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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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20 P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报批稿)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010 I 目 次 前言.V 引言.V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4.1 一般规定.2 4.2 交通标志版面要求.3 4.3 交通标志布设要求.4 5 强制性信息的传递.4 5.1 一

2、般规定.4 5.2 通行管理.4 5.3 转向和平面交叉口管理.6 5.4 车道分配管理.7 5.5 路权分配.10 5.6 过街管理.11 5.7 停车管理.12 5.8 速度管理.12 5.9 道路条件限定.13 5.10 驾驶行为限定.14 5.11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14 6 用于警告的标志和标线.15 6.1 一般规定.15 6.2 警告标志.16 6.3 指示标线.18 6.4 警告标线.20 6.5 其他标线.21 7 指路和告示.21 7.1 指路体系.21 7.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23 7.3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设置.24 7.4 路标.26 7.5 旅游区(点)信息和旅

3、游区标志.26 7.6 告示标志.26 DB33/T XXXXX2010 II 8 安装和设置要点.26 8.1 标志支撑方式.26 8.2 标志并设规定.27 8.3 标志结构设计.27 8.4 标志反光和照明.28 8.5 标线性能规定.28 8.6 施工控制.28 8.7 标志标线检测.28 9 行人交通.28 9.1 一般规定.28 9.2 区域交通信息指引标志.29 9.3 周边设施交通信息指引标志.29 9.4 公共交通线路信息告示标志.30 9.5 公交停靠站.31 9.6 行人过街.31 10 交通枢纽.34 10.1 一般规定.34 10.2 提供给机动车驾驶员的信息分层.3

4、4 10.3 交通枢纽外部指引.35 11 交通组织.35 11.1 单向交通.35 11.2 潮汐车道.36 11.3 路口禁入.37 11.4 重大活动的临时交通管制.39 12 停车管理.39 12.1 停车场.39 12.2 路边停车.45 12.3 临时停车.46 12.4 禁止停车区域.46 12.5 停车换乘中心.46 13 互通式立交.46 13.1 入口.46 13.2 出口.47 13.3 平面交叉口衔接.47 14 平面交叉口.47 14.1 设置范围.47 14.2 进口道.48 14.3 出口道.50 14.4 道路中心线、车行道分界线.50 DB33/T 2010

5、III 14.5 停止线.51 14.6 导流线.52 14.7 导向线.52 14.8 左弯待转区线.54 14.9 交通岛.55 14.10 中心圈.55 14.11 路面文字及图形标记.55 14.12 导向箭头.57 14.13 网状线.57 14.14 短间距平面交叉口.57 14.15 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57 14.16 环岛.57 15 作业区.59 15.1 一般规定.59 15.2 作业区标志.59 15.3 交通锥.63 15.4 箭头标志板、信号设施、施工警告灯、路栏、线形诱导标.63 15.5 移动性施工标志.63 15.6 作业区标线.64 16 可变信息标志.6

6、4 16.1 规划和设置.64 16.2 应用类型.65 16.3 设置位置.65 16.4 信息发布和管理.66 16.5 信息显示和表达.6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程序性规定.7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质量要求.7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7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标志横断面布置示例.10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标线设置应用示例.11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学校附近的交通安全.12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的车道宽度.124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可变信息标志.126 参考文献.131 DB33/T XXXX

7、X2010 IV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敏、夏方庆、吴德兴、缪徳礼、陈海君、宋晓春、沈坚、郑小林、王昌将、洪炯、赵长军、朱共明、邵坚达、陈宏飞、项小强、郑伟华、丁赛华、陈建伟、施斌峰、巩建华、王国华、丁旭东、杨辉、郭旷、孙巧丽、王立明、刘拥辉、杨梅、张灿程、张苗。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33/T 2010 V 引 言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能引导道路使用者合理、有序的使用道路资源,为使

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出行需求,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安全、有序与通畅,在全面总结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标准。DB33/T 2010 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方法和质量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 2893 安全色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强制性信息 mandatory information 由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且必须遵守的信息。传递强制性信息的标志和标线有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禁止标线。3.2 标志速

