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WI13-02-15D0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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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WI13-02-15 D0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受评审方: 评审地址: 注册地址: 通讯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评 审 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审组长: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1.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2.本检查单依据CNAS-SC24:2017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作为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产品)的补充。3. 认证机构在填写检查单第三列时,不仅需填写与准则要求所对应文件的具体条款,还应简要描述为满足认可准则要求所采取的具

2、体措施。如涉及到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外的文件,则提交文审材料时应将这些文件一并提交。4.评审员应逐项对认证机构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将发现的认证机构文件存在的问题记入“问题描述”栏,并进一步记录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描述最终的文件符合性,且需在本文件首页签字。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认可准则条款号检 查 事 项与该认可准则要求相对应的认证机构文件名称及条款(认证机构填写)问题描述(评审员填写)符合性评价(评审员填写)C1.1.1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并按照本文件的要

3、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C1.1.2认证机构应当遵照国家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低碳产品认证。C1.2对公正性的管理C1.2.1认证机构应公正行事,并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正性管理的控制措施,该措施可包括禁止、限制以及行事规则和相关政策等。C1.2.2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应确保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温室气体(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代表(如环境、能源方面的代表)。 C1.3分包认证机构应说明可向

4、外部机构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如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活动)的条件,应确认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分包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C1.4信息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或以其选择的适宜方式公示其获准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并说明其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仅限在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内。C2认证机构人员C2.1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进行管理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地识别和配备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能力。C2.2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至少应包括以下过程:1)为实施特定的认证方案规定所需的能力要求;2)依据能力

5、要求,针认证过程中的每项职能确定其人员能力准则,该准则应包括认证人员对于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具体内容;3) 对照能力准则,采用适宜的方法来评价和证实有关人员实际具有的能力,以确保所使用的人员仅从事已证实其具备能力的特定活动。当能力准则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评价。4) 对所使用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表现及其能力的保持与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控;5)识别培训需求,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实践机会等,确保能力要求得到满足。C2.3认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与其运作的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相关的知识,或有途径获取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其运作所涉及的产品认证方案方面获得与认证有关的建议或技术支持。

6、C2.4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足以完成其核查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1) 有关温室气体(GHG)排放方面的知识,包括:a)适用的GHG术语和专业问题,如全球增温潜值GWP、GHG活动数据、GHG排放因子、实质性和实质性偏差的应用、数据质量等;b)GHG排放的过程以及与GHG排放的量化(GHG核算)、监测方法和报告;c)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2)适用的温室气体(GHG)方案的要求,包括:a) 特定行业中与GHG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产业政策);b)认证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c)核查工作程序和要求;3)数据和信息审核知识,包括:a)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抽样方法;

7、b)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审核方法;c)数据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如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存储GHG信息)。C2.5作为一个整体,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实施核查所需要的能力,这包括:1)运用核查原则、程序和方法;2)使用适当的方法获取所需信息,并将C2.4所述的有关知识恰当地运用于核查工作中;3)评估数据、信息并做出专业判断;4)识别和理解与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联的风险,分析数据和信息系统中的失效情况及其影响,并对数据、数据源、适用的过程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5)对核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有效沟通;6)此外,核查组尚应具备以下特定能力:a)熟悉组织运营的法律环境;b)熟悉组织产品制造的工艺流程、相关

8、术语及其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源;c)评估产品的碳排放量。C2.6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的核查员除应具备C2.4所述的各项技术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具有与要求的能力相关的碳排放领域工作经验。这些工作经验宜在与组织碳核查、GHG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用能评估等有关的方法学开发、科研、咨询、管理和技术工作中获得。C2.7认证机构中从事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核查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执业资格。C3.1.1认证申请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低碳产品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认证申请书及拟认证产品的有关

9、信息,包括必要的技术文件。C3.1.1.1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2)申请人已建立并实施了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或制度; 3)法规有要求时,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4)申请认证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能正常批量生产;5)申请人近一年内,未受到有关质量、环境、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C3.1.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a)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运作场所的必要信息;b)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及适用时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行政许可; 2)申请单元

