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CO新造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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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中国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授权制作,中国船级社给予专业技术指导)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 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一部分1. 签约地点和日期(第3条,第44条(b)款,第47条)2. 建造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3. 买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

2、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4. 船舶概述/类型(定义、第2条(b)款)注明船舶类型: (i)干货船散货船: (ii)油船: (iii)集装箱船: (iv)其他(注明船型):1. 主尺度(第2条(b)款) (i)总长(m): (ii)两柱间长(m): (iii)载重量DWT(mts): (iv)海水中的名义吃水(m):B1. 载货量(第2条(b)款和第11条)(i)舱容量:(ii)装载量:(iii)散货装载量:B2. 载箱量(若使用,注明载箱数量) (i)甲板载箱总数: a. 20/40/45TEU: b.冷藏箱数: (ii)甲板下载箱总数: a. 20/40/45TEU: b.冷藏箱

3、数: (iii)装载14mts均匀负荷的TEU数:C. 主机(第2条(b)款(ii)项,第2条(b)款(iv)项和第9条) (i)制造商/机型: (ii)最大持续功率(MCR)(千瓦数) (iii)最大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iv)最大持续功率时的油耗 (v)正常持续功率(NCR) (vi)正常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vii)燃油牌号及规格(包括发热量(kcal/kg)D. 平均航速(第2条(b)款(i)项和第8条) (i)设计吃水下的服务航速(m): (ii)最小节数: (iii)主机输出功率(MCR千瓦数) (iv)主机最大、持续功率与海上实际功率裕度的百分比: (v)转速:E. 其他(可选)(注

4、明各种特殊船舶其他技术要求)(第2条(b)款(vi)项和第12条)5. 造船厂(若与表框2所载不同)(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国家: 国家: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国家: 国家: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6. 建造方船号(定义,第2条(a)款)7. 船旗国(定义)8. 入级/船级符号(定义,第3条)9. 合同价格和币种(定义,第7条) (a)价格: (b)币种:10. 合同约定交船日期(定义,第14条(c)款(ii

5、i)(1)项)11. 支付金额&到期日(定义,第7条,第15条,第39条(c)款)首期付款(第15条(a)款(i)项)2期付款及到期日3期付款及到期日4期付款及到期日末期付款(第15条(a)款(iv)项)12. 建造方银行账号信息(第15条(d)款)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银行代码: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13. 航速不足(第8条,第39条(a)款(i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14. 油耗过量(第9条,第39条(a)款(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15. 载重量不足(第10条,第39条(a

6、)款(vi)项) (i)载重吨容许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16. 舱容不足(第11条,第39条(a)款(vii)项) (i)舱容量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17. 其他不足(可选择)(第12条,第39条(a)款(viii)项)18. 延期交船补偿(第13条,第39条(a)款(iii)项) (i)合同价格调整额: (ii)最大调整额(列明货币限额):18. 担保(第14条(a)款和(b)款) (a)买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_日内 (ii)买方分期付款/履约担保: (b)建造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_日内20.

7、担保期限(注明月份数)(若超过12个月则应予说明)(第35条(e)款)21. 附加担保期限(注明月份数)(第35条(e)款)22. 中止和终止(第39条) (i)运作周期(说明日月数): (ii)通知日期(说明日月数):23.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41条) (a)适用法律 (b)争议解决地点24. 保证工程师(注明总月份数)(第36条(b)款)25. 合同生效日期(注明生效条件)(第44条(a)款)26. 注明履约完成日期数(第44条(b)款)27. 附加选择权船(注明数量)(第46条)28. 附加选择权船的合同价格和交船日期(第46条)29. 选择权的确认日期(注明生效日后的月份数)(第4

8、6条)30. 利息(注明利率)(第18条,第38条(b)款(ii)(2)(i)项,第39条(e)款和(f)款(iv)项)31. 买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a)款)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32. 建造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b)款,第27条(d)款(iv)(3)项)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33) 附件数34. 附加条款数本合同由第I部分包括表框34中说明的附加条款和第II部分及其附件所组成。当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第I部分的条

9、款为准。经买方批准同意的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但当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以本合同中的条款为准。当规格书和厂商表的内容,与计划书和/或图纸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规格书或者厂商表为准。当计划书和/或图纸之间不一致时,应以后发日期的为准。签署(建造方)签署(买方)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二部分定义本合同中:“银行工作日”即表框2和3所列地的银行的营业日,如汇款币种为美元时,即指纽约的营业日。“建造方”即指表框2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2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业地包括其人员在表框2所列地址。如表框2所列公司超过一家,则它们应连带承担责任