10、度 posted speed limit 已发布并设置在道路交通标志上的速度限制值,又可称为标志限制速度,如图1所示。图1 标志速度 DB33/T XXXXX2010 2 3.3 指路体系 travel guide 由交通标志和标线组成的,传递道路、交通、管理、环境等信息,帮助人们出行的指路信息平台。3.4 交通事件 traffic incident 引起车道通行能力减小或需求增加的偶发性活动。3.5 交通管制 traffic emergency managemen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行政命令、公告、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采取的带有疏导、限

11、制或禁止性质的强制性措施。3.6 换乘 transfer 换乘是人们在出行途中更换交通工具的行为过程。3.7 匝道 ramp 连接相邻道路的道路,用来提供车辆进出主干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及行车隧道等)与邻近道路或区域的连接道路。3.8 作业区 work zone 开放通行的道路上为维护、建设、交通事件管理或其他工作而设置的区域。3.9 过街设施 facilities for pedestrian crossing 提供给行人或非机动车穿越道路的设施,有立体过街设施(如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等)和平面过街设施(如人行横道线)。本标准所指的过街设施为平面过街设施。3.10 路标 guide p

12、ost 路标是指为行人提供简单指路信息的标识。3.11 警示设施 warning devices 用于向交通参与者提供警告、提示信息的设施,包括警告标志、警告标线、立面标记、实体标记、警示灯(柱、带)等。3.12 诱导设施 roadside signs 用于路线线性诱导的设施,包括诱导标、轮廓标、突起路标等。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DB33/T 2010 3 4.1.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路网结构、交通设置,并应与道路周边的环境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协调、关联、有序,方便城市道路使用者视认。4.1.2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

13、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1.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城市用地、交通流量和流向、道路使用者行为需求作为设置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并去除不适合的交通标志和标线。4.1.4 快速路、进出城主干路的指路标志设置应以不熟悉城市路网的道路使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4.1.5 道路平面交叉口、匝道连接点、建筑物公共出入口等会发生交通合流、冲突的路段,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信号设施,并明确道路通行优先权的划分。4.1.6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信息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交通标志和标线。4.1.7 突发事件作业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14、,应以保障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为主要目的设置。夜间的作业区,应设置警示灯,必要时,应设置或增强作业路段的照明。4.1.8 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应说明原因、理由、有效期或冲突解决方案等内容。4.1.9 过街设施应根据道路属性及服务功能特点、周边用地情况设置。平面过街设施不得设置在快速路上。在同一条城市道路路段上,过街设施的间距一般应不小于 150 m,特殊路段可经论证后确定过街设施的间距。4.1.10 收费的公共停车位必须按照 GB 5768.2 和 GB 5768.3 设置收费停车位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包含

15、收费费率、行政批准单位等内容的告示标志。4.1.11 作业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流向情况设置。4.1.12 临时交通管制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告知道路使用者交通管制的起止时间、建议或强制内容,宜告知交通管制原因,并设置完善的交通诱导措施。临时交通管制结束后,应及时撤除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4.1.13 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城市道路,如道路级别标准相同,则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4.1.14 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被其他设施或树木遮挡,不得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4.1.15 靠近交叉口、中央分隔带开口部、中央隔离栏开口部前的路段,其设置隔离设施距路面应不高于

16、 60 cm,限定距离依据道路限速情况确定,一般距开口部起点 30 m80 m 范围内。4.1.16 有条件时,交通标志宜与信号灯、路灯立柱合杆设置,应符合建筑限界和 GB 5768 的要求。4.1.17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实施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质量要求参见附录B,图形还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标线设置应用示例参见附录 E,城市道路的车道宽度参见附录 G。4.2 交通标志版面要求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的多块交通标志板应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4.2.2 指路标志上

