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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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那么总贝I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XX大学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 本科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 本细那么执行。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第

2、二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 准那么,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二)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 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

3、,无故旷课的,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上6日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擅自离校连续6日以上9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擅自离校连续9日以上14日以下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五)擅自离校连续14日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以 上条款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八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其它扰 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以

4、下处分:(一)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存放指定位置的, 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 容的,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给予 记过处分;(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的,抄袭他人试题 答案的,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互相传递纸条或以 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视情 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向

5、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 予相应处分。第三十条违反学术纪律的,依照学校学术纪律处分规定予以 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细那么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本细那么相关条款给予处分。附贝I第三十二条 本细那么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本细那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 行为可参照本细那么进行处理。国际学生的违纪处理同时执行XX大 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第三十四条 给予威海校区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观察处分,由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给

6、 予威海校区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程 序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五条 本细那么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那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那么(山大学字(2015) 26号)同时废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 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 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催促其改正错误。必要 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第

7、四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一)处分期内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奖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有以下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 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宽处分情节的。第六条有以下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成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违纪调查中以各种方式不配合调查或对有关人员打击 报复、威胁恫吓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8、(五)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六)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第七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由学 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 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一)学校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 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 主管部门;(二)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材料后,通知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院(中心、所)须在违纪调查中听取 学生的陈

9、述和申辩;(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院(中心、所)须及时向学生 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 生时,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四)处理意见提出后,学校向学生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向 学生告知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五)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 意见,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 陈述和申辩,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 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 书送

10、达回证上签字。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第十条 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 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情况的除外。第H一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处分可按期解除。对应届毕业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至毕业不满处 分期限的,可依程序提前解除。第十二条以下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 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

11、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问询记录;(七)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八)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九)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者,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 办理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书及XX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 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12、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方法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分贝1J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的言论和行为, 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筹划 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 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13、的;(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六)泄漏国家秘密的。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分 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对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观察以

14、上处分;(五)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 律处分外,还应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 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 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 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第二十二条违反网络平安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 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 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 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 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六)有违反网络平安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消防和平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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