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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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54.54.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 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院属各单位科研及科研辅助人员在从 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 活动中发生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 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1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 个案等。 4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 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 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6在新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 7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或最终成果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 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 力证明材料等。 338 9学术期刊、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违规收取版面费,或使用人 情稿、关系稿,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或违反 规定泄露评审内容。 11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著名学者组成,主任由 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工作,制定、修订、实 施院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 2受理对学部领导、研究所领导、院职能机构人员、跨所人员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照学科属性,指定相关研究所及有关部门 协助调查取证或性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审议核准研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4、4受理研究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必 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临时审定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 议和裁定。 第八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由科研局和监察局负责日常 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 时,可吸收同行专家参加。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研究所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受理涉及本研究所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取 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研究所批准后报院学术道德委员 会备案。 339 3承办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交办的任务,配合院学术道德委员会 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 第十条 研究所科研处和纪检监察组织承担研

5、究所学术道德委员 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 2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人事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者,但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酌情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 2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五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有多名作者的,一

6、般由主持 人(主编等)或第一署名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受人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者,不能获得相关 利益,已获得的,应予撤销。 第十七条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属于院、所资助的, 终止资助;已经出版发表并获得院内资助的,责令本人退回所受资 助经费;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并不得晋 升职称、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已经晋升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制度,对经查实并 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记录。 340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研究所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所学术道德委员 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事处理的,由人事处审议,属于纪律处分 的,由所纪委审议,经研究所党委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批准,报院 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属于院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提 出处理意见,属于人事处理的,由人事教育局审议,属于纪律处分 的,由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审议,报院党组或院务会议批准后,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 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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