17、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用来定义车道属性、功能或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告知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斜向成角度,箭头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方向角度。4.2.3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应以 km 或 m 为单位;采用 km 为单位时,可取一位小数,小数为整数字高的一半;采用 m 为单位时,应为整数,且个位数宜为“0”。4.2.4 各类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或标志速度结合道路宽度确定。DB33/T XXXXX2010 4 4.3 交通标志布设要求 4.3.1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考虑城市道路宽度、车辆运行速度、驾驶员反应能力、道路照明等因

18、素。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如需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4.3.2 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城市道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板面规格、所在位置的道路条件等因素,标志在道路上横断面布置参见附录 D。4.3.3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应根据交通流量、车型构成、车辆运行速度、道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5 强制性信息的传递 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标志和标线在城市道路上向公众传递的信息应为强制性信息,约束道路使用者行为,确保交通安

19、全和通畅。5.1.2 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对道路上会发生车辆交织、分合流、冲突的路段应标明路权分配;限定道路的通行、转向和车道使用规定;阻止车辆进入禁止进入的路段;约束可能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保证道路使用者的安全。5.1.3 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优先考虑公共交通、多乘员车辆使用道路的权利;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使用空间和时间的合理、充分,保证道路资源得以公平使用。5.2 通行管理 5.2.1 禁止通行标志 当前方城市道路由于大型活动、道路施工、市政管道抢修、环境保护等造成道路禁止通行,或由于交通管理的需要,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该路段通行时,应在该路段的入口处设置禁止通行

20、标志。宜使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通行的理由和时段。5.2.2 禁止驶入标志 当前方城市道路为分幅行驶的左幅、单行道路的出口,或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的出口,为防止车辆错向驶入时,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5.2.3 禁止特定类型车辆驶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路段或区域的所有入口处醒目位置。应根据该道路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类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图案。一块禁止标志上可最多出现二类被禁止驶入车辆的图案。有时间、机动车类型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见图2。图2 禁止 10 吨以上载货汽车驶入标志 DB33/T 2010 5 5.2.4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21、设置在全封闭的快速路、高速公路入口处,或其他禁止行人进入路段入口处的醒目位置。5.2.5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标志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快速路、高速公路入口处,或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路段入口处的醒目位置。5.2.6 停车检查标志、海关标志 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应设置停车检查标志,可设置移动式停车检查标志用于临时检查。需接受海关检查方可通过或进入的地点,应设置海关标志。5.2.7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只准按标志指示方向行进,标志如图3所示。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在标志下方可设置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原

22、指示标志的箭头位置不变。以下情况应设置此类标志:a)为避开前方道路发生的事件,指示车辆绕行,要求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b)复杂或畸形的平面交叉口,需要控制车辆转向时,可与交通道路限制措施配合使用。c)道路上有障碍物,指示按照指定路线避让。a)b)c)d)e)f)g)h)图3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 DB33/T XXXXX2010 6 5.2.8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指示车辆在立交桥和环岛处的行驶路线,表示车辆在立交桥处的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行驶的途径,环岛内只准车辆靠右逆时针方向环行。设置本类标志应满足下列条件:a)当驾驶员不易看清互通式立

23、交桥行驶方向时,应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用于指示在立交处的行驶方向。该标志不作为互通式立交出口指路标志的替代标志。b)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在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当环岛各路口前已设有大型环岛指路标志,对环岛各路口行驶方向和地点有清楚的指示时,可不设置环岛行驶标志。5.2.9 单行路指示标志 单行路指示标志应按以下设置:a)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设置在与单行路相交道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等标志一起使用。b)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可以设置在信号灯附近。c)在丁字平面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平行设置在单行路旁。5.3 转向和平

24、面交叉口管理 5.3.1 禁止特定转向标志 需要禁止车辆某些行驶方向的路段,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令标志。已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时,经过论证,可通过指示相应方向的指示标志与禁止驶入标志的组合来取消本类标志的单独设置。a)禁止向某一或两个方向行驶标志。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某一个或两个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禁止向该方向行驶标志。b)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应保持箭头的位置不变,如图 4 所示。a)禁止载货汽车左转弯 b)禁止载货汽车及拖拉机左转弯 图4 禁止向左转弯标志 5.3.2 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掉头标志表示前方平面交叉口或路段禁止机动车掉头。除法律法规

