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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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要求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5-3的规定。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表2-5-3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保护罩(玻璃或塑料)格珊格栅或透光罩透明磨砂、棱镜荧光灯灯具75%65%55%60%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75%60%60%(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2-5-4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2、 表2-5-4标称功率(W)18202230323640镇流器能效因素(BEF)电感型3.1541. 9522.7702.2322.1462.0301.992电子型4.7784.3703.9982.8702. 6782.4022.270(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5-5的规定。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表2-5-5谐波次数n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22330注510779511n39 (仅有奇次谐波)3注:是电路功率因数。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2-5-6的

3、规定。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表2-5-6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0.536.00.7524.51.018.11.512.12.57.4144.6163.08101.83161.15250.727350.524 续表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500.387700.268950.1931200.1531500.1241850.09912400.07543000.0601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

4、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2-5-7中规定的允许值。谐波电流允许值 表2-5-7标准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1129.7188.6167.88.97.1146.512(4)

5、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2)功率密度之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5.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标准中的有关规定。6.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7.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十一、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监

6、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2)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闽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3)压力和压差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4)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

7、等应符合产品要求;(5)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6)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7)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8)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3.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能应符合设计要求。5.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

8、的要求。7.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8.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2)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3)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4)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9.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9、(1)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功能;(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10.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1.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5)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9)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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