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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及内容基本规定(一)调查范围、对象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经济社会用水户包括居民家庭、农业、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及第三产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水户。由于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巨大,用水计量尚未普及,不易做到逐个调查,因此将调查对象分为用水大户和一般用水户。用水大户逐一调查,一般用水户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推算获得。(二)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生产与生态用水状况。1、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收集整理流域和区域分区的人口、产值、灌溉面积等主要经济社
2、会指标。2、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通过统计农村及城镇用水人口,结合城乡居民用水典型调查,摸清城乡居民用水状况。3、生产与生态用水状况。通过统计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结合灌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用水调查,摸清农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量,以及城镇环境和河湖湿地等人工生态补水量情况等。二、基本规定用水范围界定。本次经济社会用水仅调查河道外用水。河道外用水指用水户直接从水源(如河流、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提引或从供水企业输水管道中获取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本次调查不包括水力发电和航运用水。经济社会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3大类。居民
3、生活用水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分为农业用水(耕地灌溉用水、非耕地灌溉用水、畜禽用水)、工业用水(供水业、火核电业、高用水工业、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及第三产业用水(住宿和餐饮业、其他第三产业);生态环境用水分为城镇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用水量。按照是否包括输水损失分为毛用水量和净用水量。毛用水量指用水户从各种水源提引的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包括从取水水源到进入本用水户之前的输水损失。净用水量指用水户实际接收到并用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水量,不包括进入本用水户之前的输水损失。对于用水户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水源提引的水量,毛用水量按其水源取水口的水
4、量计算;对于由供水企业供给水量的用水户,输水损失计入供水企业中,此时毛用水量等于净用水量,均按入户水表计量。公共供水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用水户,本次主要调查取水量、供水量和售水量。普查单元。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主要以县级行政区为普查单元,统一对其经济社会用水进行调查。对于以单个市辖区作为普查单元较为困难的城市市区,可将数个关系紧密的市辖区合并在一起作为普查单元,而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应单独作为普查单元。在地原则。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遵循“在地原则”,按用水户所在地统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等,都应作为其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内的用水户。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灌区,其所在县级行政区部分,也作为
5、该县级行政区的用水户(灌区),灌区管理机构应复核该灌区所在各县的灌区用水调查表。城镇和农村范围。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相关专项成果协调。灌区用水调查中的灌溉面积应采用灌区专项普查成果;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的取水口取水量,以及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的水井取水量应作为用水户或区域用水量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