25、规定的路段以外,凡在平面交叉口或路段掉头,会严重影响、阻碍其他交通运行,或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5.3.3 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DB33/T 2010 7 平面交叉口入口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进口车道,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雨水较多、冰雪覆盖期较长的城市,平面交叉口入口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平面交叉口入口可采用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可变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的颜色、图形、尺寸必须符合GB 5768.2的规定。5.3.4 允许掉头标志 因交通组织、管理的需要,可设置掉头车道;当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见图5。图5 允许掉头标志设置示例 5.3.5

26、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在设有禁止掉头(转弯)标志的路段,宜设置禁止掉头(转弯)标记。5.3.6 导流线 在道路宽度发生变化、路面有障碍物和较宽的分隔带端头处应设导流线。在畸形或复杂的交叉口,以及其他特殊地点,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导流线。5.3.7 网状线 在易停车而阻塞横向道路和其他出入口车辆通行的交叉口或出入口处,可设网状线。5.4 车道分配管理 5.4.1 专用道路标志 专用道路标志应设置在专用道路的起点位置,宜设置在各交叉口的出、入口位置。设置条件和地点DB33/T XXXXX2010 8 如下:a)在禁止各种车辆通行、只供行人步行的步行街两端及各交叉口的出口处,应设置步行标志,设置位置

27、不得妨碍执行紧急公务的特种车辆通行。b)在只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起点及各交叉口的出口处,应设置机动车行驶标志,可配合设置机动车行驶地面图形标记。c)在只供非机动车行驶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口的出口处,应设置非机动车行驶标志。d)机动车行驶标志的车种图案可组合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种。当专用道路有时间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e)专用道路标志宜在道路的两侧重复设置。a)步行 b)机动车 c)非机动车 图6 专用道路标志 5.4.2 专用车道标志 在公交线路专用车道、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出口处的车行道正上方,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见图7。如交叉

28、口间隔距离较长,也可在中间适当位置重复设置。当专用车道有时间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a)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 c)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d)机动车车道 e)非机动车车道 图7 专用车道标志 5.4.3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机动车双向行驶的一块板道路和三块板道路,根据交通安全和交通组织的要求,可设置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划制单黄实线或双黄实线。DB33/T 2010 9 a)机动车双向行驶的二车道隧道应设置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一般为单黄实线,车行道宽度有富余时,宜设置双黄实线。b)禁止机动车借用对向车道超车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c)机动车道

29、为双向四车道或四车道以上的一块板或三块板道路,应设置双黄实线。d)机动车道为双向三车道道路,应设置单黄实线,根据是否准许借用对向车道情况增设黄色虚线,形成准许单向借用对向车道的虚实线。禁止借用对向车道的路段,不得设置黄色虚线。e)机动车道为双向三车道道路,禁止借用对向车道的路段,应设置单黄实线;相邻单黄实线路段间距小于 60 m 时,中间可不设置单黄虚线。5.4.4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在同向具有多条车道的隧道、小半径弯道、长大坡道、车道渐变路段、交叉口进口道、接近人行横道线或其他需要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上,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5.4.5 车行道边缘线 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车行道

30、的外侧边缘;在同向机动车车道与非机动车车道的分界处,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行车道边缘线设置示例,见图8。在机动车允许跨越边缘线的地点,应设虚线,允许机动车路边停车或相邻出入口间距不大于100 m的城市道路可设置行车道边缘虚线,并可配合设置非机动车图案标记。图8 车行道边缘线设置示例 5.4.6 导向箭头标线 有下列几种情况应设置导向箭头:a)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进口道有二条或二条以上机动车道;b)在车道数缩减路段的缩减车道内;c)设有附加专用车道(包括掉头专用车道)的路口或路段;d)在畸形、复杂的交叉口,渠化后的车道内。导向箭头重复设置次数,应按表1的规定选取。表1 导向箭头的重复设置次数 设计速度

