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电动汽车仪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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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040.30 T 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836XXXX 代替 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仪表 Instrument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T 19836XXXX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与GB/T 19836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范围(见第1章)

2、; 删除了仪表的类别(见2005版的第3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仪表的一般要求(见2005版的第4章); 增加了指示或显示内容(见第4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8362005。 GB/T 19836XXXX 2 电动汽车仪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仪表特有的指示或显示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84.2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45492009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QC/T 213 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84.22015、GB/T 19596和QC/T 21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指示或显示内容 4.1 可行驶模式 电动汽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要求应符合 GB/T 18384.22015 的 4.1。 4.2

4、 可行驶里程 4.2.1 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可行驶里程。 4.2.2 具有纯电驱动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纯电驱动的可行驶里程。 4.2.3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用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纯电驱动的可行驶里程。 4.2.4 可行驶里程的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 车辆瞬时功率 4.3.1 驱动系统瞬时功率 4.3.1.1 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有功率输出时,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 统输出的瞬时功率,应同时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的可用剩余功率。 4.3.1.2 有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纯电驱动模

5、式下,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 统输出的瞬时功率,应同时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的可用剩余功率。 GB/T 19836XXXX 3 4.3.1.3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纯电驱动模式下,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输出的瞬 时功率,应同时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的可用剩余功率。 4.3.1.4 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的驱动系统瞬时功率及可用剩余功率可使用其他单位(例如:电流或百 分比等)代替,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1.5 可用剩余功率的指示或显示可通过驱动系统最大功率与瞬时功率的组合实现,驱动系统最大 功率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

6、.2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 4.3.2.1 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电动汽车,车辆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车载储能系统回收的瞬时电功 率。 4.3.2.2 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可使用其他单位 (例如: 电流或百分比等) 代替,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3 瞬时功率的指示或显示 若电动汽车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的指示或显示功能, 则车辆仪表的指示或显示应符合车 辆驱动系统和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实际工作状态。 4.4 驱动功率限制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功率限制或降低时,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要求应符合 GB/T 18384.22015 的 4.3.1。

7、4.5 车载储能装置剩余能量 4.5.1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用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可充电储能装置(不含辅助蓄电 池)的荷电状态,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储氢系统的剩余氢气量,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 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3 可充电储能装置(不含辅助蓄电池)的荷电状态或储氢系统的剩余氢气量降低至影响车辆的行 驶时,车辆仪表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向驾驶员提示。当车辆处在制造厂规定的 低剩余能量时,车辆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a)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能够使车辆驶出交通区域; b)当没有独立的

8、能量存储装置为辅助电力系统供电时,剩余能量应能为照明系统提供满足有关标 准规定所需的电量。 4.6 充电状态 4.6.1 电动汽车进行传导充电时,车辆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车辆与充电连接装置的连接状态。 4.6.2 电动汽车进行无线充电时,车辆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原边设备与副边设备的耦合状态。 4.6.3 车辆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车辆充电的实时状态(例如:可充电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已充电能 量或预计充电完成时间)。 4.7 故障警告 出现以下一个或多个故障时,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故障警告信号: a) 具有整车绝缘监控系统的车辆,监测到绝缘故障; b) 车载储能系统和(或)驱动电机系统出现车辆制造厂规定的不能继续工作的故障; GB/T 19836XXXX 4 c) 充电连接正确,充电系统因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充电; d)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料系统压力超出车辆制造厂规定值和(或)氢气泄露不符合GB/T 24549 2009的4.2.4.2。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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