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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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一、依据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不符合自查要求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特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接受处罚。二、自查由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人,鼓励结合实施奖罚。实施前必须熟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专业知识,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三、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并形

2、成书面记录。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原料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三)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六)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7) 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8) 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能出示自查记录。四、自查报告应定期上报的情形:符合“特区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点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等供餐人数众多的集中用餐单位(含学校食堂)、重大活动餐饮单位、大型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自查报告应当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于每年底前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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