31、或标志速度(km/h)40 4079 80 重复设置次数 2 3 3 5.4.7 只有一个车道的进口道,只有一个行驶方向,应设置导向箭头;有二个行驶方向,可设导向箭头;有三个行驶方向,不应设置导向箭头。DB33/T XXXXX2010 10 5.4.8 车种专用车道线 设有专用车道标志的路段,应设置车种专用车道线。设置应符合GB 5768.3第5.11条规定。公交线路、快速公交系统、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的车种专用车道线宜设置突起路标作为分隔标识,有条件时,可采用同频闪烁的自发光突起路标。5.5 路权分配 5.5.1 停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线 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支路侧,其设

32、置条件如下:a)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在支路上设置;b)交叉口高峰小时机动车交通量为 400 辆600 辆之间,其中支路小于 150 辆时,应在支路上设置;c)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口,可在支路上设置。如果是支路与支路相交,可在该交叉口所有进口处设置;d)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建筑物的公共出入口,居民住宅区、街区的对外出入口;e)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时,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标线,并可在干路上配合设置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入口处右侧,接近停止线且视线较好的地点,设置有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停车让行线。5.5.2 减速让行标志、减速让行线 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

33、口的次要道路侧,其设置条件如下:a)设置在次要道路进入主干路,主干路未设置加速车道的入口处;b)已进行了交通渠化的右转车道,转弯后没有足够加速车道的入口处可设置;c)其他需要减速让行的地方。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入口处右侧,接近停止线且视线较好的地点,设置有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减速让行线。减速让行标志在渠化岛上设置示例,如图9所示。若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减速让行标线,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图9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DB33/T 2010 11 5.5.3 会车让行、会车先行标志 路段的一端设置了会车让行标志,则应在路段的另一端配合设置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会车先行标志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的

34、瓶颈路段,或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为双向通行的路段。会车让行标志可与窄路、窄桥警告标志配合使用。会车让行、会车先行标志宜设置在上游距让行路段50 m100 m范围内的道路右侧适当位置。5.5.4 路口优先通行标志 当以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控制平面交叉口通行权时,可在有优先通行权的干路路口醒目位置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5.5.5 停止线 在人行横道线或让行线、铁路平交路口前的适当位置和左转弯待转区的前端及其他需要车辆等候放行信号的停车位置处,应设停止线。停止线应与车行道中心实线连接,并尽可能保持垂直;单向通行的道路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车行道。停止线对横向道路左转弯机动车正常通行有影响的

35、,可适当后退,或部分车道的停止线作适当后退,如图10所示。照明条件不良、设置在主干路上的或行人横穿较多的人行横道线,在停止线附近合适位置应增设自发光设施,如黄闪警告灯、内部照明标志、同频闪烁自发光突起路标等。铁路平交路口前的停止线附近合适位置宜增设自发光设施。图10 停止线设置示例 5.6 过街管理 5.6.1 人行横道标志 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设置在视距不良路段的人行横道线,宜增设注意行人警告标志。5.6.2 人行横道线的设置 DB33/T XXXXX2010 12 a)有下列几种情况应设置人行横道线:1)平面交叉口;2)支路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

36、;3)路段上高峰小时横穿道路人流量大于 500 人次(大中城市)或 200 人次(小城镇)的;4)支路上的公共建筑物、超市、影剧院、地铁(轻轨)站门口;5)公共汽车站台同一侧与人行道之间。b)城市主、次干路路段上可设置人行横道线,宜同时设置行人信号灯。c)在路段中设置人行横道线时,应在到达人行横道线前的路面上设置停止线和预告标示。d)遇下列情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线:6)在视距受限制的路段、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7)快速路的主线。5.7 停车管理 5.7.1 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线 禁止停车标志的设置条件为:a)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

37、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应设置禁止车辆停车标志。b)仅允许特定车辆临时停车的地点,可设置禁止路边长时停车车辆线,可配合设置表示特定车辆临时停车的地面文字标记,应同时设置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车标志。c)设置有禁止车辆停车标志的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禁止停车线的设置应符合 GB 5768.3第 5.4 条的规定。5.7.2 停车位指示标志、停车位标线 在允许停车的路段,应依据GB 5768.2的第6.18和GB 5768.3第4.12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位指示标志和标线。5.7.3 停靠站 在允许公交车、校车、出租车等停车的路段,应依据GB 5768.2第6.18条和GB 5768.3第4.13条的