10、及其产品信息,包括: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能和主要原材料清单;b)产品工艺流程图、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排放源;c)产品符合相关的行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3)外包活动的信息;4)拟申请认证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报告;5)其他信息(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C3.1.2 核查准备C3.1.2.1认证机构应为其核查活动制定核查计划,该计划应基于认证方案的特点和要求,并与核查的目的、范围包括产品的计算边界相适应。C3.1.2.2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能力的人员组成核查组。在决定核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

11、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核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C3.1.2.3某些情况下,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可以配备具有与组织产品工艺、法律法规、财务问题等相关知识的技术专家,以便为核查组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C3.1.2.4同一个核查员不应对同一申请人(组织)进行连续3次以上的核查。C3.1.3 现场核查时间认证机构应为实施现场核查确定所需的时间。在确定具体的核查时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信息:1)组织的行业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2)场所数量;3)产品种类和核查范围;4)所进行的测量/监测过程的复杂程度;5)数据清单的复杂性及提供信息和数据的过程等。C3.1.4 核查

12、认证机构应依照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的相关规定和适用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采用相应的认证模式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活动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需要时的产品检测。C3.1.4.1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活动至少需确认下列各项: 1)申请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包括;a)资源配置与管理;b)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的管理控制;c)生产过程包括工艺方法、参数的控制;d)测量/监测的实施及测量/监测设备的维护;e)产品的一致性控制。2)产品的一致性检查,至少包括a)认证产品的计算边界与申请人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报告的一致性;b)认证产品的投料、配方及生产工艺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c)关键原材料的种类、

13、来源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d)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3)产品的碳排放量值核查,至少包括:a)重要排放源的核查;b)拟认证的产品与所选用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符合性;c)GHG数据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数据收集、分析、处理以及为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而实施的控制;d)GHG数据质量评估,包括覆盖范围、数据的来源、不确定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和重现性;e)所有支持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f)产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质性。C3.1.4.2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加工)场所。C3.1.5核查报告认证机构的核查报告

14、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核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组织规模等);3)产品信息;4)活动数据清单的描述;5)核查发现;6)报告覆盖的时间段;7)适用时,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8)结论。C3.1.6认证决定和认证证书C3.1.6.1认证机构应根据对核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结果的复核做出认证决定。C3.1.6.2认证机构内做出复核和认证决定的人员(或小组),其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件所规定的对核查员的能力要求。C3.1.6.3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

15、供正式的认证文件,该认证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低碳产品认证标识;3)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4)产品生产者、生产(加工)场所的名称、地址;5)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6)产品名称、规格/型号;7)每种产品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8)采用的认证模式;9)申请产品的碳排放量值;10)发证日期和认证有效期;11)证书编号;12)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C3.1.6.4认证机构应就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使用和展示实施适当的控制。C3.2 监督C3.2.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认证方案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实施监督,以确

16、认加施标志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所要求的监督程序应当包括对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产品碳排放量验证和适用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C3.2.2监督方案可随获证方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而变化。在制定监督方案时,应考虑产品的复杂性、工艺的变化、计算边界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时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C3.2.3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方将以下列举的更改通知认证机构,以便认证机构确定是否需要对被告知的更改做进一步的现场核查。在未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前,获证方不得在因上述更改而受到影响的认证产品上施加低碳产品认证标志。1)获证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和生产地址变更;2)产品认证范围和计算边界的变更; 3)产品变更,包括配方、关键原材料的变更;4)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变更;5)对能源使用的变更(包括能源种类及其利用方式);6)分包方的变更。C3.3扩大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以确定任何必要的核查安排,这类核查活动可与监督同时进行。C3.4 再认证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认证方案的要求,对获证方提出的再认证申请进行策划并实施再认证活动。对低碳产品的再认证应按初次认证进行。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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