10、。“买方”即指表框3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3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业地包括其员工在表框3所列地址。“买方代表”即指由买方指定并在本船建造期间驻厂的代表。“买方供应品”即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以自担风险自费提供的所有物品。“船级社”即指表框8所列的船级社。“合同价格”即指表框9所列的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调整。“合同”即指本波罗的海航运理事会(BIMCO)的标准新造船合同,由包括附加条款(如同意)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包括技术规格书和厂商表的附件,以及所附的图表及图纸。“合同交船日期”即指表框10所列的合同交船日期。“缺陷”即指在设计、建造、材料和/或工艺方面所显示的由建造方

11、或其分包方所承担的任何缺陷或不足。“交船日期”即指合同交船日期,该交船日期可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末期款”即指根据本合同第15条(付款)所计算的在交船时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船旗国”即指表框7所列的该船注册登记时将悬挂该国国旗的国家。“分期付款”即指按表框11所付的款项。“书面”即指任何清晰的通讯方式。“厂商表”即指附件C所列由双方认可的设备、机械和服务供应商的名录。“双方”即指建造方和买方。“一方”即指建造方或买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允许延迟”即指按本合同第34条(可允许延迟)建造方有权就本船的建造和/或交船日期行使的延期。“人员”即指一方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或责任而聘用的员工、代理、

12、辅助人员,供应商和独立的合同方,并由该方对其负责。“图纸资料”即指技术规格书所附或所列和/或要求的图纸资料。“主管当局”即指制定本船建造和交付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法规的机构。该机构包括船旗国和技术规格书中所列的其他机构。“船厂”即指表框5所列本船组装和/或建造的一个或多个场所。“技术规格书”即指附件 B 所含的技术细则。“分包方”即指建造方就本船的设计、建造、制造或提供本船任一项目、设备、工作或服务而与之签约的任一人(非建造方的辅助工或员工)或公司。“本船”即指表框4所描述(包括技术规格书所描述的机械、设备和附件)、带有表框6所列的船体编号并按本合同建造的船舶。解释单数/复数在本合同中,单数含复

13、数,反之亦然,由语境决定。标题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中的目录和标题仅供方便参考用,并不影响其意义或解释。连带所有合同、协议、承诺、担保,陈述和保证由一人以上作出时被视为由他们连带签订、给出或作出。第一章 船舶1 建造方和买方的义务建造方和买方同意如下:(a) 建造方应完全按照适合的国际造船和船舶工程惯例设计、建造、试验和检验、下水、装配、完成、出售和交付本船给买方;并且(b) 买方应向建造方购买和接收本船并支付本船费用。2 概述(a) 本船应在船厂建造并应有表框6所列的建造方的船体编号。(b) 本船应有表框4及技术规格书所列的主尺度和技术特性。该主尺度和技术特性应按技术规格书进行界定、测量和计算,或

14、在技术规格书未说明时,应按下述方式进行:(i) 航速-指本船试航时的平均速度,在一海里距离内双向测定,船体需洁净,天气条件为风速不超过蒲氏三级,海况不超过道格拉斯海海况2级,吃水按表框4D(i)所列。此条件下所测定的航速最少应达到表框4D(ii)所列的节数。在此试航中主机输出功率千瓦数应按表框4D(iii) 列出,并对应表框4D(iv)所列的主机最大持续输出功率的百分比以及表框4D(v)所列的每分钟的近似转速。(ii) 燃油消耗-当主机分别输出表框4C(ii)和表框4C(vii)所示的千瓦为单位的功率带有每千克每千卡的有效热值时,主机使用表框4C(vii)所示的燃油牌号和规格做台架试验不得超过

15、表框4C(iv)所规定的油耗每小时每千瓦的克数。(iii) 载重吨-本船载重吨应为本船在表框4A(iii)所示国际夏季干舷吃水对应本船在表框4A(iv)所示在海水(具体比重1.025)中的平均吃水时的载重公吨数。具体载重吨应包括燃油、.食品、储品、淡水、船员、乘客以及不少于船级社规定的备件。(iv) 推进装置-本船推进装置应为表框4C(i)、表框4C(ii)和表框4C(iii)所示的机型,每分钟的转速及该转速下相应的以千瓦为单位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v) 舱容量-本船舱容量即表框4B1和表框4B2所示的容量。(vi) 其他要素本船应满足表框4E所示的技术要求。3 船级、规范和规则(a) 本船应

