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pdf

上传人:q**** 文档编号:4026228 上传时间:2021-01-05 格式:PDF 页数:140 大小:1.3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40页
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pdf(14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发行总金额:发行总金额:812,662.50 万元万元 光盈光盈 2017 年第年第二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说明书发行说明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起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贷款贷款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委托人)委托人)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发行人)发行人) 发行金额发行金额 (人民币(人民币万元万元) 发行利率发行利率 法定到期日法定到期日 预计到期日预计到期日 评级评级 (中诚信)(中诚信) 评级评级 (中债资信)(中债资信)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 706,800.00 固定利率

2、 2021-7-26 2018-7-26 AAAsf AAAsf 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 37,100.00 固定利率 2021-7-26 2018-10-26 AA+sf AA+sf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68,762.50 - 2021-7-26 2019-7-26 无评级 无评级 总计 812,662.50 受托机构将于簿记建档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并设立专用簿记室统一进行簿记建档, 簿记室所在地为: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光大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则将持有不低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全

3、 部发行规模的5%,具体为持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80%,且持有期限不低于该档次证券的存续期 限; 受托机构将于信托设立日向发起机构支付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 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 请参阅本 发行说明书 第十九章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 请参阅本 发行说明书 第十九章 “投资风险提示投资风险提示” 部分。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于信托财产交付日2017年6月16日(含该日)开始计息,受托机构将于每个支付 日向投资者支付根据计息期间期初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计算而得的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 券的第一个支付日是2017年7月

4、26日。关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请参阅本发行说明 书第二章“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不晚于信托设立日次一工作日将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投资者 的托管账户。受托人将于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自 行持有的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在信托期限内不得转让。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交易提供评级服务。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详见本 发行说明书第二十章“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部分。 本发行说明书的公布日期为2017年6月6日。 中信证

5、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I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系根据银监会光盈 2017 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通 知书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 71 号)批准发行。 发起机构和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 不构成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主承销商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本期

6、资产支持证券下的 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项下 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 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 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 金和收益的义务。 发起机构发起的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满足发起机构内部风控要求, 满足发起机构质押 式回购标的准入要求。在投资者有需求并满足发起机构利率要求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将 积极提供质押式回购业务。 投资者购买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 期资产

7、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 也不表明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作出了任何判断。 本发行说明书中关于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税务意见书等中介 机构意见的概要已经相关中介机构校验, 发行人将保证引述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 I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 1 第二章第二章 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 . 5 第三章第三章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15 第四章第四章 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19 第五章第五章 主要交易方证券化交易经验和违约记录申明及主要

8、交易方证券化交易经验和违约记录申明及关联关系申明关联关系申明 .21 第六章第六章 交易文件主要内容及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文件主要内容及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23 第七章第七章 资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33 第八章第八章 发起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发起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置置 .38 第九章第九章 资产池的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资产池的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 .46 第十章第十章 信托财产的核信托财产的核算、管理与处分算、管理与处分 .6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信托财产需承担的税收与费用说明信托财产需承担的税收与费用

9、说明 .6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信托财产移转的重要合同及条件信托财产移转的重要合同及条件 .67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68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资产支持证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 .73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交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发行不成功的处理易、结算、发行不成功的处理 .78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清仓回购条款说明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80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信用增级措施说明信用增级措施说明 .82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加权平均

10、期限敏感性分析加权平均期限敏感性分析 .83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投资风险提示投资风险提示 .85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 .88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法律意见书概要法律意见书概要 .94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中国法律影响因素中国法律影响因素 .100 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会计意见摘要会计意见摘要 .105 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税务分析报告概要税务分析报告概要 .106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证券存续期内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安排信息披露安排 .111 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主定义表主定义表 .114 I 第一章第一章 本次发

11、行的有关当事方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发起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服务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伍丹、史燕飞、薛文军 联系电话:010-63636811、63639387 传真:010-63639384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 二、受托机构二、受托机构/发行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 联系人:时凯、王涛、姬云超 联系电话

12、:010-51960295 传真:010-51960297 邮政编码:100005 网址: 三、资金保管机构:三、资金保管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 法定代表人:夏云平 联系人:段硕 联系电话:010-57395445 传真:010-58377177 邮政编码:100032 网址: 1 四、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四、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田鹏 联系电话:0

13、10-8817073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 五、主承销商五、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毕自强、杨璠、周嘉辰、李时雨 联系电话:010-60833563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网址: 六、联席主承销商:六、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

14、人:霍达 联系人:胡晓和、左飞、罗静、肖迪衡、王明皓、孙超、黄淮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 七、信用评级机构:七、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李燕、尹姣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中心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15、冯光华 联系人:汪潇逸、侯宁嬿、刘静仪 联系电话:010-88090028 传真:010-88090102 邮政编码:100032 网址: 八、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八、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苏峥、姜志会 联系电话:010-58785007、010-58785386 传真:010-58785566 邮政编码:100020 网址: 九、会计九、会计/税务顾问:税务顾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

