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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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1 -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法 ( 征求看法稿 )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限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方法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主,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汲取专家和律师参与,以兼职方式参加法律顾问工作。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工作须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聘请肯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驻点办公方式帮助处理法律顾问工作。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副市长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2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固定酬劳按年度支付,从事的立法、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供应法律看法; (二)为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供应法律看法; (三)代理行政

3、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加重大项目的洽谈,帮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加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务;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聘,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为三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九条担当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途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忠于宪法、遵遵守法律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4、社会责任感; (二)担当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探讨、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肯定影响和阅历;律师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执业阅历和较强的专业实力; - 3 -(三)本人及所在单位,未受过刑事惩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或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选聘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看法和建议; (二)依据工作须要,并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相关资料;(三)参与市政府支配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加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四)获得法律顾问工作酬劳和开展法律顾问

5、工作的便利条件; (五)有合理理由申请提前解聘; (六)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隐私、工作隐私、商业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担当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三)仔细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供应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全面告知办理事项的法律风险,不得作出不恰当表述或虚假承诺; (四)在聘任期间,本人及所在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托付,办理与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

6、社会活动; (六)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4 - 第十二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不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的; (二)违法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情节严峻或通报后不予改正的; (三)因个人缘由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不履行或不能达到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标准的; (五)有严峻损害市政府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六)不参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考核评价,或考核评价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当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予以解聘的,不得再担当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第十

7、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有安排地开展法律顾问培训沟通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十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根据政府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程序转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要求开展工作,所出具法律看法应当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后呈报处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由其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办理。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仅对所办理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及法律论证提出看法,涉及部门职责或行业要求等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一样原则处理。 - 5 -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看法,有关部门应充

8、分听取和接受,不予接受的,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书面看法、会议探讨、参加谈判、评估论证、接受托付代理等形式供应法律服务。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应供应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须要协作协调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办理时间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其次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看法,应加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或市司法局公章。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看法,应由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其次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和备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状况。其次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规定负责对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状况、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其次十三条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其次十四条本方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清府办2013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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