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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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源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开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差异化 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本钱,根 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 163号)、河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 质量开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产业集聚 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 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 4号)等有关规定和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 期出让、先租

2、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 适用本实施细那么。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 求,列入限制用地工程目录和禁止用地工程目录的工业 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包括:提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应申请; 明确供应方式、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 到达约定条件期限、缴款方式等;负责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 履约监管协议;建立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工 业用地履约情况;编制工程考核评价意见书等。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具体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委托地 价评估;经集体研究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租赁标底或底价等, 拟定供应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委托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转 让、转租及抵押登记;办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 续;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 容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报告。(二)市发改、工业部门负责做好产业政策指导。(三)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属地政府统计相关工业工程的 缴税情况,并在工程投产后对工程的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四)市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4、。(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 并对工程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六)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工程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 理。第五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那么上不超过20年。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含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出让年期不 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可 按年期折算,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出让 期满,经评估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对省级以上重大投资工程和战略性产业工程,以及使用闲置、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工程,经综合评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 内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

5、那么上不超过5年,出 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 出租局部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局部的出让年限一致,原那么上 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第六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 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工程核准、规划、建设、 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 用权具有同等权能。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 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其出让起始价可按年 期折算,但不得低

6、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其中,出 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是指:在按法定最高年限评估价格不低 于本钱价和工业最低价前提下,评估价格按照修正系数修正后 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年期20年的修正系数为0.4,出让年 期30年的修正系数为0.6,出让年期40年的修正系数为 0.8,出让年期50年的修正系数为l.Oo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 低价的年期修正价是指: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相关要求,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 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 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年期修

7、正必须符合城 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土地年纯收益年均增长参考 市工业用地价格年均增长率。第八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照土地年期 出让起始价的100%确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竞买保证 金按土地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 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满转为出让方式时,出让 金标准按竞得地价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的差价确定。第九条 土地成交之后,受让单位须先与属地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或片区管理办公室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市自然 资源

8、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 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 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 提出、谁监管”的原那么,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 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 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 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 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片 区管理办公室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无偿

9、收回土地使用权。各部门监管内容 具体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土地开竣工情况进行 监管;负责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规划条件进行 监管。(二)市税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缴税情况进行监管。(三)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办理进行监管。(四)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 监管。同时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用 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 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 监管。第十一条 采取

10、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 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 政府或片区管理办公室提出考核评价申请,所属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或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评价。验 收合格的,承租人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凭验收合格意见,向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 前通过验收的,可提前签订合同。受让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局部不得再以租赁方式继续 使用该宗土地,并持第二阶段用地合同和验收合格凭证,办理 土地、房屋后续相关手续。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 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 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片区管理 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片区管理办 公室要求并催促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撤除,逾期不移除的, 按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二条 本细那么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河南省工业用地弹 性出让实施方法(试行)的补充。本细那么明确规定的,按本 细那么实施;本细那么没有规定的,按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实施方法(试行)(豫政办2017) 163号)实施。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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