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客观题一卷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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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司法考试客观题一卷真题解析1、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机构均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保藏品等,下列哪项推断是正确的? A、王某可因自己为巴拿马国籍,要求新加坡不向中国报送其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 B、如中国未供应正值理由,新加坡无须向中国报送王某的金融账户信息 C、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特定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 D、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保藏品信息 DCRS 是依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而不仅仅依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识别依据。其所针对的是,纳税人应当在哪个国家纳税,其金融信息

2、就会被发送到应当纳税的国家。A 项中王某的国籍理由不能成立,错误。CRS 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而进行的,申请时须要供应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特别有限。而 CRS 是自动的、无须供应理由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每年进行一次。B 项错误。CRS 覆盖几乎全部的海外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供应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特定的保险机构的账户都在覆盖范围内。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在 CRS 的覆盖范围之内,C 项错误。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须要申报。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2、甲打算去盗窃渔网(渔民

3、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供应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D首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因为甲事实上侵害了乙的法益(财产权),即使是乙的财产,也能成为甲的犯罪对象,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另外,乙构成盗窃罪预备。乙主观上有与甲共同盗窃的有意,客观上也支持了甲的盗窃行为,乙构成盗窃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由于乙的财产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换言之,乙的盗窃对象应不包括自己本人全部的财产,故乙构成盗窃罪预备。

4、由于本案中,甲并没有着手盗窃他人的渔网,故乙的行为也仅认为是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成立盗窃罪预备。亦有观点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没有实质上侵害法益,从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的角度看,不构成犯罪。该题来源于张明楷刑法学2016 年版,第 407 页。与单个人犯罪的本质一样,共同犯罪的本质也是侵害法益。单独正犯是干脆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共同正犯是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间接正犯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教唆犯与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换言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惩罚依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惩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干

5、脆造成法益侵害。本案中,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接造成法益侵害。本案中,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因此,乙不构成犯罪既遂。同时,乙已经在为犯罪作打算,至少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预备。综上所述,A、B、C 错误,D 正确,本题答案为 D. 3、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国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驾驭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王某为了给挚友李某公司获得资金,王某让李某以高息存款为由,吸引多名客户到王某银行存款,王某在客户存款时调换客户 U 盾,通过客户 U 盾将客户网上银行存款转移到李某账户名下,使李某非法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银行存款,构成贪污罪 B、

6、王某吸引多名客户到银行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C、王某盗取他人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 D、王某欺瞒他人到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 CA 错误。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而成立盗窃罪。贪污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王某获得财物的关键在于,其调换了客户的 U盾,而保管、调换客户 U 盾的行为,并不是其职务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D 错误。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即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而交给犯罪行为人。本案中,被害人(客户)并没有放弃自己财产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将财物(存款)交给银行,仍由本人持有 U 盾而占有该款项。C 正确。

7、本案成立盗窃罪,前述已经表明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事实上,当时王某拿的 U 盾并非其本人经手、保管的 U 盾,U 盾仍旧在客户的占有之下,其隐私窃取了客户的 U 盾,进而转移了财产,被害人对财物的转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4、 5、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 100 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 100 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恳求告知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

8、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A首先,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 100 万元,是其职权行为的对价,仍旧不反对,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假如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会给行贿人传递出权钱交易的信号,应认定为受贿罪。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 16

9、 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有意。其次,陈某虽然是给刘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但其行贿的目的也是想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有意,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并没有将财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的有意,也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会让刘甲收受 100 万元,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详细而言:第一,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其次,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

10、贿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相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旧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行贿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只有行贿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有意,则行贿人构成行贿罪。综上所述,A 正确、BCD 错误,本题答案为 A. 5、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瞒患者之后,运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经调查发觉,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

11、伤。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 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 CA 错误。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乙非法行医本身已经构成非法行罪。事后,乙又销售假药,应另外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与之前的非法行医,是独立的两行为,应并罚。B 错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 141 条)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即便实施了生产与销售两行为,也仅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C 正确。甲、乙二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甲、乙二人是通过非法行医的方式销售假药,但非

12、法行医与销售假药之间并不具有必定性、高度伴随性,二者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D 错误。销售假药,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同时亦触犯了诈骗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二者非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是偶然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必定的竞合。换言之,销售假药行为是以假充真的行为,必定会触犯诈骗罪,因此,二者之间是法条竞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6、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乙特别生气,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

13、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B首先,2019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平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看法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平安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以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定罪惩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以危急方法危害

