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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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5篇范文 第一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附件二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草 案 2021年8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

2、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笫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

3、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

4、、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 2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

5、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6、;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

7、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 5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8、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9、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

10、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7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

11、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8第二十七

12、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13、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

14、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10笫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

15、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6、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11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笫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17、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12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

18、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19、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1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

21、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

22、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 2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

23、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3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

24、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

25、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4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

26、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27、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 5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

28、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 一、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29、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6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

30、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

31、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

32、度。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

33、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8 笫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34、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35、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

36、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0 第三篇: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中国房地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37、中国房地产协会,英文名称:china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38、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

39、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40、(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41、)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42、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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