38、规定设置停车位指示标志和标线。5.8 速度管理 5.8.1 限制速度标志、速度限制标记 限制速度标志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设置条件:a)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路段;b)道路路面摩阻系数较小、或连续小半径弯道、人流密集等路段;c)其他需要限制速度的路段。限制速度的值可参考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标准,法律规定限速或参考现场调查车速中第85地点速度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选取。采用速度限制标记标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路段,可不设置限制速度标志。5.8.2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限速路段中,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设置相应的限速标志。在限速路段的终点可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限速路段的终点为

39、交叉口、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封闭式道路的出入口时,或已设置新的限速标志,不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DB33/T 2010 13 限速路段中,如需设置连续多块限制速度标志的,仅在限速路段的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5.8.3 最低限速标志 最低限速标志应配合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不单独设置。当标志水平排列时,限制速度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当标志垂直排列时,限制速度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如图11所示。图11 限制速度、最低限速标志并设示例 5.9 道路条件限定 5.9.1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城市快速道路、主干路路净空高度小于5 m时,其他道路净空高度小于4.5 m时

40、,应设限制高度标志,限高值宜小于实际净空高度20 cm。道路横向净距宽度小于3 m时应设限制宽度标志。设置限制宽度、高度标志时,除在限制地点设置外,宜在限制地点前方交叉口的出口处提前设置。设置限高标志的路段,可在第一块限高标志后设置限高横梁,限高横梁和第一块限高标志的距离宜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限高横梁结构上应重复设置限高标志,如图12所示。a)限制高度 DB33/T XXXXX2010 14 b)同时限制高度和限制宽度 图12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设置示例 5.9.2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在需要限制车辆总质量和车辆最大轴重的桥梁或隧道(涵洞)等的两端,应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设置限

41、制质量、轴重标志时,除在限制地点设置外,还应在限制地点前方交叉口的出口处提前设置。5.10 驾驶行为限定 5.10.1 超车管理 超车管理主要采用的是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黄色实线、白色实线,主要应用于桥梁、隧道、路段服务水平较低的双向两车道道路和道路条件较差的路段。设置时应注意:a)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和终点应分别设置禁止和解除禁止超车标志;b)禁止超车区间的起点在交叉口时,应在离交叉口出口 30 m 以内的道路右侧设置禁止超车标志。禁止超车区间与其他道路相交叉时,应在每个交叉口的出口处右侧设置。c)禁止超车路段较长时,一般每隔 500 m 应重复设置禁止超车标志;禁止超车路段的终

42、点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但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为交叉口时,不必设置。d)禁止超车标志可与下列警告标志配合使用:1)注意横风;2)傍山险路;3)堤坝路;4)村庄;5)驼峰桥;6)施工;7)注意危险等。e)已设置黄色或白色实线的路段,可不设置禁止超车标志。5.10.2 禁止鸣喇叭标志、鸣喇叭指示标志 禁止鸣喇叭标志可设置在:a)城市高架道路、隧道等;b)在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区、科研单位、宾馆、政府机关附近及其他需要禁止鸣喇叭的路段;c)当有时间、范围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城市道路不宜设置鸣喇叭指示标志。5.11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禁止)及出

43、口处(禁止解除)。DB33/T 2010 15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主要用于城市中心区、居民聚居区、商业区。在区域边界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时,可以利用道路左侧的标志背面设置解除或禁止标志;也可以在区域的道路出入口左右对称设置,一侧设置为禁止,另外一侧设置为解除。区域限制速度及解除标志设置,如图13所示。图13 区域限制速度及解除标志设置示例 6 用于警告的标志和标线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道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或需要提醒注意的路段、或建议驾驶员行为的路段,经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6.1.2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a)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