14、公共平安罪定罪惩罚。依据这一规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此外,司机乙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乙将车停到路边,并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并非高度危急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但是司机乙的行为确属处置不当,主观上对于造成的严峻后果亦持过失心态,成立交通肇事此题改编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中的案例,审判实践中亦做出了相同的处理。综上所述,ACD 错误,B 正确,本题答案为 B. 7、关于罪数的推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殊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 4000 元)冒充真品古董卖

15、给第三人,是不行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忧暴露,有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有意杀人的想象竞合AA 正确。加重规定与特殊法条的区分在于,特殊法条是一独立的罪名,例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独立于诈骗罪的特殊规定(法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较之诈骗罪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因此,可以认为保险诈骗罪是特殊法。保险诈骗罪除了侵害财产权之外,亦破坏了保险秩序。而一般强奸与轮奸,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均是女性的性权利,二者之间是一般情节与加重规定的关系,罪名也都是强奸罪。轮奸加重构

16、成,因而存在未遂形态。(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875 页)B 错误。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假如对象是一般财物且是单纯的销售行为,属于事后不行罚行为。但是,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销赃行为,而是完全脱离于销赃的诈骗。换言之,针对盗窃的一般财物,假如销售价格约等于被盗财物本身的价格,可以认为这种销售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销赃,属于不行罚的事后行为。但假如销售的价格几倍高于被盗物品的金额,这就不属于销赃,而是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诈骗罪并罚。C 错误。钱某的两次入户抢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亦成立抢劫罪。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

17、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须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入户抢劫,还是持枪抢劫,均是抢劫罪,而不是独立于抢劫罪之外的罪名,故钱某的各次行为均是构成抢劫罪。可以认为,钱某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无须数罪并罚。换言之,假如钱某分别三次,杀了三人,也仅成立有意杀人罪一罪。D 错误。周某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与有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在于:其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该杀人行为应独立于抢劫行为单独评价,另成立有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 8、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 U 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运用时偷换了周某的 U

18、盾,并骗其 U 盾须要一周后才能运用,周某信以为真。后郑经理用 U 盾将周某银行卡内 3 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职务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DA 错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银行)的财产,而本案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 错误。本案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周某只是将自己的 U 盾交给郑某保管,并没有处分 U 盾内财物的意思。类似的是,周某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郑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处分了自己家中的财物,郑某用该钥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财物

19、的,成立盗窃罪。并且,本案中,郑某仅仅是指导周某运用 U 盾,U盾并没有脱离周某的占有,也难以认为周某处分了对 U 盾的占有。B 错误、D 正确。该案的定性存在争议。网络银行 U 盾是一种交易工具还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 U盾并运用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观点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系信用卡诈骗。关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2009 年 12 月 16 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两高说明)第 5 条中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

20、讯终端等运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的 U 盾工具、身份证号码、网络银行密码和 U 盾密码均属于该说明中规定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故盗窃 U 盾的行为,骗取身份证号并运用,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观点二: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惩罚。其主要理由认为:U 盾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平安工具,不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 U 盾与盗窃信用卡卡片具有同等价值和功能,二者无实质差异,按盗窃信用卡并运用认定更相宜。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评判U 盾这一新型网络交易媒介,U 盾是否属于两高说明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21、?若回答是确定的,郑某的行为即属于信用卡诈骗,若否定,则定盗窃为宜。笔者认为盗窃 U 盾并运用的,符合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中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这一规定。首先,U 盾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其运用功能与其信用卡片相比较具有同等的、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支付功能,一个在网络银行上运用,一个在实体银行或商户 PD、S 机上运用。盗窃在实体银行运用的信用卡片明确系盗窃犯罪行为,而若盗窃在网络银行上运用的 U 盾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里就会出现同质行为,却有不同的罪、责、刑的不合理的现象。其次,U 盾工具并不依附于信用卡卡片而独立存在,依据 U 盾的运用说明、运用方法,U 盾依附于银行签约客户的

22、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而在网络银行上独立运用,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的功能。打个比方,U 盾和传统的信用卡片就好比通向一个金库的两扇不同的大门,不论选择打开哪一扇大门,都可以走进金库。再次,U 盾的物理外形特征属于工具,是一个物理媒介,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一说明范畴。U 盾外形是电脑 U 盘,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平安工具。两高说明中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运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 U 盾工具与此说明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内涵明显不符,信息资料更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肯定思想内容或特别意义的文字、符号或者数据等,一般

