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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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地下管线系统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工业、热力等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市政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

2、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军事管线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顺德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管线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公安、城管、电力、档案、保密、通信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管理权限负责地下管线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各管线单位依据本办法开展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主管

3、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各类地下管线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管径、埋深等规划建设内容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平纵面布置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地下敷设,原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协同(原为“一并”)办理规划审核手续。第八条 自然资

4、源部门应牵头加强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时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区管线办备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与道路、水务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交通、水务管理部门拟定城市年度道路、水务年度建设计划后,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根据城市道路、水务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制订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区管线办备案并公示。管线建设计划应

5、与城市道路、水务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将地下管线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预留管线管位。未向区管线办报备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组织实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之前,需向区管线办查询该工程备案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由管线主管部门、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报请区管线办备案后,再按相关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第十条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并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统筹主体工程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第十一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下列

6、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施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的现状电子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形成与现状一致符合测绘成果质量要求的测绘资料(含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等)。测量完成3个月内,需将相关测绘资料报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入库。(二)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增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地下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该工程的勘测单位进行放线,并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检验合格后凭规划验线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四)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需占用或开挖道路建设地下管线的,应依法向道路管理部门办

7、理道路开挖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应征得区公安交警大队同意,需穿越城市道路、地铁保护区、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相邻管线安全、消防安全、军用设施、建(构)筑物、测量标志、桥梁、水利设施、文物等方面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征求相关管理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零星地下管线工程可豁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但需按规定办理道路开挖许可,相关建设计划需提前三个月报区管线办备案。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将测绘资料(含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等)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时限要求办理入库。零星地下管线工程如下:(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

8、00m,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200m的弱电管线。(二)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m,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m,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其他管线。(三)对原管位原管径的现有地下管线进行检测、清理、更换、维修、穿管施工等工程。(四)现有地下管线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五)其他经区管线办书面同意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地下管线项目。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事先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三)按

9、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二)制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应急预案,按照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在地下敷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或非开挖铺设市政管线时,应在管顶上方同步敷设金属示踪线或其

10、它可检测到的设备,其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管线的设计使用寿命,施工结束后必应确保示踪线的导通,以便进行后续的市政管线探测。(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五)发现不明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该区域进行重新探测,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六)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完成测量工作。对必应即时覆土的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标注记录,经测绘单位现场

11、确认后可以先覆土,覆土后测绘单位应即时按要求进行测量,形成与现状一致,符合测绘成果质量要求的测绘资料(含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等),并于测量完成3个月内,报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入库。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对所完成工作的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申请规划核实;主体工程中,地下管线工程部分完成测量并具

12、备入库条件的,经规划部门核实后,可先行入库。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联合验收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完成档案整理。第十九条 未经规划核实、未报送地下管线测绘资料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交通等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第四章 监督和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

13、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检查。各地下管线执法单位按照职能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检查及查处结果报区管线办,区管线办对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抽查,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抽查情况上报区政府。第二十二条 区管线办定期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质量、更新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测绘资料、成果数据信息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数据普查,更新有关数据,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第二十三条 各地下管线单位应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数据。各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应每季度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

14、实现一次数据对接、更新。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要求,最大程度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共享,每个季度将地下管线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以及平台内相关管线数据通报给住建、交通、应急等部门,供其管理及决策参考。其他组织或法人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电子或工程档案信息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查阅、利用涉密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

15、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燃气、电力、油气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标志要与道路路面或人行道路面齐平。(四)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五)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封填管道、检查井,有条件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并在拆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备。(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七)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

16、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管线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1) 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 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同时向道路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管线单位应急抢修后,如地下管线走向、位置、管径、埋深等信息改变的,应在抢修结束后及时完成测量,并报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入库。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线事

17、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条 坚持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大力鼓励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财力因

18、地制宜合理安排和确定建设区域、标准和时序。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建设区、村级工业园改造的现代化产业集聚区和现代主题产业园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管沟)为主的管廊。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按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指引,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各类地下管

19、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区域,该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均应按照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除外。第6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区管线办将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以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逐步将未按要求进行测绘、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要求办理入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予以联合惩戒。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管线办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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