44、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如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设时,与安全相关的标志应设置在上部或左侧。b)快速路、主干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以减少有关的警告标志。c)内容受季节影响或者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撤除。6.1.3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根据道路的管理行车速度应按表 2 选取。表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标志速度或设计速度(km/h)81 标志到目标地起点距离(m)2060 30120 60160 120200 DB33/T XXXXX2010 16 6.1.4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通过技术判断认为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驾驶者错

45、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警告标志不宜设置过多。6.1.5 与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配合设置的警告标线,应按照强制性信息的设置要求进行设置。6.2 警告标志 6.2.1 交叉口的警告标志设置 交叉口的警告标志(警1)应设置在平面交叉口驶入段前适当位置,标志至平面交叉口的距离按表2选取。遇下列情况应设置:a)平面交叉口视线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b)畸型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设置T形或Y形交叉口标志时,可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轮廓标或自发光诱导设施。设置环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标志。遇下列情况不宜设置:a)已使用了指示转弯或

46、禁止转弯标志及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b)已安装了信号灯的路口;c)T 形或 Y 形交叉口,被交通分隔岛渠化后改变形状或走向的。6.2.2 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设置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为急弯路(警2)、反向弯路标志(警3)、连续弯路标志(警4),应根据GB 5768.2第4.3、4.4、4.5条规定设置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根据需要与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联合使用时,应配合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要求设置,使强制性信息的传递更易于视认和接受。6.2.3 陡坡、连续下坡的警告标志设置 应根据GB 5768.2第4.6、4.7条规定设置陡坡标志(警5)、连续下坡标志(警6)的

47、警告标志。6.2.4 道路、桥梁横断面的警告标志的设置 窄路标志(警7)、窄桥标志(警8)可设置在窄路、窄桥的路段以前,其设置条件为:a)车行道宽度变窄,或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车辆通行需减速才能保证安全时;b)同向车道数减少时。同向车道数减少的窄路或窄桥设置窄路或窄桥标志时,可配合设置会车让行标志或会车先行标志;设置窄路标志、窄桥标志的地点可同时漆划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或设置路边轮廓标。遇下列情况不应设置窄路、窄桥标志:a)道路交叉口或路段上因交通渠化增加车道数而缩窄车道宽度的;b)同向车道数减少后,仍为多车道路段且缓和过渡段满足相关道路设计技术要求的。6.2.5 路段上横向行人非机动车

48、交通流的警告标志设置 预告路段上横向交通流的警告标志为注意行人标志(警10)、注意儿童标志(警11)、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警32)、注意残疾人标志(警33)、注意牲畜标志(警12)、注意野生动物标志(警13),标志至目标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设置条件为:a)行人密集路段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b)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的地点前,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DB33/T 2010 17 c)设置注意行人标志或注意儿童标志时,应同时设置人行横道线,并宜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横道标志;d)在经常有牲畜活动且视线不良的路段前,应设置注意牲畜标志;e)在经常

49、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应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f)在公共建筑或残疾人工作、生活的路段,宜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并应设置相应的过街设施、残疾人停车位等设施。可采用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路 26)用以指示残疾人设施的位置,并设置在残疾人设施附近适当位置。设置时可附加辅助标志,用以指示残疾人设施的方向或距离。注意行人标志和注意儿童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遇下列情况不宜设置:a)已安装了信号灯的路口;b)已设置了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的路口;6.2.6 路面状况的警告标志设置 路面状况的警告标志为注意落石标志(警15)、注意横风标志(警16)、易滑标志(警17)、傍山险路标志(警18)、堤坝路标

50、志(警19)、驼峰桥标志(警23)、路面不平标志(警24)、路面高突标志(警25)、路面低洼标志(警26)、过水路面标志(警27)、注意障碍物标志(警36)、施工标志(警38)、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警43)、避险车道标志(警45),标志至目标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设置条件为:a)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应设置注意落石标志。设置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b)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前,应设置注意横风标志;c)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前,应设置易滑标志;d)在傍山险路路段前,应设置傍山险路标志。设置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方向选择;e)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前,应设置堤坝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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