23、不应说明为一个物理媒介。质言之,U 盾应被说明为是信用卡,而非信用卡信息资料。综上,依据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惩罚,本题答案为 D.参见吕治平:盗窃他人网银 U 盾转账取财行为如何定性,中国检察官2016 年第 22 期。 9、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动阻挡乙的前进,不当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当能相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有意损害 C、应当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有意杀人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DA 错误。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需严峻扰乱社会秩序

24、。本案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场的嬉笑打闹行为,并没有严峻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严峻扰乱社会秩序的有意,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B、C 错误,D 正确。本题的考点为有意与过失的区分。有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或希望的看法,而过失则是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即使认为甲主观上预见了危害结果,但其主观上对该结果并没有放任的心态,题干中用的不当心也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 10、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惊,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愿。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

25、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值防卫 B、紧急避险 C、有意损害罪 D、无因管理A首先,甲交通肇事将乙造成重伤后,对乙有救助的义务。假如对乙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乙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的有意杀人罪。当然,刑法第 133 条将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假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其次,对于甲的后续的不作为犯的有意杀人罪,亦属于不法侵害,并且是重大不法侵害。丙对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为犯)实施制止行为,成立正值防卫。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值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为犯的不法侵害。综上所述,本

26、题答案为 A. 11、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子吴某回来,朱某担忧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胜利后出来发觉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二人携赃而逃。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 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B杜某不须要对朱某的有意损害他人行为负责,朱某的行为属于共犯过限。朱某转化为抢劫,系抢劫致人重伤。杜某仅须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还

27、须要搞清晰两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朱某殴打被害人吴某的行为的确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杜某对于该损害行为毫不知情,不须要对该损害行为负责。相反,朱某既须要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负责(二人是盗窃罪的共犯),又须要对自己实施的损害行为负责,故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其次,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理论与司法说明基于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畸重,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说明。成立入户抢劫,包括转化型入户抢劫,要求犯罪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户内。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基于上述相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28、)杜某构成盗窃罪,不对朱某实施的重伤行为负责。(2)朱某成立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不构成入户抢劫。(3)杜某、朱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该题原型为刑事审判参考第 322 号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1.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担当刑事责任。综上所述,A、C、D 错误,B 正确,本题答案为 B. 12、依据 WTO 规则,下列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A、磋商是成立专家组之前的必经程序B、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见

29、,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除非相关专家提出了该种主见 C、上诉机构有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争端解决机构一样同意,专家组的报告才能通过 A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A 项正确。专家组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有关职责,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详细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见,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见,专家组也不能作出裁决。B 项错误。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C 项错误。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纳的是反向一样原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样不同意

30、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即只要有一票赞成该报告,报告即得通过。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 项。 13、依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若利害关系方不照实反映状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须通过司法帮助途径 C、商务部有权建议但不行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征收 C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供应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峻阻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31、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对 A 项所言状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错误。B 项所言司法帮助途径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商务部是行政机关,不能运用该途径。商务部可以采纳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状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 项错误。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阻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 项正确。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

32、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14、中国甲公司与非洲某国乙公司签订 CIF 合同出口一批瓷器,货物运到该国旁边时因遭受斗争而部分损毁,中国与该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及相关国际惯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不担当毁坏货品的付款义务 B、乙公司有理由信任甲公司在这种状况下应投保一切险和附加斗争险 C、乙公司在没有方法验货的状况下可以不担当付款义务 D、若没有特殊约定,甲公司只须要负担平安险 DCIF 术语,根据2010 年通则,卖方担当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

33、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2000 年通则,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 年通则,该通则才能得以适用。没有明确选2010 年通则,则适用2000 年通则。题中瓷器是运到该国旁边时因遭受斗争而部分损毁,属于风险转移以后的险造成的损失,该风险应当由买方即乙公司担当,买方担当风险并不影响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故 A、C 两项错误;CIF 下卖方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该保险义务为最低要求,即:保险金额,合同价格的 110%;保险险别,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即可。如买方须要更高保险的话,则需双方达成协议。据此,B项错误,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 15、法国甲公司与中

34、国乙公司签订 FOB(2010)合同出口红葡萄酒,因法国甲公司的酒庄到装运港有一段陆地须要陆路运输,现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至我国法院。中法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依据公约和相关国际惯例,下列推断正确的是? A、中国乙公司应担当包括陆路运输在内的全部运输工作 B、法国甲公司将货物交给陆路运输的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C、法国甲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即完成了交货 D、法国甲公司在目的港完成交货 C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 2010 通则,该通则得以适用。FD、B 贸易术语之下,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本题法国甲公司为卖方,中国乙公司为买方。因为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 C 项正确

