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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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局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 房财选购200837号 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政府选购定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选购法,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批准,打算对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实行政府选购定点管理。为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政府选购定点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附件: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政府选购定点管理暂行方法房山区财政局 房山区监察局 房山区审计

2、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财政 车辆修理加油保险 方法 通知 抄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单位 房山区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共印400份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政府选购定点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选购200482号)和北京市房山区政府选购管理方法(房财选购2006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纳入房山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公

3、务用车进行修理、加油、保险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定点单位实行共享市级招标结果和区级公开招标两种方式确定。区财政局代表各使用单位与定点单位统一签订政府选购合同(协议),定点单位名单由区财政局定期公布。第四条 经费预算支配:(一)区财政局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依据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核定,单独下达预算指标,纳入政府选购预算管理。使用单位在预算定额限额内自行调剂使用,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年连续使用。(二)区财政局依据经费拨款方法,将公务用车预算定额的70%拨付到使用单位,其余30%待审核后于每年12月前拨付。对未按规定执行

4、政府选购定点管理的使用单位,区财政局视其状况相应停拨或核减经费。第五条 经费结算:依据国库授权支付方法,区财政局将预算定额内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统筹支配、使用和结算。第六条 政府选购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是定点管理的监察和审计部门。其次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各使用单位仔细执行政府选购定点管理方法,单位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修理、加油、保险支出分别进行核算、统计、汇总及分析,并通过区财政综合信息平台向区财政局相关科室传输数据信息;对定点管理过程中消失的问题,

5、准时向区财政局进行反馈。第八条 定点单位职责:仔细履行政府选购合同(协议),为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供应修理、加油、保险服务;每月准时为使用单位供应各项数据信息;接受政府选购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区财政局职责:(一)业务科室职责:负责确定所属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范围、定额标准及经费拨付方式;负责公务用车修理、加油、保险预算编制、调整和监督执行;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支出状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定点数据传输给绩效评价中心。(二)国库科职责:负责定点选购资金国库集中(授权)支付工作。(三)绩效评价中心职责:负责拟定定点选购招标实施方案,确认定点选购招标文件;代表区财政局与各定点单位

6、签订政府选购合同(协议);负责定点选购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包括对使用单位、定点单位的培训、指导和定点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并将汇总结果报选购办;负责解答、协调和处理定点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四)选购办职责:负责定点选购预算的汇总;负责定点选购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负责对定点单位的监督考核;负责调查和处理定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加政府选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重点是定点选购状况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政府选购行为。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使用单位有关政府选购行为审计和财务审计监督。监督重点是选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定点选购管理制度

7、财经纪律的执行状况。第三章 车辆修理管理第十二条 修理定点单位的选择:使用单位可依据修理定点单位的车辆修理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状况,从定点修理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修理定点单位。第十三条 修理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事故修理范围以外的车辆修理与保养。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报修程序:使用单位车辆修理时须填写车辆定点修理单(见附件一),经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确认后到修理定点单位进行修理。第十五条 车辆修理过程中,修理定点单位如发觉修理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全都,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依据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修理。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后,使用单位

8、应准时与修理定点单位结算车辆修理费用,修理定点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供应发票、打印修理明细单。第十七条 发动机、变速箱等项目大修,使用单位需填写车辆大修申请单(见附件二),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高档轿车的修理保养因区级修理定点单位技术、设备问题不能满意需要,可到市级政府选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专业修理、保养。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因公去外地车辆发生的修理费,使用单位应予以报销。其次十条 其他不适用定点修理保养规定的特别状况,由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其次十一条 使用单位详细职责: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务用车修理的管理;每月按时与修理定点单位结算修理、保养费用

9、,对未经确认的修理、保养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每季度末准时向区财政局(业务科室)传输数据信息。 其次十二条 定点单位详细职责:仔细履行政府选购合同(协议);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和单位填写的修理保养申请表中所确定的修理项目进行核实,对未经使用单位申报确认或使用单位超出合同条款的服务项目,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应服务;每月准时为使用单位供应相关数据信息。第四章 车辆加油管理其次十三条 加油定点单位的选择:使用单位依据实际状况,在加油定点单位中原则上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加油公司,在其所属各加油站进行车辆加油。其次十四条 统一加油实行加油卡主副卡管理方式。“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

10、只用于使用单位内部燃料费的安排,不能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依据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其次十五条 对车牌未按规定悬挂在车辆指定位置的车辆和持容器加油的不予加油,加油卡不能用于油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消费支出。其次十六条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持主卡可在定点加油单位的发卡网点为指定副卡充值,副卡持卡人持副卡在加油站圈存确认后,即可加油。 其次十七条 使用单位全部车辆的燃料费依据业务量大小及车辆状况合理支配各车辆的用油比例,通过“主卡”向“副卡”中安排资金。加油定点供应商依据使用单位供应的燃料费安排方案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其次十八条 加油卡的办理:使用单位为加油

