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问:《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案是怎么考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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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第五章 处理 法条一览: 第五章 处理 法条一览: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 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 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 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 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 学生有学术

2、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 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177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应当制作处 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 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 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 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

3、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 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 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 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条文主旨:条文主旨: 本章题为“处理” ,是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 178 九条规定了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结合行 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所作的处理。人事、学籍、学位方面的处 分也附带加以规定。如涉及到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 益的,学校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条规定了高等 学

4、校制作的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构成学 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提供的救济手段,以及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 假举报的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 违反保密等规定的处罚。 百问剖析:百问剖析: 72.问: 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案是怎么考虑 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学籍学位管 理中的处分有何内在的联系? 答:学术不端行为属于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附 属于职业行为的惩戒。我国高等学校多属于事业单位,对于学术不端 行为需要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 不端行为的认定机构,负责给出认定结论。但是,学术委

5、员会并不是 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其只能提出处理的建议。行政处罚权仍 然应当归属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 理建议,并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来加以处理。这种处 理是依职权予以处理,这就意味着学术委员会只能行使建议权,对于 179 处理的形成没有决定权。高等学校自身必须规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对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一系列的处理,包括(1)通报批评; (2)终 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 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处理明显是基于职业伦理所给予的处理。与

6、此同时,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等处分。 这里的规定主要是 2012 年施行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在该 规定 第 5 条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为: (1) 警告; (2) 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 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 6 条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为: (1) 警告,6 个月; (2)记过,12 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 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 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

7、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 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 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 用,按照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 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 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 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 180 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 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

8、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 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 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大量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都是由相关主管部门 所评定和颁布的,出于对于学术评价负责任的考虑,高等学校应当向 这些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帮助主管部门维护评价的公正性。例 如,依据 2007 年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 24 条规定,如 果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 假等行为的, 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 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学籍处分。学生管

9、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2016 年通过并刚刚 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 51 条明确规定 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从广义上来看,以上这些处分均属于学籍处分。从 狭义上来看,学籍处分仅包括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第 52 条第 5 项 规定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学校可以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当然,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

10、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181 正当、处分适当。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 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规定第 37 条规 定,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我国的 学位条例 也早有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 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处分均涉及到学生 的前程,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 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学术不

11、端行为在职业伦理上的处理和学籍、 学位处理两者之 间并行不悖。 前者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本身需要有针对性的作出回应, 后者是基于学籍、学位相关人已经不符合学籍、学位的相关要求,而 必须要对行为人作出一定的处理。这并不表示对于一事作出二罚,两 种处罚的角度是不同的。 对于一些情节极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处理方案往往是组合拳, 除了常规的单位处分之外,相关奖励可能会被收回,科研立项可能会 被终止并以后禁入,经费可能被追缴。例如陈某汉芯造假事件中,除 了其单位对陈某的处分以外, 科技部终止了陈某负责的科研项目的执 行,追缴相关经费,取消陈某以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资格;教 育部撤销了陈某 “长江学者” 称号, 取消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资格, 追缴相应拨款; 国家发改委终止陈某负责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执行, 182 追缴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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