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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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备用名称1备用名称2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xxxxxxxxxx住 所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XX镇XX村(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XX镇XX村(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联系电话139xxxxxxxxx邮政编码266000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住所原地址新地址经营范围原范围新范围法定代表

2、人原法人新法人成员原先成员新成员备案分支机构增设注销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章程 初次备案 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章程其他 成员名册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注销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清算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公告日期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四(新法人签名) 盖 章

3、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2019 年 3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李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139xxxxxxxx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30782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李四(签名) 2019年 3月

4、 1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新成员) 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1张三货币20000张三(签名)2李四货币20000李四(签名)3王五货币20000王五(签名)4赵六货币20000赵六(签名)5韩梅梅货币20000韩梅梅(签名)成员出资总额:100000(元)法定代表人签名:李四(签名)2019年3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新成员)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张三身份证370782xxxxxxxx莱西市XX镇XX村农民2李四身份证370782xxxxxxxx莱西市XX镇XX村农民3王五身份证370782xxxxxxxx莱西

5、市XX镇XX村农民4赵六身份证370782xxxxxxxx莱西市XX镇XX村农民5韩梅梅身份证3707xxxxxxxxx莱西市XX镇XX村农民6789101112成员总数:5(名)其中: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四(签名) 2019 年3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只提供新成员的信息)(黏贴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

6、社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张三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 (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张三固定电话:81234567移动电话:1851234567(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

7、字或盖章):张三 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公章2019年3月1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

8、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

9、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章 程 修 正 案依据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 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规定,经本社成员研究决定,对本社章程作如下修改: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修改为:青岛XXX果蔬专业合作社第二条:合作社住所修改为:山东省青岛莱西市XXX镇XXX村XXX号第四条:合作社经营

10、范围修改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水稻;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水稻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注册资本修改为 100 万元;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成员修改为:(一)张三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二)李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三)王五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四)赵六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五)韩梅梅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四(签字) 公章: 2019 年 3月 1日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 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于_2019_年_2月_1_日召开成员大会.出席本次大会的成员共 5_名,占本社成员总数的100%,作出的决议经出席成员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1、 同意本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为:XXXXX专业合作社。2、 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为:XXX。3、 同意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变更为: XXX万元。4、 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变更为:XXXX。5、 同意免去XXX的理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本社的法定代表人,选举XXX为理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6、 同意XXX退出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不再享有本社的权利,同意XXX以货币出资XXX

12、元,成为本社新的成员。7、 同意就上述变更修改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相关条款。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张三(签名)、李四(签名)、王五(签名)、赵六(签名)、韩梅梅(签字)2019年 3月1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青岛栈桥水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注册号)93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1xxxxxxxxx商事主体邮箱 商事主体住所青岛市 莱西 区(市) XXX 街道(乡/镇) xxx 路(村/社区) 号(新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1、青岛市 莱西 区(市) XXX 街道(乡/镇) xxx 路(村/社区) 号。(新地址)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青岛市商事

13、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在政府设定的禁设区目录内。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李四(签字)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程鑫(签字) 2019年 2月1 日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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