16、按表框8所示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设计、建造、检验、试验和交付:(i) 表框1所示合同签订日期生效的,或(ii) 如在合同签订日期未生效,但在签订合同日期或之前已批准和颁布并根据合同第28条(交船)在交船日或之前必须满足的。所有这些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必须无条件的予以满足(见第26条规则规范的修改)。(b) 船级社或主管当局就本船是否符合其适用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的最终裁定应对双方有约束力。(c) 所有为本船满足上述船级社或主管当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有关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4IMO 有害材料清单建造方应根据IMO拆船指南、A

17、. 962(23) 决议及其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已生效的修正案:(a)在设计和建造本船时,应尽量采用下述措施正确考虑本船的最终处置方式:(i)使用能安全回收和回收方式不影响环境的材料;以及(ii)最低化使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的材料;( b)与设备厂商磋商,为买方提供由船级社签发的绿色通行证符合声明,内容包括本船的船号,主尺度及本船,及其本船及所用设备和系统在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该已知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应包括各种材料所在部位和大约的数量/体积。5保护涂层本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应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涂装涂层。在任何情况下,涂装的最低标准应满足针对所有船型的

18、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IMO PSPC,MSC215(82)决议)的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要求,以及在适用时,应满足国际船级社协会制定的针对散货船和油船的共同规范及其根据第3条(a) (船级、规范和规则)作出的后续修改或替换要求。6. 原产地如买方要求,建造方应标明厂商表和技术规格书中所有主要设备的原产国。第二章 财务7.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应为表框9(a)所示金额,该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根据本合同支付给建造方的合同价格和其它款项应按表框9(b)所示币种、表框11(b)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以及第15条(付款)的要求进行支付。8. 航速不足如本船航速未能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或第2

19、条(b)(i)要求达到表框4D(ii)所示航速,则应进行下列处理:(a)如航速不足在2/10节以下,本合同价格不作调整。(b) 如航速不足大于或等于2/10节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3(i)所规定的金额按每不足1/10节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13(i i)所规定的金额。(c) 如航速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3(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9. 油耗过量如本船主机使用表框4C(vii)所规定的燃油的消耗在台架试验超过表框4C(iv)所规定的最大值时,则应适用下述规定:(a)除下述第9条(b)情况外

20、,则合同价格不必调整。(b) 如果油耗量高于规定油耗量2%(百分之二)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4(i)所规定的金额按超过百分之二的每一百分比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14(i i)所规定的金额。(c) 如燃油消耗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4(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时,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i) 在按表框14(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扣减合同价格后接受该主机,或(ii)拒绝接受该主机并选择下述两者之一(1)要求建造方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根据本条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的时间不能被视为可允许的延迟),或(2) 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

21、(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立即终止本合同。10载重量不足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测定的本船载重量比表框4A(iii)所规定的载重量低,则应适用下列规定:(a)如果载重量不足低于表框15(i)所规定的载重量,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b) 如果载重量不足大于或等于表框15(i)所规定的载重吨数,则凡低于表框4A(iii)所规定的每一吨数,其合同价格的减少应按表框15(i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处理,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15(iii)所规定的数额。(c) 如载重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5(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则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i)款(中止和终止)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1

22、1.舱容量不足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确定的本船实际舱容量少于按表框4B1(i)所规定的舱容量,则应适用下列规定:(a)如果舱容量不足少于表框16(i)所规定的数量,则合同价格可不予减少。(b) 如果舱容量不足大于或等于按表框16(i)所规定的舱容量数,则凡每低于按表框4B1(i)所规定的舱容量,其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6(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予以扣减,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16(iii)所规定的数额。(c) 如果舱容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按表框16(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ii)款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12其它缺陷 (选择条款)注:本条款系有意的在合同中

23、留有余地,便于双方插入一些因特定船型所需要的特定技术要求,以及双方按表框4E 和表框17所约定的内容(也可参见本合同第39条(a)(viii)款)。13 非允许的延迟交船如在合同交船日期30天后交船,此后每迟一天交船,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8所规定的金额以天为单位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扣至第180天(即包含30天优惠期另加150天)。如延迟交船超过180天,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39条(a)(iii)(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14担保(a)买方的分期付款/履约担保为保证买方在本船交付前支付合同价格的各期款项的责任,买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19(a)(i)所规定的时间内向建造方提交由银行

