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08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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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八月二日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其次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方案。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方法。第四

2、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精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依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次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布置社会

3、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状况;(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协作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状况;(四)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4、(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六)依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第八条地税征收机构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准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执行状况。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一)具体编制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

5、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状况;(五)依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第三章预算编制范围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收支预算。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

6、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等。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医疗保

7、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支出及其他支出等。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力量鉴定费支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第四章预算编制依

8、据第十六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收入执行状况、编制年度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社会保险政策变化状况以及社会保险工作方案等因素。(一)社会保险费收入依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编制年度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方案、社会保险政策变化状况以及工资增长水公平因素测算编制;(二)财政补贴收入依据编制年度估计参保人数、各险种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编制;(三)利息收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方案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参照银行现行利率测算编制;(四)异地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第十七条

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依据编制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增减变动、社会保险政策变化状况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编制。(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依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状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公平因素,同时考虑编制年度增减变动状况确定;(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要严格依据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测算支出数予以编制;(三)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第五章预算编制和审批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应依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准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10、,撰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具体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缘由、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其次十条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其次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次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准时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其次十

11、三条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其次十四条地税征收机构应仔细分析各险种的收入增减变化状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入预算执行状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仔细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状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状况。其次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便调整。在执行中因特别状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削减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征收机构提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

12、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第七章决算编制与上报其次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精确、内容完整、报送准时。其次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准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第八章监督与责任追究其次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3、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觉的问题,准时予以订正。其次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状况准时予以核对,发觉问题准时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应严格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准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第三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方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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