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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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福利管理 员工其他福利制度员工其他福利制度 一、福利委员会奖金学金办法一、福利委员会奖金学金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在职员工及其子女继续求学,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在职员工及其子女。本条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发学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份。(一)大专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二)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

2、低于 70 分。(三)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5 分以上,操行 70 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65 分。但大专组每学期必修选修学分必须超过 14 学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上学期奖学金,逾期概不受理。(一)每一次自每年 4 月 1 起至 4 月 15 日。(二)第二次自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第五条 奖学金金额:(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 1800 元。(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 1200 元,但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限额 5名。(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奖

3、学金 600 元。第六条 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 5 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一)总平均较高者优先。(二)在职员工优先。(三)高年级优先。第七条 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 10 天内审定,得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 7 天内具领,逾期视同自愿放弃。第八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官署核准后公布施行。福利委员会子教育奖助办法 第九条 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

4、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 3 名,逾期概不受理。(一)第一次每年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二)、第二次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第十三条 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 1000 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 600 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 300 元。(四)小学组每学期 200 元。(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

5、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六)夫妇同为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第十四条 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后公布施行。二、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二、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

6、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 规定金额申领。(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1700 元整。(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700 元整。(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500 元整。(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400 元整。(五)肄业幼稚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300 元整。(六)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

7、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第六条 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 9 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 3 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三、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三、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其实际服务日

8、每月发给 980 元交通津贴。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 500 元。第二条 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 5 日发薪同时发给之。第三条 依本办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第四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 16300 元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 100CC 至 150CC 范围内购买机车。第五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9、。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 480 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第七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第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四、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四、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 购买机器脚踏车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本办法对外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向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

10、以下简称机车)使用。第二条 申请 对外业务人员需要申请贷款购买机车者,应填具“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表 9.5.1)及“切结书”(表 9.5.2)呈经理核准后交总务部门。“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二联存总务部门凭以办理请购、所有权登记、扣款及投保等事宜。第三条 贷款标准及偿还方式 机车统由公司采购,其贷款额以 90cc 为原则,如有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筹款。机车款以无息方式贷与,每月由薪津内扣缴 500 元至全部缴清为止。第四条 所有权归属 机车 R 所有权登记予申请人,机车牌照申请书等附件则于办理登记后由总务部门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发还。第五

11、条 机车费用补贴标准 因公使用机车其耗用的汽油、机油及修护(含折旧)费等按下列标准由公司补贴给使用人:1.每行驶 150 公里补贴 1 加仑汽油费。2.每行驶 100 公里补贴 1 公升机油费。3.每行驶 100 公里补贴 70 元修护(含折旧)费。第六条 费用申请方式 机车使用人外出时应登记“外勤活动记录表”一式二联(表 9.5.3)写明去处送交主管,公毕(或翌日)填写里程呈主管复核,于 每月底汇总计算费用。第一联使用部门存,第二联附“旅费报销清单”请款并于翌月 3 日前送达会计部门。第七条 离职或职务变动的处理 使用人于机车款付清而于中途离职时,应将尾款一次付清。如因职务变动再无外勤必要,

12、其机车费用的补贴(含税捐、保险费)应即停支,未付清的机车贷款仍应按月扣缴。第八条 违警事项的处理 使用机车人员应遵守法令及交通规则,如有违罚款等情形,使用人应自行负责。第九条 保险费的负担 汽车保险费按公司支付补贴 30%支给使用人,由使用人直接支付。(表 9.5.2)切结书 借款人 因对外业务的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元购买机器脚踏车,愿遵照“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办法”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之义务。如有违背时,保证人愿与借款人连带负偿还责任,并任由公司自其薪津或退职酬劳金扣取抵缴贷款。特立本切结书为据。此致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住址:所属部门:保证人:住址:所属部门:年 月

13、日 主管 申请人 本单一式二联,外勤前填写路线送交主管,公毕(或翌日)填写里程呈主管复核,于每月底汇总计算费用,第一联使用部门存,第二联附“旅费报销清单”请款,并于翌月三日前送达会计部门。五、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五、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倡导节约,嘉惠应召服兵役的职工,特订定本办法。(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因应召服一年以上的兵役,得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三)本公司职工申请兵役补助费,其给付标准如下:1.服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补助 500 元。2.服务二年以上者补助 1000 元。(四)申请服兵役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接获征集令后,填具申请书

14、,连同征集令复印件一份,送请公司人事管理单位证明年资后提送职工福利社核领。(五)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六、下脚料处理办法六、下脚料处理办法 (一)本公司变卖下脚料时,悉依本办法处理。(二)所谓下脚,系指不列入财产目录的消耗品,经使用后残余废料及购进财产时的包装物,如未经计入成本者或厂中经过制造过程所残余的废料,本厂已无用途尚可资为他用仍能变卖之物。(三)本公司有关单位欲变卖下脚料时,应填“下脚料变卖申请单”一式三份,呈请该部经理核准后,交给总务变卖。(工厂由仓库组负责变卖)。但金额超过 5000元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核准。(四)每次变卖金额超过 2000 元以上时,须有二家以上

15、估价,以采用最高者为原则。但本公司内的买卖不在此限。(五)公司或工厂变卖下脚时,应通知稽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派人参加。(六)变卖下脚料时,会同人在申请单上须填购买人姓名或商号名称及变卖金额并签名后一份交给变卖单位留存。(七)下脚料变价时,应开立统一发票并先以“杂项”附申请单一份收入列帐,另一份申请单交福利委员会。于每月底提拨 40%给职工福利委员会当为福利金。(八)本办法经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七、员工借书办法七、员工借书办法 (一)为便于图书的管理并使其能在短期内更广泛地借阅于各位同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二)向图书室借阅书籍杂志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则。1.凡欲借阅本图书室书籍、杂志者,应先向管理人员登记并取书。2.定期性报章杂志,原则上于次日归还,月刊则可于两日内归还。3.一般书籍均须在一周内归还;逾期者须请续借一次但不得转借他人。4.每次每人限借杂志一本,书籍二本,期限已至而未归还者,不得再请求借书。5.离职时,必须还清所借书籍、杂志。6.对于所借的书籍与杂志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等情形,须负责赔偿。(三)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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