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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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2015-07-14 一、公司股东资格界 (一)自然人党政机关 1、公务员(禁止)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

2、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

3、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

4、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现役军人(

5、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银行

6、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10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9、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7、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第3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第4条:“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8、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3、未成年人(允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人 1、分公司(禁止)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子公司(允许)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4、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

10、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认缴出

11、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7、合伙企业(允许) 合伙企业法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有、集体组织 1、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

12、 7.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520号 3、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社(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三房巷(600370)公司实际控制人XX县区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今年6月11日上市的韩建河山(603616)的实际控制人就是XX省房山韩村河镇韩

14、村河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收资金80475万元)。 二、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15、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16、、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17、作指引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

18、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9、,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20、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21、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22、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三)上海证劵交易所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规定:第10条除第11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1)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23、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3)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4)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

24、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施行):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根据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

25、无定论的情形; (3)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4)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五)其他规定 公务员法第42条相关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

26、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有效期为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

27、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 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

28、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关于监事任职参照执行的要求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

29、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及组成等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产生程序及其他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二)董事会及经理层产生及其职权 公司法第10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

30、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4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

31、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09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

32、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113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4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

33、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产生与组成 公司法第11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34、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52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118条本法第53条、第5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35、,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53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4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36、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声明与承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7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具体见附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内容总结(1)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2015-07-14 一、公司股东资格界 (一)自然人党政机关 1、公务员(禁止)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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