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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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武劳社2002118号)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方法的通知(武办发20023号)(以下简称方法)和贯彻实施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方法的意见(武劳社2002116号),制定本规定。一、离休干部宝点医院的选择(一)定点医院选择范围为: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五医院市六医院市中医医院武钢职工总医院(二)离休干部在上述医院范围内选择1所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二、离休干部的用药、检查和诊疗项目执行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一)用药范

2、园1、用药范围执行武汉市公费医疗中、西药报销范围(以下称“用药报销范围”)。对未列入“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处方应对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注明自费,发票或收费收据亦应注明自费。2、注有“”记号的药品,系指限于规定病种范围内使用方予报销的进口及国产品种,但在使用进口品种时必需要有已使用同类国产药品的病历记录,无记录作自费处理。3、因个别特殊的紧急抢救病例必需使用“用药报销范围”以外药品,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定点医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药品名称加适的药品应按其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二)诊疗项目1、诊疗项目执行市物价局、卫

3、生局、财政局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所列项目及有关规定。2、确因病情需要作核磁共振、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放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长程心电图、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仪)等特殊检查的,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批准。3、离休干部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单项收费在10元以上(含10元)各种检查时须自费5。4、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术、安装人工器官和安装心脏起搏器时,需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由定点医院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

4、,其费用个人自付10。(三)凡来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能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1、依据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健、优诊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卫1996163号)的规定,下列费用由个人自付:挂号费、门诊病历费、出诊费、伙食费、特殊养分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暖气费、空调费、电话费。电冰箱费、住院床位超标准的费用等;各种生理缺陷的矫形、美容整形(含矫形器材)的全部费用;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异形包装药品;医疗询问费、医疗保险费、特需医疗服务费、气功费;预防用药、接种、非方法规定的体检等检查治疗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自找医疗机构

5、或医师诊治的医疗费;疗养、康复、疗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会议的医药费;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需一切费用。2、依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武卫1997 170号)规定,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的项目不属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报销范围: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刀);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又称: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四)医院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审批程序按(武卫19971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三、就诊管理离休干部就诊须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6、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及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在其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使用专用处方并按规定交纳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一)就诊离休干部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属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记账,按期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直接向离休干部收取。(二)住院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先办理入院手续,入院的三日内由定点医院持离休干部医疗卡及入院通知书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记账单。出院结账时,离休干部按规定缴纳应自付的医药费用,并持出院证明和自付医药费收据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换取本人医疗卡。(三)转院1、离休干部患病因定点医院

7、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诊治,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主任签写转院单,经医院院长批准,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方可转院治疗。转院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在医疗终结后15日内,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定点医院结算,转诊费用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转院方法办理。2、离休干部确诊为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的患者,凭其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的转院单,经医院院长批准后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方可转到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3、离休干

8、部因紧急抢救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补办有关手续。病情稳定后需连续治疗的,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4、离休干部在外地因紧急抢救入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入院后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离休干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四)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

9、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未参与安置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可在当地选择1家非营利性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我市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2、离休干部在易地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每季度由其所在单位持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3、市医疗保险中心依据本规定对离休干部在安置地发生的医药费审核报销。四、离休干部就医证件和医疗文书有关部门规定(一)离休干部所持医疗卡和医疗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医疗管理相关的处方、表格、单据,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制作。(二)定点医院接诊时应审验离休干部医疗卡,使用医疗手册和处方及费用单据,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

10、供应审核所需资料。(三)市医疗保险中心应在医疗手册上注明其定点医院名称,以便医院接诊及结算,并按规定审核,按期拔付医药费用。五、医疗限务管理(一)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医疗方针,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养高的医务人员为离休干部服务。(二)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定点医院明确承办部门,负责详细工作。(三)定点医院接受离休干部住院治疗,不得向离休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预先收取任何住院费用(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得将他人的医药费用记在离休干部的医疗账上。凡用非法手段骗取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责令退还,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定点医院应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单独列账管理,处方和费用结算单据应单独保管,并接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审核和监督。(五)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本规定的医药费用,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期与定点医院审核结算。(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老干、经委、财政、人事、卫生部门每年对为离休干部供应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院提出批判,责令其限期改正。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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