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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陵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 改进工作作风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县直各学校的教职员工。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二)上班(含值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
2、网上聊天,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三)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训斥、羞辱学生家长。(四)工作日中餐饮酒和有晚辅、晚上值班任务的晚餐饮酒。(五)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擅自调课和请人代课。(六)课堂吸烟、嚼槟榔、穿背心,超短裙(裤)、拖鞋、使用通信工具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七)酒后驾车。(八)利用学生及家长关系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九)不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不集中办公、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等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的行为。(十)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或者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商品等方式谋取私利。第四条、有本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停薪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停职停薪,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本补充规定由茶陵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补充规定结合实行建立健全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