35、。B、D 两项错误。贸易术语中的运输,一般指主要运输,可以简洁理解为连接进出口国的运输。FD、B 术语下,买方支配主要运输、支付主要运输费用。本题,中国乙公司负责找船并支付主要运费。但因该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对酒庄到装运港之间的陆路运输部分,应由卖方负责支配。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16、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支配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托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支配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故障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着陆,导致货物受损。依据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1980 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条款

36、,则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B、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C、因货物于航空站外降停发生损害,丙航空公司可免除责任 D、乙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 B卖方对本案中货损是否负责属于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1980 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 67 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据此,只要货物已经交给承运人,本案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

37、对之不用担当责任。A 项错误。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全部权。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行转让的字样。因此,B 项正确。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题中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着陆,仍旧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丙公司要担当货损责任。C 项错误。卖方是否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要看买卖双方

38、的详细约定,题中只表明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支配航空运输,并未谈及有关投保的约定,D 项说法无依据,错误。本题答案为 B. 17、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运用其某项独创专利,许可期限 10 年,标的额 3.6 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赐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B、有丰富阅历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加本案审理 C、假如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 D、

39、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纳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第 1 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 16 条第 1 款: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据此,A 项正确。规定第 4 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阅历,熟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娴熟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另外,依据法官法第 12 条的规定,担当法官必需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

40、遴选为法官的,B 项错误。另外,须要强调的是,规定第 11 条提及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最高院为加强国际沟通与合作,保障与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当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可以由外国人担当。不要将两者混淆。规定第 9 条第 2 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意该项条件的,C 项错误。规定第 9 条第 1 款: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

41、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18、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 1 亿美元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下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可干脆托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 B、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败诉方不能上诉C、若双方达成合意,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D、因为违反级别管辖,合同中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的约定无效 B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连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

42、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连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相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但并非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即可干脆托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 7日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托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A 项错误。依据规定第 15 条第 1 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败诉方对之不服不能上诉,B 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2 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因此,国

43、际商事法庭审判案件必需用汉语和汉字。C 项错误。只不过依据规定第 9 条第 2 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对于两者,不要混淆。规定第 2 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 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题中,当事人一中一美属于国籍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标的额 1 亿美元,超过 3 亿人民币(1 美元大约等于 7 人民币),因此是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D 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B.19、Y 国人朴某与中国人杨某在 Y 国诉讼离婚,杨某向中国某

44、法院申请承认 Y 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和 Y 国之间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议,也没有相应的互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说明,下列哪些推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两国既无双边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 Y 国的离婚判决 B、若 Y 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状况下作出的,法院应拒绝承认 C、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朴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得撤回其申请 B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干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根据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恳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假如该法院

45、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与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即使该外国与我国既没有订立司法帮助协议,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对之也可以承认。本题即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例外状况,A 项错误。外国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唤状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B 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 项应当受

46、理错误。依据规定第 21 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D 项不得撤回其申请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B. 20、越南人阮萌萌在中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其要回国生活,于是把该房产卖给了中国人熊毛毛,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熊毛毛并未支付价款。阮萌萌在越南法院起诉熊毛毛,要求其支付价款。现熊毛毛来到中国某法院起诉阮萌萌,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知中越两国并未签订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说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某法院若受理熊毛毛起诉,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B

47、、对于熊毛毛起诉,中国某法院可予受理 C、中国某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其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 D、若越南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先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亦可以受理该起诉 B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与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阮萌萌与熊毛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越南法院已经受理,中国法院亦可以受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A 项错误,B 项正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

48、民诉法相关司法说明,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状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 项错误。假如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理在于,外国判决已获承认和执行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详细法律争议已经解决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要受理,就是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D 项错误。21、马某购买了华蜜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获得了房屋全部权证,但为了修建高铁须要将该华蜜小区予以拆迁,区政府

49、依法刚好赐予马某补偿金,这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 A、高效便民 B、程序正值C、诚恳守信 D、权责一样 C诚恳守信原则由诚(别撒谎)和信(别反悔)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信(别反悔)指的是信任利益爱护原则,该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确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须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区政府颁发许可证后,因为公共利益(修建高铁)须要将房屋全部权证予以撤回,小区予以拆迁,政府给马某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体现的是信任利益爱护原则,本题 C 选项正确。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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