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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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篇: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终稿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 1.30天60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健康储蓄享受 尽享人生幸福年年 用微笑的心情,托起明天的希望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外企职员,有着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家庭收入稳定,王先生想寻找一种既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又可以享受资金增值的理财产品,以储备一笔财富,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经过细心比较,王先

2、生选择投保“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0年交费,保险期间为20年,每年交费3万元,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和保障有: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保单年 实际年龄(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初)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期交保费 利益(保单年度末)非因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60,0009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30,0003,600360,0003,600390,0003,600 生存给付 现金价值 满期金(不含当 期生存金)12,75032,73054,63078,360103,410129,81

3、0157,620216,930217,770250,230255,210260,370265,710271,260276,990282,930289,110295,500302,130 - 1264469701,7092,6743,8775,3317,0489,04211,32613,70116,17118,73921,40824,18227,06530,06033,17236,40539,76 42227851,7063,0054,7026,8179,37312,39215,89819,91524,09228,43532,95037,64342,52147,59052,85758,33064

4、,01 53181,1232,4414,3006,7289,75613,41417,73522,75328,50334,48240,69847,16053,87760,85868,11375,65283,48591,62 2低 中 高 累计红利(保单年度末) 度末)123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 120,000420,0003,600150,000450,0003,600180,000480,0003,600210,000510,0003,600240,000540,0003,6

5、00270,00057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 300,000600,0003,600309,00069,921100,075 生存给付:每个保单年度末即可领取生存金3600元,王先生选择放在中意累计生息。满期领取:本金30

6、0,000元+满期奖励9,000元+累计生存给付72,000元+累计红利(100,075元(高);69,921(中);39,764元(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所交保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累计所交保费 意外全残。若不幸发生意外全残,则豁免所有未交的保费,保险利益不变。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五、投保指引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交费期限:5年交、10年交保

7、险期间:10年、15年、20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入狱;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7)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细菌、病毒

8、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有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

9、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武术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14)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

10、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篇: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终稿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 1、30天65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11、;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wonderful,稳稳当当得财富 固定收益有保证 年年分红添收益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李先生,45岁,投保中意“稳得富”保险理财计划,一次性交费10万元,他的保险利益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具体如下: 收益演示: 累计现金红利:3857元(高);2363元(中);868元(低)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12、。 五、投保指引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保险期间:5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3、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篇: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21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

14、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

15、可以申请复效 .第 九、 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共9页 【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七条司法鉴定第六条红利分配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6、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十条保单贷款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2页共9页 【条款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17、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

18、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将每三个保险年度1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19、。 2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3页共9页 2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不足一年的

20、,按一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

21、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红利分配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

22、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6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3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若投保人申请过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则申请效力恢复时补缴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费实际缴纳日开始计算经过年度。5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第4页共9

23、页 4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

24、或注射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11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

25、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无合

26、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5页共9页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

27、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保单贷款 12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

28、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

29、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

30、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12保单贷款本息:贷款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第6页共9页 责任。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31、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

32、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4.

3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13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

34、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7页共9页 1 3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

35、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

36、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

37、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贺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4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14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

38、础计算的年龄。 第8页共9页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

39、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40、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9页共9页 第四篇: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

41、红型)产品介绍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凭借德华安顾人寿长线的资本运作能力及天然的法律属性,逐渐成为“安全账户”的不二之选。开启财富管理5g时代,领取高、增值高、保障高、返还高、品质高,以下就来分享其突出的产品特色。 1、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领取高。自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每年固定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一直到64周岁。65岁至88岁,每年领取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领取比例高。满期领取:被保险人88周岁,一次性返还附加险所交保费。 2、德华安顾附加安享

42、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双分红:年度红利+特别红利,给您带来额外惊喜。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二次增值:附加险的生存金、特别生存金、年度红利还可进入直富保年金保险(万能型)账户,二次增值。 3、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关爱金: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发生全残或身故的,自确定之日起到被保险人满18周岁止的生存金和特别生存金双倍领取。附加险多样化:可附加多款附加险,保障更全面。 4、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特别生存金: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客户可一次性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比例为附加险累计

43、已交保费的20%。年金给付: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含65周岁生日当日)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当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持续奖金: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有效,公司按第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含当日)累计交纳、追加和转入的保险费的1%给付保单持续奖金。自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本合同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有效,公司按投保人上上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当日)至上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期间追加和转入的保险费的1%给付保单持续奖金。保单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 6、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尊享服务:根据对应等级可获得尊享服务、健管服务、全球贵宾礼遇等客户权益。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特色理赔:多快好省6+1理赔服务,省时、省力、省心。德华安顾附加安享金生2021(乐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累计最高可达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每次贷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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