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的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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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一票据的基本理论(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1、正当持票人(1)概念: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 任何人提出的抗辩或权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2)构成条件:1)持票人取得的票据票面完备、合格;2)在票据逾期前成为持票人;3)持票人对票据曾有的拒付之事并不知情;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善意;5)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6)受让票据时对票据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3)正当持票人的规定规那么任何汇票持有人外表上均视为正当持票人;由主张持票人不是正当持票人的人 负举证责任。(4)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及任何未与之发生关系的当事人抗辩事由的影响。2、票

2、据上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1)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 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 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 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

3、失。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 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 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 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 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 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 利不确切的处置。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 由请求付款未果时

4、,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 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 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 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 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 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 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但凡善意取得票据 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

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4)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 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期间。比方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所谓拒绝证书

6、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 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 申请,由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 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5)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 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 期内提示票据那么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 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3、利益归还请求权(1)概念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

7、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 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 (出票人)BCD (持票人)当D因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 出代价。D那么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 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2)利益归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权利人一一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义务人一一出票人或承兑人(3)成立条件和效力1)成立条件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 灭;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2)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 后一次补救机会。需要注意的是: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 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从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时起算;该项权利如要转 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归还义务人 也发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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