24、或按表框31所示的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担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A(i)(分期付款)或按表框19(a)(ii)所示的A(ii)(履约) 来制订。如买方违约,建造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b)(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b)建造方退款保函为保证建造方根据本合同退还买方交船前支付的各期款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19(b)(i)所规定的时间内并在按照第15条(a)(i)(付款分期付款)第一期分期款项支付前向买方提交由银行或按表框32所示的机构出具的退款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A(iii)(退款保函)来制订。如建造方违约,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

25、a)(ix)(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C)担保的合法性及有效期双方应保证其各自出具的担保应:(i)符合担保人和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ii) 在担保函到期时应退还给担保人;以及(iii) 建造方退款保函 (见14条(b)有效期为下述两者之一:(1) 在表框10所规定的合同交船日期后至少300天或42条(争议解决)所述争议最终裁决作出后30天,以较迟者为准;或(2) 本船交付买方,和为买方所接受,以较早者为准。15 付款(a)分期付款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表框11和本条分期并到期支付给建造方,此款项为买方预付款,非存款,但(i) 除非

26、表框11另有规定,首期款应在买方收到建造方根据14条(b)(建造方退款保函)出具的退款保函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到期并由买方支付。(ii) 建造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各期款出具发票,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建造方应给买方在各期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出具相应金额发票。(iii) 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所有其它分期款项应在到期日后四(4)个银行工作日内得到支付。(iv) 末期款项应按表框11和第28条(交船)于交船时到期支付。(b) 修改和其它项目导致的费用(i) 因第24条(修改和变更)项下和第26条(规范和法规的改变)项下修改、变更、以及规范和法规改变导致的加帐和减帐应增加到末期款或从末期款内扣除。(ii)

27、 根据第27条(C)(iii)(试航)和第22条(b)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与末期款同时支付。(iii)其它项目的费用应由买方在收到建造方出具的发票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c)违约金的支付根据第8条(航速不足)、第9条(油耗过量)、第10条(载重量不足)、第11条(舱容量不足)、第12条(其它缺陷)和第13条(非允许的延迟交船)导致的违约金额应在交船前计算确定并可从末期款项中扣除。(d) 支付程序(i) 如根据本合同条款,任一款项的支付日非银行工作日时,则该款项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ii) 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的款项,如是支付给建造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表框12所示的建造方账户,如是应付

28、买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由买方通知指定的并代表买方的收款银行。(iii) 汇款费用应由汇款方支付。 (iv) 根据本合同由一方给另一方款项的支付和另一方对此款项的接收并不表示放弃双方对彼此的权利或主张。(v)如买方延迟付款,建造方根据第39条(c)(工作的中止)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工作。16、 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a)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2所列地境内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但表框2所列地对买方供应品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b) 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2所列地境外征收的税、关税、印

29、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但对买方为建造本船购买的物品和服务所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c) 如一方代另一方支付了根据本条应由另一方承担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另一方应在收到代付方的还款通知和所附的付款证据后15个银行工作日内偿还此款项。17 抵消费用的权利买方无权从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建造方的任何款项中扣留和抵消任何费用,但与根据本合同(见第15条(付款)和第30条(末期付款)特别规定的末期款项有关的费用除外。18利息如任一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任一款项时,另一方有权按表框30所列利率就未付款项(见第39条(中止和终止)收取

30、利息。第三章 生产19分包建造方应聘用技术规格书中或厂商表所规定的分包方。除小项目外,未经买方同意,建造方不能聘用其它分包方,但买方不得无理拒绝。虽然有任何外包,建造方应对所有此外包工作的正确实施负全责,视同在本厂履行。20批准除非技术规格书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应被采用。(a) 建造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见第44条(合同生效日期)在不迟于六十(60)天内尽快向买方提交本船详细的建造和试验计划。买方应在收到此计划后在不迟于十四(14)天内尽快对此提出意见。建造方应在收到买方意见后十四(14)天内按买方意见准备和书面公布本船建造和试验计划的修改稿。(b) 建造方应在任何建造工作开始前不少

