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工信部项目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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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信 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简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

2、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

3、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4、。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

5、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

6、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

7、、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

8、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9、,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及额度(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

10、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

11、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

12、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项目申报(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

13、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

14、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

15、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信部门。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详情请查阅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

16、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

17、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18、。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

19、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

20、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

21、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

22、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

23、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

24、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

25、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根

26、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27、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

28、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

29、平台建设项目。(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

30、水平的项目。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1.企

31、业资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2.项目基本条件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

32、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3.其他要求(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

33、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企业资质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2.项目要求(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

34、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

35、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2

36、.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3.保费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

37、弥补代偿损失。(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四)中博会补助项目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四、项目申报(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

38、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

39、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

40、上报的不予受理。(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将中小企业发展专

41、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资料。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5.法人执照(复印件)。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10.由有资质单位编

42、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11.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第4、5、6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12.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

43、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13.2010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1)资产负债表;(2)现金流量表;(3)损益表;(4)审计报告。14.2010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15. 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16.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旅游风景区A级及以上等级评定证书等)。17. 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文本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

44、申报软件生成)。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3.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5.法人执照(复印件)。6.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0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由申报软件生成),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0年度再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由申报软件生成)。7.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0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8.担保机构2010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0年1至12月增加的贷款担保业

45、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占比、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如审计报告中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专项审计报告可不再提交。9.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0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4)中小企业发展

46、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5)法人执照(复印件)。(6)项目简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要求: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要求: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7)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8)2010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9)2010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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