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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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每3次记旷工1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

2、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 -1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

3、、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非特殊情况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事假3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休假处理。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建档立卷。全年累计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休产假。产假假期为98天(含

4、公休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假期为120天;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工作人员妻子生育的,可请护理假15天。 -3请特殊事假3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 请假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并在3天内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 领导干部请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5、执行。需扣减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 机关(含参公单位)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当月工作津贴不予发放。扣发的津补贴按其他收入单独进入单位帐户,作为单位的经费使用。 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

6、予发放。 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予核查,核查属实的,终止假期,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5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非或科室负责人退二线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坚持正常上班,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加班性补助;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自行制定内退或离岗休养等相关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一律废止。 第十五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确需停薪留职的,必须报县人

7、社、编制部门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县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待岗、轮岗、下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 第五章人员调整和交流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人员调配程序,积极推进乡镇之间和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调整和交流的原则是: 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原则; 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原则;交流与执行回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 交流应坚持组织决定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7第二十

8、一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空饷”行为,由县财政进行追缴,并对借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借调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借入单位发放的范围仅限于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加班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 第六章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9、。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县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调训,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批;超过3个月的,经行政主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委、县政府选派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视同在岗对待,并凭相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或专业合格证等证书,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9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自然减员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在职

10、死亡、离退休后自然死亡、调出本单位或解除人事关系的,由所在单位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到龄拒不退休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按在职人员发放的待遇视同吃“空饷”,一律全额追回并上缴县财政。 第九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有关材料未按时进入个人档案而影响工作调动、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由考核单位和个人负责,县考核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重复考核或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围绕本年度工作目标、工

11、作重点及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创新等,于年初制定内容全面具体、工作重点突出、公平合理可行的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计分细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到科室部门、落实到个人,并制定职位(岗位)说明书,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平时考核,重在考绩,做到平时考核、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有机结合。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 -11按虚报冒领金额的3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拨款,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单位主动向监督检查办公室申报,清理出虚报冒领工资、

12、津补贴(绩效工资)人员的,其追回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因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扣发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部分,由单位按其他收入处理。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必须全额追回并上缴社保基金。 第四十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为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和县财政局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3、 -13- 第二篇:宁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借调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 第四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借入单位在一段时间必

14、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借入单位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借入单位为县委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借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借出单位总借出人数未超过在编人数5%比例的;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借调到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2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借调期间,如遇借出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借出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做好

15、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行为规范和借入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入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入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县人社局备案,并向借出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并立即向县人社局和借出单位反馈情况: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因借

16、出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的;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部门(单位)同意的; 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条借调工作纪律。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借调人员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

17、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借出单位应将借调期满的人员即时纳入平时管理考核范围,对借调期满但未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必须按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 因借入单位未及时将借调人员返岗信息告知借出单位或借出单位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导致借调人员逾期不归且又未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登记的,一并追究借出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借入和借出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严禁擅自借

18、调工作人员,凡未按相关程序审批借调的,均视为擅自借调,其借调无效。 -56- 第三篇: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资料 发布于 作者:superuser 分类:人事管理程序 点击数:713 (以oa系统文件为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21年第61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19、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有。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事假、丧葬假等。 第五条 请假人员请假应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

20、,按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休假。 第六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 (二)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请假时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附件2)一起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假期3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的,增加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

21、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22、,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条 因工受伤,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

23、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请事假。第十四条 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3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

24、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每次请事假一般连续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女干部职工请事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在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出具县级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第三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擅自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适宜认定为请假的其它情形。第四章 请

25、假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3天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等无明确分管县领导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下同。审批后,必要时,由审批单位(领导)通过电话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二)请假3天以上的(不含本数,下同),分别经县委组织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情况主动告知县挂点领导。有主管部门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在县委组织部审核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

26、时请假。 第十八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5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5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1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科(股)室负责人审批;是科(股)室负责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13天的,经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315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

27、1560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五)请假6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请假必须在事前进行,不得事后报批、补办;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干部请假天数,可压缩的要尽量压缩。请假获批后,请假审批表在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去向牌中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二十二条 假期到期后,请假人应在2天以内执所在单位出具的返岗证明,到审批单位销假。如系县级领导审批的,则按干

28、部管理权限,统一到组织人事部门销假。逾期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严格按照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批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内退,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第五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病假累

29、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

30、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额除以21.75天。 工作人员可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由所在单位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待遇审批表(附件3),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葬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 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

31、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赣人社发202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68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0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

32、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一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二条 全县各乡镇、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33、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

34、相关规定处理的,依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水县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吉办字202137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attachments: filedescriptionfilesize 附件1: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35kb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35kb附件3: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

35、、事假待遇审批表.doc40kb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

36、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

37、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38、。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

39、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

40、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

41、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

42、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

43、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44、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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