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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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和学位 办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细那么。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 学等学科门类。我校按一级、二级学科设立的专业,根据教 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其对应的学科门 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三条凡在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1 .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品

2、德优良者。2 .修完本科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规定学分,各项 成绩合格,试验、实习、实践课程成绩到达规定标准和要求, 补考课程不超过8门次(含8门次),准予毕业者(本条规 定从202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2020、2021届毕业生按照XX 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局部细那么修订的意 见(XX号)文件执行)。3 .在导师指导下,完本钱科毕业规定标准的学位论文或 设计,通过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论文辩论,成绩合格者。4 .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5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方面的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根据当年毕业生整

3、体考核结果另行划定。可以根据体育艺 术类与非体育艺术类专业、专升本等毕业生类别的不同分别 确定成绩划线标准。其中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考核,以全 国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为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 据当年英语专业毕业生的整体考试结果,单独划定最低分数 线。专升本毕业生以本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等级考试成绩 为据。应届或毕业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不受学位授 予英语成绩条件限制,可申请或缓授学位。在学期间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全国大 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而缓授 学士学位者(缓授学位时限为两年)。在缓授学位的有效时 限内,经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统一考试并到达毕业

4、生毕业 当年的学位授予标准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考试成绩仍未 达标或超过缓授学位时限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6 .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观察及以上纪律处分者。7 .对在校期间受留校观察处分的毕业生,假设观察期满, 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1)获得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且排名第一的厅局级及 其以上党政部门颁发(授予)的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2)应届或毕业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3)获得校级“三好学生”;(4)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且排名第一的 省级及以上奖励者。8 .因故被延长毕业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时限)的学生, 待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 士学位。第

5、四条 具备申请学位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向学校 提出学位申请,也可经我校推荐向其它院校提出学位申请, 但不得同时向两所院校申请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申请程序第五条各专业招收第一届本科生的当年,所属学院应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应于本专业第一 届本科生毕业当年,及时填写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 业简况表一式三份,于当年3月5日前报学位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经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 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在4月5日前报省学位办审查。第七条省学位办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进行考

6、察评审后,将评审意见报省学位办。第八条省学位办将评审意见提交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我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九条具备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应在第七学期向所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毕业论文或设计选 题及研究方案。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并根据学生选题安排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申 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设计的选题、研究方法、实施过程、材料 整理、论文或毕业设计撰写等环节进行全面指导和全程监 控。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提 出评阅和推荐意见。第十二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一个 月将

7、申请人的申请书、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毕业论文或设 计、指导教师推荐建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建 议等材料整理汇总后一并报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查。第五章学位论文辩论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辩论由各学院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提出,报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批准,每届一年,由57 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原那么上由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兼任,委员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成员应占50% 以上。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审查毕业论文(设计),组织论文辩论;2 .形成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明确给定毕业论文或设计成 绩(分为优

8、、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报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章学位的审定和授予第十六条 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收到学位申请书及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书后,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 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导师对毕业论文或设计的评阅意见 等进行初审,分学科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提交学 位授予建议报告。第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召开会 议。对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 授予学位的决定。第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持召 开,*外出期间,由副*主持召开。在审定学位的过程中,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各专业申请人的条件及毕业论文或设计评审结果,

9、再由全体 到会委员评议、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获得 者,由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印制XX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加盖学校公章、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名章,在学生毕业 典礼或专门仪式上予以颁发。第二十条 学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在印制证书的同时, 须将授予学位的决定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并将学生学 士学位审批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凡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审定过程中有舞 弊行为者,其学位授予决定必须撤销,学位证书予以收回, 撤销学位与审定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

10、各学院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从严把关, 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及时向所有本科学生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 学习和解释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第七章学位档案第二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原始档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转给各学院存档。档案内容包括:1 .学生学士学位审批表1份;.完整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2份;2 .学生毕业论文评审表2份;.学生课程成绩表2份;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决定2份。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存档内容如下:1 .每届学位授予人员花名册及学位证书编号表3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3份。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所授学位及证 书编号通过互联网公布,以便用人单位查实。第二十六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方式的学士 学位申请方法,见XX学院学位发(2016) 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细那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学校党政批准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管理与 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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