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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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 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

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 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7 页 -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 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

3、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 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7 页 -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

4、议筹备组。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

5、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7 页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

6、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 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

7、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7 页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7 页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

8、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7

9、页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7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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