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 法条补充.pdf

上传人:奉*** 文档编号:4206800 上传时间:2021-05-23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80.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4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 法条补充.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4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 法条补充.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4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 法条补充.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 法条补充.pdf(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在校课余时间在校课余时间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校园伤害事故 常用法条常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 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第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

2、适当的原则,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 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 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 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 某一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者管理混乱,存在 某一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 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5、,发现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 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 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

6、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 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 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 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7、释 (2003)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 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 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制定,年制定,2012年修年修正)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 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 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 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 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