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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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安市

2、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

3、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为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组和农民思想工作,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

4、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组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

5、偿费第六条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第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

6、%、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

7、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九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

8、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第三章被征地人员安置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第十二条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

9、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第十四条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

10、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

11、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

12、除以计发月数。(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六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第十七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

13、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

14、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15、(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第十九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

16、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 15年。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17、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土地出让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第二十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第二十一条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城镇安

18、置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第四章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

19、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第二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0、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

21、房安置。(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

22、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第二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

23、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24、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八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

25、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第二十九条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广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第三十条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

26、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第五章 征地程序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三十三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由被征地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

27、第三十四条 自告知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

28、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到公安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第三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第三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

29、补偿内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三十八条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将其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九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

30、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

31、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如洗衣台、厨柜、厕所、室

32、内照明线路等设施。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第四十八条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区市县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14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第

33、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2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3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备 注1框架结构9002半框架结构8303砖混结构7504砖(石)木结构(含穿逗、条石房)5505土(墙)木、木结构4006彩钢房3007简易结构(含畜禽圈)150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2.2米,但高于1.2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附件2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34、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0砖、石围墙平方米5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5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5石板坝平方米30土坝平方米63粪池土粪池口50水泥、三合土粪池口100条石粪池口2004水井土水井口300条石水井口8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800机井口13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000砖、石、水泥修砌座14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座20006沼气池产气沼气口2500未产气沼气口10007鱼池、水池浆砌鱼池立方米110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110土鱼池立方米708堡坎条石、砣石堡坎立方米130砼立方米150乱石堡坎立方米60水泥砂浆砌立方米809缸砖、石、混凝土缸立

35、方米12010地窖口15011灶台单眼灶个100双眼灶个200土灶个50红砖砌灶个200磁砖灶、水泥灶个200节能灶(含设施)个20012水管钢管米10胶管米1013粮仓立方米10014门窗吊顶卷闸门平方米100不锈钢卷闸门增加10元铁门、包门扇150防盗门扇500铝合金窗、塑钢窗平方米90防盗网(栏)平方米30吊顶平方米50壁柜平方米80木板制作,卧室、厨房使用,不可移动包窗、隔断、铁栏、护栏平方米30不锈钢材质的增加30元15地板砖、内外墙瓷砖地板砖平方米30大理石、水磨石地板平方米25内、外墙瓷砖平方米2016仿瓷涂料平方米217陶瓷用具浴缸个300坐式便池缸个150蹲式便池缸个100面

36、盆个8018水沟盖板平方米1519现浇房盖现浇平方米5020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20021沟渠衬砌元/米50未衬砌元/米3022窑砖瓦窑座2000石灰窑座1300焦窑座100023围墙大门铁大门道1500木大门道80024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平方米60钢架平方米100其他棚平方米5025水塔立方米200附件3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名称生长期说明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香柚、柑橘幼苗定植3年以内株0.5-5幼树定植3年上株25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7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00衰果株60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

37、杏子、柿子、青枣、枇杷、梅子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0.5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株25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7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100衰果株603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以上株80中产地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株50挂果地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株30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54香蕉、芭蕉挂果株20苗株55板栗、核桃、花椒定植未挂果幼苗定植3年以内株15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2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8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50衰果株806桑树幼苗离地高度1米以下株2产叶桑初产叶株5中产叶株10盛产叶株30老化树株207油茶、油桐、乌桕幼树未产果株3小树初产果株10中树中产期株20大树盛产

38、期株30老化树株208竹林25根以上笼5010-25根笼3010根以下笼159用材林木松、杉、柏、桉等胸径20厘米以上株30-50胸径10-20厘米株20胸径5-10厘米株10胸径5厘米以下株510薪炭林木按实际估产公斤0.511银杏、桂花、其它园林乔木树种胸径5厘米以下株100胸径5-10厘米株150胸径10厘米以上株20012草本花卉窝213灌木窝2附件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名称生长期说明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幼苗定植3年以内亩2000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300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

39、亩6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8000衰果亩5000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梅子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2000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亩3000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亩6000盛果挂果12年以上亩8000衰果亩50003枇杷、樱桃幼苗定植3年以内亩2000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300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6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8000衰果亩50004葡萄盛产胸径在5厘米以上亩8000中产胸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亩6000挂果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亩5000幼树胸径在1厘米以下亩25005香蕉、芭蕉挂果亩3500苗亩20006板栗、核桃、花椒幼苗定

40、植3年以内亩2000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300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6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8000衰果亩50007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2000产叶桑初产叶亩3000中产叶亩4000盛产叶亩5000老化树亩30008油茶、花椒、油桐、乌桕、等幼树未产果亩2000小树初产果亩3500中树中产期亩4500大树盛产期亩5000老化树亩35009竹林亩250010用材林松、杉、柏、桉等胸径20厘米以上亩3000胸径10-20厘米亩2500胸径5-10厘米亩2000胸径5厘米以下亩150011薪炭林亩150012灌木亩300013银杏、桂花、及其它园林、花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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