16、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黄艾舟、胡东方 3 联系电话:010-85087920 传真:010-85185111 邮政编码:100738 网址: 4 第二章第二章 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 一、交易结构一、交易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其合法拥 有的部分信贷资产信托予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成立资 产证券化信托, 由英大信托作为发行人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机构发行不同档级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项目交易结构示意图如下:以下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 易结构,其中实线表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

17、流的划转。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光大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资产池委托给作为受托机构的英 大信托,由英大信托设立“光盈 2017 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将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发起机构。 光盈光盈2017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图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图 资金保管合同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发起机构) 借款人借款人 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 (贷款服务机构)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资金保管机构) 英大信托 英大信托 (受托机构/发行人)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投资者投资者 特定目的信托

18、特定目的信托 承销团承销团 中债登 中债登 (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信托合同 发行收入 设立信托 发放贷款 偿还本息 转付 回收款 划付 证券本息 兑付 证券本息 服务合同 承销团协议 承销协议 发行资产 支持证券 发行收入 承销资产 支持证券 认购资金 5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 收、信托费用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资产支 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 和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 受托机构于交割日之前与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19、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再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 销商和其他承销商承销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以外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光大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 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 号)以及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 例的文件(2013第 21 号公告)要求,持有不低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发行规模 的 5%,具体为持有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 80%,且持有期限不低于该档次证券的存续 期限。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光大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 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资金

20、保管机构对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 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且在登记托管机构完成登记之后,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 据相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 券。 二、交易概述二、交易概述 本概述所述信息及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有关的如下信息须结合本发行说明书其 它章节的详细信息进行阅读。 本概述向投资机构提供本发行说明书所述交易的概览。由于仅为概述,因此并 未载有可能对投资机构而言重要的所有资料。

21、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前, 应仔细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其他部分。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有关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的特定风险载于投资风险提示章节,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仔细 阅读该章。 信托 根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光盈 2017 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信托合同 指“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签署的光盈 2017 年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 托之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6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据“信托合同”将其合法所有的 “资产池”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

22、托财产”。通过本“信托”的设立, 实现“资产池”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资产的风险隔离,实现“资产池”与 “委托人”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实现“受益人”以“信托财产”为限进行 追索。 信托财产 系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资产池”以及“受托人”因对“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信托受益权和资 产支持证券 “信托受益权”由“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优先档信托受益权”)和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代表“次级档信托受益权”)表示。 “信托”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 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 A 档

23、资产支持证券”和 “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量(总面值) 为人民币 812,662.50 万元。 有关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四章“资产支 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 信托终止日 系指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1、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2、“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银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信托”;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法定到期日”届至; 6、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包括“清仓回购”); 7、“资产池”中的全部“

24、信贷资产”清偿完毕。 信托的终止与清 算 1、“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包含该日)至“信托终止 日”(不包含该日)止。 2、“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 60 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同意的其他更晚日期)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1)清算“合格投资”;(2) 按信托合同第 25.3 款约定清算除现金、存款及“合格投资”以外的“信 托财产”(“非现金信托财产”)。 3、“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 10 日内制订“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清算 方案(“清算方案”),并于“信托终止日”后 30 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 19 条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

25、证券持有人大 会” 就是否认可 “清算方案” 作出决议。 在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就 “信 托财产”的清算方案尚未形成决议之前, “受托人”仍应继续按照信托合同 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受托人” 应当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清算方案”清算“非现金信托 财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未能就“清算方案”形成有效决议的, 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 “法 7 律”规定以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清算“非现金信托财产”,全体“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

26、人”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表示认可。 5、“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清算完毕之日后 30 日内依法出具信托清算报 告,该信托清算报告应经“审计师”的审计。“审计师”就信托清算报告出具 审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第 23 条的约 定披露经审计的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报告公告后 30 日内无“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对该信托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 “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 项解除责任,但因“受托人”的重大过失、欺诈和违约而引起的责任除外。 6、“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 10.7 款约定的顺序进 行分配。 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大会

27、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七章“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有限追索权和诉 讼禁止 “信托合同”项下各信托当事人同意,“受托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除针对 “受托人” 提起的因其自身重大过失、 欺诈、 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 “交易文件” 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针对 “信 托”、“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义务的追 索权,只限于“信托财产”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顺序不时可供分 配的金额。对于根据信托合同运用“信托财产”及/或其实现的收益后仍 未满足的“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金额, “

28、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针对“信托” 或“受托人”不享有索赔或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 权利应被放弃或消灭。 “信托合同”项下各信托当事人进一步同意,在“信托”的存续期间(自 “信托设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 2 年零 1 天,任 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信托”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但是,本条不 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 违约、 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 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不合格信贷资产 的赎回 不合格信贷资产系指在“初始起算日”或“信托财产交付日”不符合“资产保 证”的“信贷资产”。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 “受

29、托人”或者“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不 合格信贷资产” , 则发现该情形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前述其他方。 “委托人” 应:(1)将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如果“委托人”知道该原因)提供给“受 托人”和“评级机构”;并应(2)在重大方面纠正该等情形,如该情形在通 知后 30 日内不能被纠正的, “委托人”应在通知之后按信托合同第 13.1.2 款约定向“受托人”赎回相应“不合格信贷资产”。 如“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的要求,则“委 托人”应于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所在的“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回收款 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信贷资产”的“赎回价格”的款 项一次

