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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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1页 共81页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县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本县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规定、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

2、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拟定并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三)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的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推行清

3、洁生产工作,协调开展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四)负责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批县级计划、规划、政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行使“环保一票否决权”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五)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参与规划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指导本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

4、物保护、水土流失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参与创建卫生城市的有关工作。(六)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调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七)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八)负责组织本县环境保护调研,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九)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抓好

5、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十)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工作。三、行政执法依据(26部)(一)法律(8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989.12.26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84.11.1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0.4.29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4.1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1997.3.1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3.10.1施行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3.9.1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3.1.1施行)。(二)行政法规(4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1.18施行);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2000.3.20施行);3.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3.7.1施行);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自公布之日施行)。(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2.11.25施行);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7.12.

7、3施行);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7.6.5施行)。(四)国家部委规章(7部)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01.3.20施行);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02.2.1施行);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1999.10.1施行);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05.9.19施行);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05.10.1施行);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制定1991.2.22施行);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制

8、定1992.10.1施行)。(五)省政府规章(2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95.4.28施行);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2002.1.1施行)。(六)市政府规章(2部)1.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1120执行);2.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411执行)。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1、违法行政调查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10、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

11、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2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12、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13、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0)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14、防治办法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排污申报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

15、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

16、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7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违反本

17、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8、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染物的;”(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

19、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1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

20、标准排污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1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1、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3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1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22条:

22、“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2项:“(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9)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4项:

2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4、擅自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24、,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25、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第7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0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26、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8)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

27、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

28、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9)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3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三)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警告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29、染防治法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

30、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31、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0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

32、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2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2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33、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3

34、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14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

35、亿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3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

36、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

37、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25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

38、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第54条第1款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济活动的;”(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5条:“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对建设单位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

39、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13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昆明市餐饮业环

40、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41、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42、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

43、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26条第2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由政府决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

44、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

45、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5)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5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6)云南省环境保

46、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7条:“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7)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9、引进、转移列入淘汰目录设备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4、5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2款:“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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