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投资咨询公司社保福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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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咨询公司社保福利实施细则目 录一、基本养老保险2二、医疗保险3三、失业保险9四、工伤保险11五、生育保险11六、住房公积金13附件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5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5附件3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5附件4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5附件5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5附件6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15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5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5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15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3页 共123页银通公司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为正式员工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1.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公司缴费:按本公司上一年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负担部分可在税前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亦可在税前代扣免征个人所得税。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2006年定为8202元),下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注:2005年北京市在职职工月平

3、均工资是2734元,2005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2. 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从年月日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3. 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4.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职工:六十周岁;女职工:五十周岁。(2)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3)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5.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

4、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人员,不发给

5、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6.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7.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8.

6、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具体内容请见附件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二、医疗保险 公司严格按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为全体正式与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另外,公司在新华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 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公司缴费:按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

7、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1)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年、女满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

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A.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划入个人账户; 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划入个人账户; 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划入个人帐户;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划入个人帐户。(3)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9、);(4) 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B.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A. 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日内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B. 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

1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左右确定。C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倍。D“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的支付方法: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a)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0%;()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b)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

11、标准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c)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 超过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d)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5大额医疗建立大额医疗费

12、用互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A. 大额医疗费用的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公司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缴纳,员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B.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个人支付%。(2)

13、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个人支付%。(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万元。(3)一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3年为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个人支付%。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万元。(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4、(二)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合,是它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1. 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2006年公司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元(公司选择报销比例90%档)。职工个人不缴纳。2.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 医疗管理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至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

15、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吉祥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和出差人士而量身定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1. 保险费缴纳公司缴费:每人每年固定缴纳120元。职工个人不缴纳。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项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元/份)保险费(元/份)A一般人身意外伤害责任¥60,000¥100意外门诊医疗费用¥1,000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不含手术费用)¥5,000意外手术医疗费用¥5,000B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责任¥400,000¥20火车乘客意外伤害责任(含地

16、铁)¥200,000船舶乘客意外伤害责任¥200,000三、失业保险1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5%比例缴纳; 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0.5%的比例缴纳。2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公司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籍、身份证和3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

17、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4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1)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

18、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5 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发领取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领取;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19、。(具体内容请见附件3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四、工伤保险1 工伤保险费缴纳公司缴费: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4%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2 工伤的定义员工因公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1)职工从事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2)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工作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3 工伤认定程序发生因工伤亡事故(15日 内)个人上报,企

20、业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报送市或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7日内)经办机构决定受理后审核认定结论以书面通知企业(最长30天)认定工伤。未被认定工伤或对结论有疑义的,15日内向同级政论或上级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诉讼。4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请见附件4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五、生育保险1 生育保险费缴纳公司缴费: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2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

21、、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3 生育休假天数: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

22、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4. 生育医疗费用注意事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1)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2)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

23、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3)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限额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具体内容请见附件5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六、住房公积金1. 住房公积金的含义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公司按照规定

24、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公司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公司缴费: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0%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10%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税前列支。3.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销户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可以提取该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4. 住

25、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时,由调出公司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二联)到转出行办理转移手续。5.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对帐和查询 职工公积金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利息计入本金。 结息后二个月内,建行经办行将职工公积金对账单送交各单位分发给职工个人核对,单位或职工发现账目有疑问,可凭单位证明到经办行查询。6.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具有利率低、贷款期限长、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u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u 贷款额度: a).单笔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26、40万元人民币。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AA级的可上浮15。b).单笔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90%(以二者中低者为准)。 c).单笔公积金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中低者为准)。 d).具体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如收入等情况)审核确定。 u 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 70 周岁,同时不得超过 30 年。 u 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均

27、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日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贷款偿还还依据银行不同有储蓄卡和储蓄存折等方式逾期还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u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是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人连续交存6个月或累计交存12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依据(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8号,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其月

28、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家庭收入的2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在2000至5000元(含),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家庭收入的25%,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家庭收入的3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4) 有不低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公积金贷款10%,组合贷款20%); (5) 具有合法购买住房的住房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6) 提供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认可的担保方式。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种为房产抵押(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一种为抵押加保险(寿险),另一种为抵押加第三方(有足够代偿

29、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请见 附件6 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附件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2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已经1998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

30、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

31、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三)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32、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区

33、、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转手续; (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34、服务工作;(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情况: (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五)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前款(三)、(四)、(五)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对社

35、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业务监督,对企业和被保险人遵守本规定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 第十八条 企业和被

36、保险人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隐瞒、欺诈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自1999年月起提高到%,以后每两年提高个百分点,最终达到%。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本人月平均高于

37、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二十二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整时,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一)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处于停产

38、、半停产状态,不能正常支付被保险人工资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提供有效的财务状况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市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均应当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和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建

39、立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时,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记录制度。缴费记录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的缴费作连续记载,缴费记录同时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存。 企业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终止后,由企业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保存被保险人缴费记录。 被保险人在其他企业或其他地区重新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号码

40、终身不变。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按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包括: (一)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本规定实施后企业缴费部分按6%的比例划入,自1999年1月起按5%划入,以后每两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3%;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实施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41、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门与企业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规定实施的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流动、退休或者死亡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

42、六条 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合并计算。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本市原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

43、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

44、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四)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基本养老金待遇

45、,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第四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的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后,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调整年度内,国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补贴或者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调整金额的,按国家规定发给;低于调整金额的,按调整金额发给。第四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委托代发。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四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及运营收益 (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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