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国家税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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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关税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6 号号 )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 “放管服” 改革要求, 简化出口退 (免) 税手续, 优化出口退 (免) 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出口退 (免) 税申 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 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 贸易专用) 。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 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 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 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 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

3、子信息 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 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 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 理出口退 (免) 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出口退 (免) 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及相关举证资料, 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 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

4、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 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 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

5、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 以下称“30 号公告” )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 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 照 30 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 (一) 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

6、业的次月起执行; 第 (二) 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 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 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 时间。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 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 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1)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 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7、)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 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 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 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 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 核。 (3)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

8、综合实际分配率” ,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 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 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4)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 发生变化, 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

9、别。 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 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 6) ,并提供下列资料 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1)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2)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 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

10、务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 1 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 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 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20 号)号)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

11、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 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 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 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 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出口

12、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 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额” ,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五条所述情形、 按照本公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退运等情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 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

13、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三)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 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 子信息稽核比对, 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 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 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 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

14、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 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 退税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 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三、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三、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25 号)号) (一)综服企业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

15、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规定的,允许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备注”栏、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备注”栏填写 “WMZHFW” 。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 年 5 月 14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四、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

16、知(财关税四、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财关税20188 号)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 底前 “中亚气” 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1 39 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关税201374 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该项目进口规模为 300 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华北 天然气销售中心,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

17、政策网址: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 公告(税委会公告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 号)号)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500 亿 美元商品加征 25%的关税,其中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加征关税, 同时就约 16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 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 根据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659 项约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 加征 25%的关税,其中 545 项约 340 亿美元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 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 545 项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具体商 品范围见附表 1。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 114 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具体商品 范围见附表 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 1 和 2 所列进口商品

19、,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 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 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

20、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政策网址: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 批)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批)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6 号)号) 2018 年 7 月 11 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10%关税的 措施。8 月 2 日美国贸易代表声明称拟将加征税率由 10%提高至 25%。美方背离了双方多次 磋商共识,单方面再次升级了贸易摩擦,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破坏全球

21、产业链和自 由贸易体制, 实质性损害了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 也将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发展造成 负面影响。 针对美方上述措施,中方被迫采取反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5207 个税目约 6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20%、10%、5% 不等的关税。如果美方一意孤行,将其加征关税措施付诸实施,中方将即行实施上述加征关 税措施。 中方采取上述加征关税措施, 目的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反制措施遏制贸易摩擦升 级, 同时, 相关措施也尽可能减少对我国国内生产、 人民

22、生活需要的影响。 上述措施实施后, 有关部门将会同社会各界对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力争把措施对我国国内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 最低。 政策网址: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约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约 160160 亿美元进口商品亿美元进口商品 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20187 7 号)号) 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 国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5 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 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 2018 年 8 月 23 日 12 时

23、 01 分起实施加征 25%的关税。 根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对征 税商品清单进行了适当调整, 具体商品范围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 16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7 号)为准。 其他事项仍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 号执行。 政策网址: 八、关于提高机电八、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 号)号)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

24、率提高至 16%。 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 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以出口货物报 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 政策网址: 九、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九、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 号号)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 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

25、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 ,自离境地口岸(以下 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 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 符合前款规定的 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启运港。 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 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 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三)经停港。 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

26、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 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 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及 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 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 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 企业纳税信用等 级发生变化的, 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

27、符合条 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 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 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 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三、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 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 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 申请, 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 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 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

28、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 输给税务总局。 (三)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退税。 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 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 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 在申请退税时, 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 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 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

29、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 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 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 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 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出口企业 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 2 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 除因不 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 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

30、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 调整已退税额。 四、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启运港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 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 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453 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启运出口货 物报

31、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 、正常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 以及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实现按日电子化传输前,启运港出口退税仍 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流程办理。 政策网址: 十十、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商务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103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 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32、: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 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 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 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 物。 二、 各综试区

33、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 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 各综试区税 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具体免税管 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 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 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 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34、 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政策网址: 十一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告 2018 年第年第 48 号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 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 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 60%” 。 2.取

35、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 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 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 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 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 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36、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 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 高退税效率。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 税申报。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外贸综

37、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实地核查、代办退 税发票开具、退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 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一)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通过新闻媒体、 网站、 短信平台、 电子邮件、 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 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 尽快满足退税申报 条件。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 (免) 税申报、 审核、 退库进度及申报退 (免) 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

38、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第 3 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 作每年进行 1 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网址: 十二十二、财政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能源局关于调 整重大技术装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财关税201842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39、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 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 行业 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见附件 1)和重大 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

40、、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 年修订) (见附件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 1 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 进口附件 2 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 1、2 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 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 12 月 31 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 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 2019 年度预拨免税进口 额度相应取消。 二、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见附件 3)

4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 月 1 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 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 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 3 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 1999 791 号)

42、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调整前已批准的上 述项目顺利实施,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含 6 月 30 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 201739 号)附件 3 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 (2012 年第 83 号)执行。 自 2019 年

43、7 月 1 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录(2018 年修订) 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 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 审核征免税的, 进口不予免 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12 年调整) 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44、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739 号)予以 废止。 政策网址: 十三十三、财政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的公告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58 号号) 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 实施更加开放便

45、利的离岛旅客 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 门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 30000 元,不 限次。 二、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 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 ,每人每次限购 2 件(详见附件) 。 三、本公告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网址: 十四十四、财政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电

46、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 通知通知(财关税财关税201849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 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 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现将完善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 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

47、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 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 理。 三、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 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模式。 四、 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进行了调整,将

48、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网址: 十五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18 年年 12 月月 28 日修订) 的公告日修订)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66 号号) 为优化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85 号) ,现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予以发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启运港退(免)税管

49、理办法 (2018 年年 12 月月 28 日修订)日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 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 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2 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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