31、于30天向买方提交三(3)套完整设计图纸资料及其它买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技术信息供买方认可。建造方应通知买方图纸资料的发送日期,买方应通知建造方确认收到。买方应在收到上述图纸资料后十四(14)日内退审一套给建造方,附买方认可确认或带意见、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认可确认。如买方需更多时间来考虑建造方根据本条送审的图纸资料,需书面向建造方提出要求,建造方不得无故不同意。如买方的意见、修改要求或保留意见不清楚、不具体或文字不清晰,建造方可通知买方要求予以澄清。如买方在收到建造方要求澄清的通知后五(5)天内未能回复,建造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买方注释意见、修正意见或其保留意见。如买方书面要求,该

32、图纸资料也应用商定的电子格式发送。(c) 建造方应适当注意买方对建造方根据本条提交的图纸资料作出的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如果有),如果此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从本质上或范围上未能构成第24条(修正和更改)所述的对技术规格书的修正或更改时,建造方应按经更正或修正过的图纸资料开始或继续本船的建造工作。(d) 如果建造方认为买方对建造方根据本条提交的图纸资料作出的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从本质上或范围上已构成第24条(修正和更改)所述的对技术规格书进行了修正或更改时,建造方应将此通知买方并按24条(修正和更改)条款进行。如买方有不同意见,则按24条(e)解决。(e) 如买方在收到上述图纸资料后

33、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退审或作出附带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认可确认,如有此任何情形,上述图纸资料将被视为已被买方认可。(f) 买方对图纸资料的认可或被建造方视为的认可不影响建造方按本合同其它条款设计、建造和交付本船的责任,或买方接受和支付本船费用的责任。既不减少建造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责任,亦不表示买方有接受带任何缺陷的本船的责任。(g) 建造方应尽可能快地将与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往来的所有有关函件抄送给买方,并附经船级社认可的图纸。21买方供应品(a)买方(i) 买方应自担风险、自负费用向建造方提供、交付所有买方供应品。此供应品应交至建造方仓库或其它储存设施处,或建造方指定的其它具备储存

34、条件的地点,待建造方或其分包方按第20条(a)(认可)规定的建造和试验日程或建造方合理要求的其它方案安装(下称“安装”)于本船。(ii) 为帮助安装,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需的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图表、图纸、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和符合船级社规则规范的必要证书。如建造方要求,在合理可行且建造方不需支付费用时,买方应安排。买方供应品制造厂家的代表帮助建造方安装和/或自行安装或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书在船厂做必要的调整包括调试。(iii) 建造方在发现有合理依据表明买方供应品不适合安装或达不到安装条件时,或不符合船级社规则规范或主管当局的要求时,可拒绝买方供应品之一部分或全部。(iv) 如果买方任何供应

35、品未按本条(a)(i)交付并延期三十(30)天,并将实质性耽误本船交船日期,则卖方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上船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如此完工的船舶。(b) 建造方(i) 在买方供应品送达船厂仓库或船厂其它储存设施或其它建造方指定的地点后,建造方应将其安全储存和处理并负责按技术规格书规定安装到本船,不另收费,但建造方不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效率和/或功能负责。(ii) 买方供应品在任何情况下皆属买方所有,但在抵达船厂后直至作为本船一部分或单独交还买方时,其风险属于建造方。22买方代表、助手、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a)买方将在本船建造期间自费委派一名驻厂代表及合理数量的助手,适当时安排高级船员和

36、普通船员。买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建造方如下信息:(i) 驻厂代表及其助手,适当时安排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姓名;及(ii) 买方代表的授权范围,特别是认可图表、图纸和计算数据,认可修改和发票,同意在船厂和分包方所在地参加并认可与本船有关的试验、试航和检验。(iii) 其它建造方合理要求的便于买方代表进入船厂和/或分包方场所的其它信息。(b) 建造方应免费给买方代表和其助手提供合适办公室和买方合理要求的设施(包括通讯设备,如电话、传真机和合适的因特网接口和打印机或与建造方打印机相联)。买方应承担买方代表和其助手使用建造方提供的通讯设备进行通讯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买方在收到建造方发票后按第15条(b

37、)付款- 修改和其它项目导致的费用要求付款。(c) 建造方有权要求买方更换买方代表和其助手,但建造方应表明他们不称职并已有损本船的建造进度,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尽快实施合适的更换。(d) 买方代表有权和船级社直接沟通,前提是此沟通不能无理干扰建造方和船级社的沟通。(e) 建造方应在买方安排住宿、获得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证方面提供合理帮助,并根据需要为买方代表及其助手,适当时安排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其它行政帮助。23检验、试验和试航(a)为能使买方代表及其助手履行其责并检验正在进行的项目,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应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检验本船直至其交付买方接收。(b) 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有权参加所