30、性全额划付到“信托账户”。除信托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情形外, “委托人”不对“信贷资产”进行“赎回”。 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1)在“受托人”收到 “委托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所支付的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 后,“受托人”自“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起对该“不合格信贷资 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权益、 利益和收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2)相关“账户记录”应由或被视 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委托人”;(3)按 8 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

31、知手 续(如有)。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信贷资产”并支付相应的 “赎回价格” 款项后, “受托人” 不应就赎回的该 “不合格信贷资产” 要求 “委 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日终时 确定每笔相关“不合格信贷资产”的“赎回价格”,并在该期的“季度服务机 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资金保管机构”在收到“委托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所支付的等 同于“赎回价格”的款项后,相应转入“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赎回”要求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在“受托人” 提出要求的 30 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无法

32、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可按信托合同第 29 条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信托公告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 告,将设立“信托”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设立“信托”的事实), 予以公布。 按照信托合同第 3.8.1 款的约定发布信托公告的费用(如有)由“信托财 产”承担。 清仓回购 “清仓回购”是“发起机构”的一项选择权。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六章“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的 面值 1、“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706,800.00 万元; 2、“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37,100

33、.00 万元; 3、“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68,762.50 万元。 优先档资产支持 证券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 B 档资产 支持证券”,其所代表的来自于“信托”分配的优先于“次级档信托受益权” 的受益权。 “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支付优先于“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息以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支付,依此类推;“优先 A 档资产 支持证券”的本金支付优先于“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 持证券”的本金支付。 次级档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项下“次级档信托受益权”,其所代

34、表 的来自于“信托”分配的劣后于“优先档信托受益权”的受益权。 优先档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 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外,其余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次级档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 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外,其余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 登记托管 “资产支持证券”将在“登记托管机构”(在“信托设立日”,“登记托管机 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资产支持证券的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成功”且在登记托管机构完成 登记之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9 转让和交易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

35、券”。 法定到期日 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 评级 各“评级机构”于“信托设立日”对各级“资产支持证券”作出的评级/评估 分析结果为: “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AAAsf(中诚信)/AAAsf(中债资信) “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AA+sf(中诚信)/AA+sf(中债资信)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未予评级 币种 人民币元。 计息期间 在“信托合同”和“资产支持证券”项下,一个“计息期间”系指自一个 “计息日”(含该日)至下一个“计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 一个“计息期间”系指“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第一个“计息日”(不含 该日)。 优先档资产支持 证券的

36、计息方式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在当个“兑付日”本金兑付之前的“未偿本金余额” 票面利率“计息期间”实际天数365 天(闰年计算方法相同);所得数值 取位到人民币分位,不做四舍五入进位;单利计息。 优先档资产支持 证券的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具体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信用增级 本期证券通过设定优先/次级证券的本息偿付次序来实现内部信用提升。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七章“信用增级措施说明”。 信托账户 系指“受托人”专门在“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而开立的,用于归集、存 放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信托利益”及支付其 他相关费用和报酬的银行保管账户, 具体账户信息以实际开

37、立的为准。 其下设 “本金科目”和“收益科目”。 回收款转付日 系指“贷款服务机构”将收到的“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回收 款转付日”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a) 当“中诚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AA-级且“中 债资信” 给予 “贷款服务机构”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AA-级时, “回 收款转付日”为每个“计算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 (b) 当“中诚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 AA-级但高 于或等于 A 级,或“中债资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低于 AA-级但高于等于 A+时,“回收款转付日”为每个自然月最后一

38、日后的 第 3 个“工作日”; (c) 当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a)、(b)、(c)或(d)项后,“委托人”或其授权 主体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如有)将 其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信托账户”。如发生前述“权利完善事件”后,“借 款人”或“保证人”仍将“回收款”划付至“贷款服务机构”,则“回收款转 付日”为“贷款服务机构”收到每笔“回收款”后 3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 作日”; (d) “信托终止日”后,“回收款转付日”为“信托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10 内的任一“工作日”;在“信托终止日”后,“贷款服务机构”还收到“回收 款”的,则“回收款转付日”为“贷

39、款服务机构”收到每笔“回收款” (如有) 后 3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 如果任一“评级机构”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评级等级在某一“回收款转付 期间”内发生变化且因此需要改变“回收款转付日”时,自该“回收款转付期 间”届满之日起,相关“回收款转付日”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回 收款转付日” 发生上述改变之后, 即使 “贷款服务机构” 的评级等级重新提高, “回收款转付日”的频率也不再恢复。 违约事件发生前 的信托财产分配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三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第三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 的信托财产分配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三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第四条。 服

40、务合同 服务合同:系指“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的光盈 2017 年第 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之服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贷款服务机构的解 任 如果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应于该“贷款服务机构 解任事件”发生后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 则“受托人”应向“贷款服务机构”发出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 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 日期生效。 后备贷款服务机 构的选任 1、如果“中诚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低于 A 级(不 含)或“中债资信”给予“贷款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财务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