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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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1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篇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20 年 5 月 29 日)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第三条 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

2、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四条 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五条 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

3、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2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

4、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

5、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

6、负责传递知识。3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篇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20 年 3 月 01 日)第一条 为加强松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望松项目区工程(以下简称“望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望松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望松项目工程。第三条 望松项目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7、,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四条 望松项目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五条 望松项目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望松项目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望松项目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根椐招标文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管理好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在工

8、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松阳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及时与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第十一条 听从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4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第十二条 服从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9、、签证。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

10、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

11、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5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3 日篇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20-2020 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

12、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

13、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6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

14、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监督手续和开工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设计交底)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三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15、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四条(基本要求)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水利工程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测。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7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

16、健全项目档案。第十八条(验收)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资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第二十条(质量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第二十一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7、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勘察质量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三条(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第二十四条(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五条(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六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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