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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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3页 共23页清产核资讲稿 清产核资,简单的说就是清查资产、核实资本。从定义上看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根据省政府19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国资评价45号文件精神,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须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因此,清产核资目前正成为各企业(各部门、各集团)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迫的工作。目前,许多企业对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还不太了解

2、,特别是一些改制企业在改制时以资产评估取代了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认为既然做了资产评估,就不必要再做清产核资。要强调的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都是改制的必经程序,不能忽略或替代。资产评估是指在资产进行交易、转移或变更经营者之前,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遵循真实、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的资产进行评定估价。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满足产权变动的需要,它是把企业的资产或企业整体作为商品,在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来确定其交换价值(资产交易底价),它考虑的不仅仅是资产自身价值,而且更大程度上还要考虑资产使用的收益及其货币的时间价值。而清产核资主要是通过账物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

3、定、资金核实后来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清查核资结果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调整账务; 资产评估结果则只能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不能入账。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家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并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这五大方面的内容。(一)、账务清理为保证账账、账证相符,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先进行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各种银行账户、各类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

4、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在基准日采取倒轧账的方式进行。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集团本部、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企业在账务清理过程中应重点清理:1、清理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2、应当认真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对违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要及时纳入企业账内。3、对

5、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二)、资产清查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以保证账实相符。要把清理资产和核实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最后,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

6、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填报各类清产核资报表、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资产清查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下面我按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排列顺序逐项讲解一下每个会计科目应清查的具体内容:1、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页:3如是否超过允许现金支出的范围、是否有坐支现金的现象等。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清查完后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2、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清查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在银行中该企业的存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

7、逐一查对、核实。重点应逐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3、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对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时要通过函证或(对金额较大的款项)到对方单位取证的方式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帐。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原因,积极组织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对企业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4、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先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企业明细账余额核对,

8、检查账证是否相符,再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进行账实核对。5、存货清查对存货清查,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6、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要查清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

9、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当查明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对土地的清查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7、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

10、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如果企业以前因历史原因对长期投资核算不清楚(有些挂在往来款里),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要认真清理,符合投资性质能够取得有效证明的,应对账务进行调整。8、在建工程清查在建工程清查范围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对在建工程的毁损待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

11、建工程中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9、无形资产清查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要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10、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的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或有争议的,清查时先以账面记录为依据先进行清查,等清查核资结束后再进行界定。(三)、价值重估是指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存货)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价

12、值重估不是资产评估,因此不能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估价,只能对主要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进行估价。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企业,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四)、损溢认定损溢认定是指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的取

13、证与证据甄别。对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省国资办申报认定和核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开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五)、资金核实是指省国资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二、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经过立项申

14、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这些阶段。下面我来具体介绍一下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精神,开展清产核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国资办的要求企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只需依据省国资办的下发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不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另一种则是企业按照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自行开展的,这种情形下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我们这里讲的是企业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清产核资工作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集团(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办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并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企

15、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情况简介。2、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这个基准日的涵义在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内容步骤都围绕这个时间点来进行。比如说,企业在这个时间点上,从法律意义上看有多少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那么清产核资的户数就是这个数字,如果在基准日后至开展清产核资这段时间又有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有些公司合并了,都不能调整清产核资的户数。从资产状况来看也是这样,基准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根据以后发生的情况去调整它。3、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应当包括:集团总部(企业)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

16、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但是所属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1)、子公司新成立不到1年的;(2)、子公司因为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3)、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的。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所属企业,集团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要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6、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企业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就必须在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申请报告后附报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二)、

17、省国资办审核后批复立项;对于符合开展工作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出具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对于不符合开展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三)、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填列各种清查核资报表(包括基础表及资金核实表),并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等损失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四)、集团(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对有关资产清查过程清出的损溢提出鉴证证明;实际上在工作中,在国资办批复立项后集团就要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参与,要配合企业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对应收款的清查,中介机构对

18、实物资产的盘点必须进行监盘。企业清查出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等损失,在企业拿出意见后,由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五)、各企业将盖章确认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上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起草一份集团总的清产核资报告,盖章后与主审中介机构汇总形成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办;(在这一步骤里,必须将集团所有二级单位的工作结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上交我办,并将集团予以申报的所有损溢的鉴证材料报送我办,包括至三级单位及以下)。(六)、省国资办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结果批

19、复之后60日内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三、 关于中介机构(一)、关于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1号令的精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承办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并将委托结果报国资办备案。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但若开展清产核资的集团(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分布地域较广,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可以由多家中介机构(一般不超过五家)同时承办同集团(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但是必须由承担集团本部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

20、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计工作。(二)、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担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如下:1、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2、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3、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5、

21、根据企业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说企业的专项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6、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7、在国资办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后,承办该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时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账。(三)、中介机构需进行经济鉴证的损失及挂账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还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

22、行经济鉴证,出具鉴证意见书。企业清查出的下列情况的损失及挂账,应当经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形式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出具该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还要对该集团(主管部门)内有较大损失的子公司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对于同

23、时承办同一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集团所属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及集团,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集团总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1、 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等;2、 目录:应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3、 正文: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结果(以报表形式)、清产核资处理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4、

24、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损失分项明细表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所审计企业对下一层汇总的过渡表。如九江市,则需汇总九江市下面所有的县及其所属单位,集团则需汇总下属各地区与其他二级单位。四、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省国资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资金核实申

25、报表等;中介机构编制所审计企业下属所有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与损失明细表过渡表。(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六)、其他材料。企业应

26、报送备案的材料(备案材料均应抄报监事会一份): 1、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 聘请中介机构的名称及资质情况;3、 企业清产核资批复后的账务处理结果。五、关于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

27、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可以予以账务核销。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应当值得重视的是: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2、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资产不实,不

28、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页:15经济鉴证证明是在内外部证明不能有效证明是否发生损失或者发生损失的金额时的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 工商管

29、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 国家及授权专业机构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8、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政盘

30、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等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1、 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 资产盘点表;3、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5、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 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四、企业清查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分类分项进行。审核认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一)、货币资金损失1、 现金短缺:应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

31、后的数据,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贪污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2、银行存款损失:不能收回的款项,按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企业的坏账损失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32、。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损失认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需提供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页:18如中介机构未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反之,不能认定为损失。3

3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这种情形下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4、逾期3年以上的的应收款项。如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如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需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值得强调的是,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

34、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如能提供以下证据的,其折扣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提供的证据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如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已收回资金的证明。(三)、存货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是指存货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1、盘盈存货和盘亏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4)、盘盈及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4)、

3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2、报废、毁损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后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被盗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

36、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4、对已削价、折价处理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5、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四)、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企业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

37、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企业清查出的应提未提费用和汇率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五)、投资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照下列证明,认定为损失: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

38、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盘盈固定资产,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页:21固定资产盘盈不需要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1、固定资产盘点表;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材料;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等);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估价,出具估价报告。盘亏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较大

39、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

40、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3、被盗固定资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七)、在建工程损失的认定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41、3、企业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页:22未说明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八)、无形资产损失的认定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依据(1)、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2)、或者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

42、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向省国资办申报批准:(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二)、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顺序为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损溢处理是以法人单位的损溢消化能力为限,而不能以集团(或部门)合并后权益为依据来报批。企业有关损失和资金挂账申报处理时应保证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已清查出但不能处理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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