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559322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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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1页 共31页【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1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

2、产、独立责任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大陆法系的分类(先以职能来分):公法人:相当于我国的机关法人私法人:按组成因素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有股东(法人成员)和工作人员;财团法人只有工作人员(如寺庙里的和尚)私法人: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不仅指从事营利活动,且需要将盈利进行分配给投资人财团法人没有投资人,因此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当然没有意思机关(权利机关)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

3、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

4、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法人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不能结婚、不能继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规定,营利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法律的限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食盐、烟草)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违反经营范围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有效4法人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

5、、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括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主体,是灵魂与躯壳的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

6、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5法人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

7、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已经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也可能是委任关系)。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业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关于此点(表见代表制度),请详见专题“委托与代理”。6法人与法人雇员(工作人员对外是代理关

8、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祛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一49条)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

9、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7法人与法人成员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需要明确的是:外国法人分类中的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8法人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相同点: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产生的责任最终都由法人承担(1)分支机构指在法人总部之外

10、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2)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3)二者区别在于:A、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B、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困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C、分公可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

11、,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

12、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受(同一体说);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2)变更、分立与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分立的种类AA、B;(派生分立)AB、C;(新设分立)合并的种类A、BA(兼并、吸收合并);A、BC(新设

13、合并);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

14、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10联营(考试一般不会考,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1)保底条款: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该条款无效;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

15、)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具体处理有3点: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B、出资方利息没收;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

16、。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二)积极义务

17、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

18、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在现代社会,民事义务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1.合同法中义务的来源多样化。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伺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

19、法认为,以下三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2.侵权法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在现代侵权法中,行为人除了负有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作为的义务,即行为人应当尽到对特定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违反此义务的情形包括行为人违反了在先行为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和经营者违反了特定的经营场所对特定的顾客所负有的安全保护义务。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是法宫造法的产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我国侵权法也

20、确认了安全注意义务,广泛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活动参加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雇主对雇员、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等多种关系中。3.物权法中公法义务的扩张。进人20世纪以来,对所有权所采取的公法限制有了重大进展。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公法规范,对财产所有权进行限制,如环境法、公害防治法、城市规划法对私有物业财产的限制,此谓“所有权的社会化”,以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立法思想。【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

21、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

22、理等产生的责任。(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原来是指“物的有限”如物的担保中以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和“量的有限”如海商法中航运

23、人对货物毁损每件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现在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已经被商法改变了)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如合同履行中发生双方违约(见合同法第120条)后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在侵权中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的责任,具体指公平责任与过失相抵(见民法通则第131132条)。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

24、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

25、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

26、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

27、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8、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

29、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4)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

30、”“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见合同法第107条

31、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3)公平责任:杀富济贫条款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

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类似共同海损的原理)【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

33、、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

34、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

35、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

36、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7、现由于人口流动高,而我国暂不能做到人在哪里、户籍在哪里,故户籍所在地不是经常居住地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当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更加切合实际。【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

38、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

39、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2)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前提是已经被指定了(前置程序)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

40、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的)监护责任。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3)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

41、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注意: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

42、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1.宣告失踪的条件下落不明满两年;A、有失踪的事实B、上述事实持续满两年2.期间的计算方法: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起算点: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走失之日起;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日不计入期间。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3.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

43、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申请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4.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法律常识:监护的详述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

44、务员网(http:/www.gjgwy.org/)【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宪法理论知识精讲(一)?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

45、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一切法律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

46、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根据宪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政体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根据宪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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