11、定点单位供应本单位车辆状况信息,加油定点单位负责办理加油卡,加油卡注明“政府选购”。其次十九条 加油卡的补办:若加油卡遗失,各使用单位须办理挂失补卡手续。主卡持卡人持主卡及主卡持卡人身份证到指定发卡网点挂失补卡(卡挂失后48小时内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担当,挂失48小时后的损失由加油单位担当,卡内资金72小时后返回新补卡账户),客户持补办新卡圈存确认后即可加油。第三十条 对于新购车辆,使用单位需持区财政局批示到指定发卡网点办理新增副卡业务;对于报废车辆,使用单位在报废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加油单位,加油单位负责将卡中资金划回到使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

12、第三十一条 异地加油方法:使用单位因公去外地,应到加油定点单位能刷卡的加油网点加油,若在非定点网点加油,回京后须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报销。 第三十二条 加油数据统计:加油定点单位每月准时将加油明细状况报送各使用单位。第三十三条 加油定点单位详细职责:依据定点加油协议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供应足量供油;加油定点单位在收到使用单位拨款后,准时供应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依据使用单位供应的燃料费安排方案准时将资金由“主卡”向“附卡”中划拨;准时为各使用单位供应单位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状况;加油定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

13、”加油;准时将使用单位加油价格优待部分划转到使用单位加油卡“主卡”;为加强监督管理,由定点单位为财政免费安装查询专用软件。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详细职责:加强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建立内部单车核算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的加油状况进行监督、审核及统计分析,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执行状况报送区财政局业务科室;车辆状况发生变化,使用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准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负责向加油定点单位供应本单位燃料费资金安排方案表,保证本单位车辆用油;本单位选择的定点单位发生变化,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第五章 车辆保险管理第三十五条 保险定点单位的选择:使用单位由各一级预算单位依据实际状况

14、代表所属单位在保险定点单位中原则上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保险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换。 第三十六条 纳入统一保险管理的使用单位要准时办理车辆的保险手续,如未履行统一保险方法的,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单位自负。第三十七条 保险险种及保险期限以合同为准。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用核算:公务用车保险优待费率30%,即:实交保费=标准保费(1-30%)。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详细职责:负责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供应保险及相关服务;负责准时办理报废车辆的退保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解答车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

15、。依据使用单位投保状况,每月向使用单位准时供应车辆投保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详细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准时为本单位车辆办理保险的业务;本单位车辆状况发生变化,依据有关规定准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本单位(本系统)选择的定点保险公司发生变化,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负有政府选购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选购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管理,加强同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的亲密协作,实行综合检查同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了解和把

16、握政府选购执行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在非定点单位进行修理保养、加油和投保。不按本方法执行的单位,区财政局视其状况实行停拨或核减经费,区监察、审计机关进行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 定点单位未能全面、充分履行合同(协议)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区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和考核方法追究其责任,视不同状况责令限期整改、扣缴履约保证金、中止或取消定点资格,使用单位有权提出民事赔偿恳求。第四十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政府选购定点管理后,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各监管部门加强监督

17、检查,解决运行中消失的新状况、新问题,逐步完善各项定点管理方法,进一步推动我区政府选购制度改革的不断进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依据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第四十七条 定点管理实施前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连续有效,待保险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中车辆修理、加油、保险定点单位名单、车辆定点修理保养申请表、车辆大修申请表、保险投保单、加油卡申请表、各项定点执行状况统计报表等,可通过区政府信息网、区财政信息网查询下载。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房山区财政局负责

18、解释。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车辆定点修理单二、车辆大修申请单附件一:车 辆 定 点 维 修 单编号:预算单位名称修理厂名称预算单位经办人电话修理厂接待人员修理厂接待人员电话预算单位负责人电话修理厂修理人员 修理厂完检人员车牌号码车辆类型修理性质 修理 保养厂牌型号发动机号预算单位送修时间修理厂估计提车时间车架号旧件保留预算单位修理项目内容购车时间行驶公里修理厂补充修理项目内容结 算 说 明修理实际金额政府选购金额优待金额修理工时费零配件金额修理总金额 预算单位验收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本表由预算单位和修理厂分别填写,预算单位经办人填写需修理车辆的基本信息,经

19、本单位车辆修理负责人核实后报修理厂确认修理;2、本表一式两份,定点修理厂修理完成后由预算单位确认,修理厂、预算单位各执一份;3、修理厂修理结算时,应向预算单位供应修理明细状况。附件二:车 辆 大 修 申 请 单编号: 预算单位名称定点修理厂名称经办人电 话车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公里车辆购买日期送修日期修理项目内容修理厂检查说明上次大修项目:时间:单位领导意见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结 算 说 明修理实际金额政府选购金额优待金额修理工时费配件金额修理总金额预算单位验收确认(签字)验收日期备注:1、本表由预算单位和修理厂分别填写,预算单位经办人填写所需修理车辆的基本信息,经本单位车辆修理负责人核实后报修理厂确认、修理;2、本表一式两份,定点修理厂修理完成后由预算单位经办人确认,修理厂、预算单位各执一份;3、修理厂修理结算时,应向预算单位供应修理明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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