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变更地籍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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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地籍变更地籍调查1.1调查内容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1.2调查准备接收变更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档案、基本地籍图、街坊分布图、地籍调查表复制件以及该区域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含界址点坐标册)并进行分析。准备变更地籍调查表、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等材料。1.3实地调查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其调查程序同初始地籍调查。在认定变更界址前必须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现存原界址点、控制点,用原解析界址点坐标或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的距离,检查原界址点实地位置的正确性和恢复丢失标志的原界址点位置。变更界址认定后,丈量新增界址点间距离

2、及新增界址点与相邻界址点间距离,并重新对新增界址点进行编号。变更界址点的编号从该街坊最大点号后续编。1.4地籍调查资料的变更1.4.1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由于此前所完成的各区初始地籍调查,其地类编号和现在所采用的2001年新的土地分类体系不一致,故所有调查资料均需变更。对变更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与初始地籍调查基本相同,应在现场填写,表内的“初始、变更”处,应将“初始”二字划去,其他未变更的内容可原表上转载。涉及到未变更的本宗、邻宗签字及相关权源资料,可用复制件(或原件)作为附件随变更资料一起归档,在变更地籍调查表相应栏内填写“见原(地籍号)调查表”。变更地籍编号应按城乡一体化地籍编号的方法重新编

3、制,当宗地出现一分为二、二合一和新增或减少宗地时,在本街坊宗地最大编号的后续编。到实地调查中,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测错误,须在宗地草图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并注明原因。1.4.2宗地草图的变更宗地草图应全部重新绘制,绘制格式及要求与初始地籍调查一样。当宗地草图内仅因地类表示要求发生变化,而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时,可转绘宗地草图,变更其地类编号。1.4.3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所有地籍号变更。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

4、“变更”字样,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并编制“新、老界址点号对照表”。1.5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1.5.1变更宗地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号或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按本街坊宗地最大号后顺序编号。1.5.2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

5、界标。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最大编号后顺序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对变更后的界址点号以宗地为单位编制“新老界址点号对照表”,附在“地籍调查表”中。1.5.3变更地籍调查表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规程、细则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将原土地使用人、土地座落、土地类别、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

6、因在说明栏内注明。1.5.4宗地草图变更无论何种类型的变更调查,都不得在原宗地草图上划改、修正,必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新宗地档案中。1.5.5变更界址勘丈边长宗地合并时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边长勘丈结果;当界址点有变化时,需重新丈量

7、。1.6新增宗地的变更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规程、细则的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勘丈;其地籍号的编制按以下原则: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编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界址点最大编号后顺序编号。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本设计书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1.7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1.7.1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1.5.1条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编号,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1.7.2对改造的区域,按规程、细则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

8、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宗地界址边长丈量按规定进行。1.7.3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1.8其它项目的变更调查1.8.1相邻宗地变更由于宗地地籍要素的变更引起相邻宗地地籍要素变化的,相邻宗地应进行相应变更(如相邻宗地形状未变,而在原界址边上增减界点、或相邻宗地他项权利变化等)。由于变化宗地的变更引起相邻宗地四至变化,而相邻宗地其它地籍要素未变的,相邻宗地四至状况可暂不做变更。1.8.2对初始地籍调查资料错误的更正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原地籍资料有错误,应对原调查成果进行更正,并注明更正原因、日期、经手人,归入宗地档案。有关资料

9、的更正参照相应种类变更的要求执行。1.8.3地籍编号错误的更正对地籍编号重复的,按新增宗地编号方法重新编号;对地籍编号其它错误,应查明原因,更正错误。1.8.4界址点、界址线确权错误的更正如果界址点、界址线确权时有误,应重新进行调查,按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更正有关图件。1.9数据库更新1.9.1变更地籍调查中,对调查成果按上述要求进行变更外,还须对系统的数据进行同步的更新,保证系统数据的现势性和时效性,并借助系统提供变更后的宗地图和面积量算表或定期提供面积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1.9.2在系统的属性数据库内,变更宗地的原地籍调查表中的说明栏内注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有关宗地的地籍号(新增宗地除外),与宗地界址点坐标、宗地图一起存入系统的历史档案库。还根据不同变更类型的要求变更或建立相应的变更地籍调查表,并在其说明栏注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前相应地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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