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合发文模板 - Suzho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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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科高发2018144号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日前,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

2、遵照执行。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近期召开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进会议有关工作部署,就做好2018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评价工作机构要按照通知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苏科政发201875号)有关要求,加强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推动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加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载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注册和自我评价。2、各评价工作机构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工作。需要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须在5月28日(

3、含)前提交企业注册信息,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月29日(含)前完成形式审查;完成注册的企业须在5月31日(含)前提交企业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评价工作机构须在6月6日(含)前完成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并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6月30日前完成入库公告。3、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含)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4、B。入库登记编码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4、各市、县科技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发送给同级税务部门。5、各级税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摸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纳税人基数和分布情况,通 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取得登记编号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力度。6、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实际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库登记编号、研发扣除额)与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共享。附件: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此页无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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