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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市 商 务 局 -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方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允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方法 (2022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干脆面对消费者供应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
2、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允、诚恳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 本市激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主动探究形式多样的依法、诚信、文明、平安的促销方式。 第五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扬应当明示,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楚、明白,不得运用模糊、易引起误会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活动的内容。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干脆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与促销活
3、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 (二)明示内容应当包括: 促销活动的主题和起止日期。 促销活动涉及的主要方式和详细规则。含有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类别及营业场所的楼层或卖场。 凡有不参与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 (三)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担当应当由零售商担当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解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解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恳求支付违约
4、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保留最终说明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询问或做出随意说明。 (四)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行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五)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照实、精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当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所标明的原价真实。 降价促销商品应当运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照实说明降价缘由,标明原价和现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实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瞒、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