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稿(DOC1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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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点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2009年6月总目录提要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第3章招标的规定第4章投标的规定第5章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第6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第8章法律责任的规定第9章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第10章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提要1、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能力。2、本科目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论和条文知识均比较多,共有10章42节,全书结构紧密围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法调整的招标采购活动,分别介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知识,其中第1、2、7、8、9章的有关

2、内容与综合法律知识联系比较紧密,第3、4、5、6章是对招标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定要求,第10章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3、本科目在复习时应当配备一份法律汇编以便查阅有关具体规定。其中带有号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需要掌握的。法律考查截止2008年12月31日。4、本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即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满分为100分。5、应考的两个务必第一,务必以考试大纲为核心第二,务必准确掌握知识点6、复习方法:第一、采用对比学习法第二、关键词法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目录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

3、.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3招标投标法1.3.1立法目的1.3.2适用范围1.3.3基本原则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大纲要求:1.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1.1.1构成(内容)(熟悉)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

4、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

5、通知。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6、决。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

7、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3条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8、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

9、府采购法均有规定。(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

10、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利用外资管理:三种形式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1.3招标投标法(掌握)1.3.1立法目的1.3.2适用范围:必须掌握。地域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的

11、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1.3.3基本原则: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3.4基本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第2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目录2.1招标人2.1.1招标人的分类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2.2投标人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3招标代理机构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2.

1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4.4行政监督的内容2.4.5行政监督方式四类主体/分类/条件/权利与义务大纲要求:2.1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2.2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2.3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2.4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2.1招标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1招标

13、人的分类(掌握)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掌握)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2.2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2.2.1投标人的分类及

14、具备的条件(掌握)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如: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投标人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具有独立订

15、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招标代理机构2.3.1

16、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1)拟订招标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3)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

17、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18、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

19、作。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

20、、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21、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22、、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甲级:各类工程。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4)政府采购招标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

23、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法第十二条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约定不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

24、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

25、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如:(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26、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

27、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2.4.5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1)核准招标方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

28、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2)自行招标备案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

29、实现)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受理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

30、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7)监督检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8)项目稽察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31、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9)实施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例题:投标人包括以下哪几种:A.法人B.其他组织C.自然人D.行政主管部门答案:ABC民事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哪些资格条件才能成为投标人:A响应招标B参与投标竞争C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D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答案:ABCD投标人参加工程建

32、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B.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C.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D.在最近两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答案:ABCE例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招标事宜包括:A.拟订招标方案B.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C.审查投标人资格D.签订中标合同E.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答案:ABCE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有哪几类:A.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B.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D.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E.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答案ABCD招标投

33、标活动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哪些:A.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B.刑事监督C.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D.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答案:AC第3章招标的规定目录: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3.2.1招标的条件3.2.2招标方式3.2.3招标组织形式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3.1招标公告3.3.2资格预审公告3.3.3投标邀请书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3.4资格审查3.4.1资格预审3.4.2资格后审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3.5.1招标文件的构成3.5

34、.2招标文件的编制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6保密要求大纲要求:3.1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3.2掌握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3.3掌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与发布媒介的要求。3.4掌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3.5掌握招标文件的主要构成和编制、澄清、修改的要求。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分3类:工程、机电、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35、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1)关系社会公

36、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

37、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

38、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

39、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40、,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

41、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个方面)(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42、,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

43、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1)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的。例题:1.以下有关必须招标项目的说法正确的有()A.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必须进行招标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招标C.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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