 (九)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十)职工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计提情况计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一)按规定已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按

38、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当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购买商品住房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轮候制、分期、分批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工龄12。 (一)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全市统一为12%。 (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确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年度月平均工资一律按1998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关于城

39、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分类标准(即享受住房面积70平方米,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享受住房面积80平方米,适用于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90平方米,适用于县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120平方米,适用于地(市)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进行换算。各职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般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850元; 2、科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 3、县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100元; 4、地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460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

40、房价格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按规定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和职工享受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初步核定符合条件的要测算出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的工龄、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额等,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无异议的再上报审批。 (三)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41、、审批。 (四)职工在购、建房、退离休或有其他支取情况,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补贴转给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领取,单位应及时将提取情况反馈到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六、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 1、市财政住房公积金补贴专项拨款; 2、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 3、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货币化分配之前,必须先按规定处置现有公有住宅,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中解决住房公积金补贴资

42、金。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额度,分年列入市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并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财务收支计划,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原来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因组织需要调往企业或从部队转业到企业,在企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干部,根据瑞委发199324号文件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市财政作出安排。 七、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补

43、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发给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及已建立而未达到最低规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不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实施计划 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按当年市财政财力可能,住房公积金补贴采用轮候制方式,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期分批进行。 (一)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2021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对象为离退休职工。 2、2021年1月开始,在职职工按月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全面实施,同时对其2021年底前应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予以逐步解决。 (二)其它事业单位: 可根据单位各自的可用资金到位情况自行安排,也可参照行政机关、全

44、额拨款单位实施计划作出安排。 九、职工应真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由瑞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发20211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

45、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松原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驻松原市中、省直事业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松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含有补贴的集资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问题采取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对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含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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