38、有的试验、试航和检验,包括船级社和主管当局检验过的本船的任何设备,不管其装船与否。建造方应将上述提及的所有的试验、试航和检验给予买方合理的提前通知,便于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参加。如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从该试验、试航和检验得知设计、建造、材料或工艺等任何方面有缺陷,他/他们应尽快告知建造方。(c) 为参加该试验、试航和检验,建造方应在工作时间或其它工作实施时间允许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进入船厂、本船、车间和其他任何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和仓库。建造方应同样尽力安排在工作时间或其它工作实施时间进入建造方分包方的工作场所检验。(d) 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的检验和/或参加任何试验、试航和检验的行为,或买方

39、代表和/或其助手未将缺陷通知建造方的情形都不能解除建造方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被视为或被解释为买方已放弃对任何设计、建造、材料或工艺等任何方面的错误提出反对,或表示对此已接受,或任何材料或工艺符合履行本合同的标准。24修改和变更(a)买方无论何时都有权对技术规格书和/或图纸资料提出合理的修改或变更要求,买方应书面提出修改和/或变更要求,并提供足够详细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全面描述该修改和/或变更的详情。(b) 建造方应在收到买方要求修改和/或变更的书面通知后,立即书面告知买方关于实施此修改和/或变更的后果建议。此后果可能包括合同价格、交船日期、舱容、吃水、航速,燃油消耗或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改变。如据建造

40、方的合理判断,此修改和/或变更将消极影响建造方其它任务的计划或安排,建造方应通知买方拒绝对买方要求的修改和/或变更或其一部分提出建议。(c) 建造方应合理努力将买方的要求对加帐、延期或其它对本船的舱容和性能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建造方对此方面的建议应合理。(d) 以建造方的建议为基础,买方可选择书面同意对本合同做必要的修改,在此情况下,建造方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建造合同。(e) 如买方不接受建造方根据第20条(a)(认可)作出的通知,或买方认为建造方根据本合同对修改和/或变更提出的建议不合理,买方可以通知建造方按所要求的修改和/或变更继续施工,但实施次修改和/或变更所引起的后果应按第42条(争议

41、的解决)决定。(f) 如买方选择不继续要求修改和/或变更,买方应相应通知建造方。(g) 如买方在收到建造方根据上述(b)款发出的通知后七(7)天内未回复,买方应被视为已撤销修改和/或变更的要求。25建造方的修改和材料的代用建造方应有权对技术规格书和/或图纸作出小的修改和/或变更,条件是由于建造方本地条件或设备,材料和设备的获得发生了变化,引入了改进的方法或其它类似的任何原因,并征得了买方书面同意,对此买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上述修改和变更应符合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所适用的要求,并不解除建造方按本合同交付本船的责任。任何因该修改和/或变更节省的费用应属买方,买方不必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或接受延迟交

42、船或其它不利的结果。26规范和法规的变更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主管当局变更本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规则或要求(或其适用性)时,应适用下述规定:(a)任一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对方。(b) 如果此变更在本船交付时必须适用,建造方应将此变更应用到本船的建造,除非买方自行决定并取得船级社或主管当局的豁免(视情况而定)。双方应尽力同意因船级社及主管当局变更本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或要求而直接导致的本船合同价格、交船时间或其它合同条款的调整。(c)如该变更属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适用本船,则应适用本合同第24条(修改和变更)。27试航除非技术规格书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应被采用

43、。(a)通知买方代表及合适数量的助手、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有权参加试航。建造方应提前十四(14)天通知买方关于本船试航的时间、地点和预计持续时间, 买方要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或其授权助手无论因何原因无法参加本船试航,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但须有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代表参加试航。在此情况下,船级社和/或主管当局应书面确认该试航的结果和状况。(b)试航天气试航应在本合同和/或规格书所描述的天气状况下进行。如果试航因天气超出规定条件而中断或受阻,因此导致的交船延迟应被视为本合同第34条(允许延迟)中的允许延迟。在该情况下,试航应中断或推迟至此后天气条件允许的第一个合适日。(c) 试航的实施 (i) 试航应有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代表参加并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试航应有足够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以便各方能够证实并确定本船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性能要求。建造方有权在给买方合适的通知后重复任何试验。(ii) 建造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船员,以便本船安全航行。(iii)建造方应承担与本船试航有关的费用,包括燃油、润滑油、油脂、淡水和本船试航的必备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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