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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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1) 我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2) 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天然气门站内,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3)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4) 进入燃气调压柜、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

2、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5) 进入燃气调压柜、阀门并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6)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7)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宜采用情性气体或空气保压。(8)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9) 在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10) 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做好

3、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11) 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

4、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12)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13)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并、客并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城镇

5、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的规定。(14)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

6、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20年,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15)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16)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

7、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17)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在采暖期前应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应定

8、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应定期对切断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18)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加臭装置不得泄漏;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19)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不得少于24h或不超过

9、1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应定期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器、安全阀、快速切断问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使其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他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1次。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人监护。(20)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情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当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情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时,方可投

10、入运行。(21) 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核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螺栓和密封件应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晰,执行机构不得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应有良好的接地。(2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记录曲线清晰、天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24)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标准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11、2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重要的设备应挂警示牌。(26)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27) 对无人值守站,应在主控室通过运行参数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并定期到现场检查仪器、仪表及设备。(28) 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29) 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30) 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

12、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31)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不得有燃气泄漏;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计量仪表应完好。(32) 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应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33)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

13、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34) 对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35) 应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36) 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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