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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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襄政发20181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8 年 8 月 17 日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

2、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山体、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平安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须要。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支配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平安

3、、人民防空、电力设施、地下排水、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别工程的地下空间限制范围;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探讨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发改、规划、国土、城建、房管、人防、城管、财政、

4、公安、环保、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其次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民防、城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根据规定程序报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相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

5、予以注明。 第十条 编制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类(结建式或单建式)、运用性质(公共工程或商业开发)、允许建设的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运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限制线等的

6、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详细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运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运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并办理地役权登记。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利用应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新建结建式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随地表建设一并办理建设

7、用地运用权。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取得应当根据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条件的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均应当实行有偿、有限期运用。 地下空间土地运用年限,居住用地不超过 70 年,工业用地不超过 50 年,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 50 年,商业、旅游、消遣用地不超过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超过 50 年。 第十六条 依法采纳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时,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同

8、类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最低价。 第十七条 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其土地出让价款,根据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运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标准的 20%收取,负二层根据负一层的 50%收取,并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结建式地下工程随地上建筑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须要在审批的用地范围以外临时运用地面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其次十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建筑一

9、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其次十一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及规范,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听从规划管理。兼顾人防须要的地下工程建设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四周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等平安,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爱护措施告知相关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对施工中损毁的地面及附属物刚好进行复原或赔偿。其次十二条 因规划须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在依法取得相邻地下空间运用权后,可以由整体

10、开发的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地下空间项目立项,整体设计,统一建设。 其次十三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完善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全部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运用权人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将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其次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根据专业规范和标准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的连通义务,并保证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工程结构、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其

11、次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 其次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第五章 产权登记 其次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地下建筑物产权登记,依据取得地下空间运用权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和验收文件等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运用权登记以地下空间为单位,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地下车位首次登记时应按规划注明每个车位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 其次十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运

12、用权和地下建筑物产权登记,应当在相应权证中注明地下。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常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运用用途。 其次十九条 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随地上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运用权登记和建筑物首次登记。 地上建筑已经办理建筑物首次登记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地下建筑物首次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应当独立登记。第六章 运用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投资者对其投资开发建设且依法取得全部权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销售、出租等交易。 地下人防工程的运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

13、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不得销售给本小区购房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商业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和单建式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分割转让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地下工程产权人、运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明确管理人对地下空间设施进行物业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修理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结建式地下工程物业服务费由地下工程全部权人负责担当,全部权人与实际运用人不一样的,由全部权人托付实际运用人担当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地下工程,地下工

14、程全部人应予主动协作。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指挥通信等城市平安防护设施建设的须要,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和地下建筑物产权人应当依法供应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地下工程全部人、运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各项应急预案和运用平安责任制度,实行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建筑物、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等造成阻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羞辱、

15、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城建、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建成运用的地下建设用地运用权,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爱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方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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