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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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市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2、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3、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

4、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5、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

6、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

7、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

8、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

9、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

10、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11、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

12、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

13、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

14、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

15、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

16、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17、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

18、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

19、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

20、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

21、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22、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23、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

25、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

26、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

27、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

28、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9、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

30、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

31、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

3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33、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

34、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35、: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反社会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36、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

37、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

38、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

39、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

40、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41、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4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3、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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