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_戴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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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by DAI Peng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 in Legal Theory Supervisor Professor CHENG Fengming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498 Shaoshan South Road, Tianxin District C

2、hangsha Hunan 410004, P.R.CHINA June, 2015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 写的成果作品,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 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本 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或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

3、。本人授权中南林 业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 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作者签名 年 b月多曰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保密 , 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靜 / (请您在以上相应方框打 “ V ”) 摘要 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权在民事领域内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 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经过司法实践证明,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具有重 要的意义,它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维护民事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但是,随着我国民 事诉讼法

4、的修订,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范围不断扩张,民事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的 介入越来越深,从而对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以及稳定的诉讼 结构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民事检察权进行合理的 规制。 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 价值,然后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民事检察权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最后介绍了本文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所运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阐述了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民事检察权的基本 概念、特征、民事检察权形成的理论基础以及民事检察权的功能,然后考察了民 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民事检察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5、。 最后,从有限监督原则、参与式监督原则和高效监督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民事检 察权规制的原则。 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其缺陷和不足。首先从 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 状,然后,指出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 的缺陷在于,民事检察权的权力范围极度扩 张,权能约束过于粗疏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善。 第四部分分析了对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进行完善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讨 论了如何对民事检察权权力范围进行规制。接下来,从民事抗诉权、民事检察建 议权和民事执行监督权三个层面探讨如何对民事检察权的主要权能进行规制。最 后,从完善民事监督听证制度和责任制度

6、两个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民事检察权的 监督机制。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规制;有限监督 I ABSTRACT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in civil field, with which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make Legal supervision of civil litig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After the judicial

7、practice,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which can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ory role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promote justice, enhance the judicial authorit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arties, md maintain the unified and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civil

8、 law. However, with the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scope of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expand ?and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involve of civil litigation deeper, which have some adverse effect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 trial,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parties and the

9、 stability of Litigation structure. Therefore we need to make reasonable regulation.of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is paper,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First it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of tiie topic.

10、 Then it elaborat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tatus about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its evaluation. Finally it introduces 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and research methods.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e basic theory of regulation on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First it introd

11、uces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Then it explaThe fourth part analyzes the path of regulation on the civil procuratoaril power in china. First, it discusses how to limit the scope of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

12、on .then it points out how to regulate the main power of civil prosecutorial power from the civil right to protest and the right of civil procuratorial suggests and civil execution supervision . Finally, it analyzes how to perfect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from the civil procurat

13、orial supervision hearing system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Keywords: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regulation on the civil procuratoaril power; limited supervision III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1鎌 . 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1.2.1国内研究现状 . 2 1_2.2国夕卜研究现状 . 3 1.3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 . 4 2.民事检察权规制概述 . 5 2.1民事检察

14、权概述 . 5 2.1.1民事检察权的概念 . 5 2.1.2民事检察权的特征 . 6 2.1.3民事检察权的功能 . 8 2.2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原因 . 9 2.2.1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 . 10 2.2.2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必要性 . 12 2.3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原则 . 16 2-3.1有限监督原则 . 17 2.3.2参与式监督原则 . 18 2.3.3高效监督原则 . 19 3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 . 21 3.1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 . 21 3.1.1监督范 S . 22 3.1.2监督方式 . 23 3.1.3监督约束机制 . 24 3.2我国民事检察

15、权规制的缺陷分析 . 25 3.2.1民事检察权的权力范围极度扩张 . 25 3.2.2民事检察权的权能约束过于粗疏 . 25 3.2.3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26 4.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完善 . 28 4.1对民事检察权权力范围的规制 . 28 4.2对民事检察权主要权能的规制 . 29 4.2.1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制 . 29 4.2.2对民事检察建议权的规制 . 32 4.2.3对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规制 . 35 4.3完善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机制 . 37 4.3.1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听证制度 . 37 4.3.2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责任制度 . 38 . 4 . 4i . 46 致谢

16、 . 47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枪察权规制研究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事检察权是我国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权力,对于促进 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直以来,民事检察权都是理论界和 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迄今为止,对民事检察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已经有前所 未有的进展,在民事检察权的概念、内涵、性质、功能、监督范围、监督方式、 启动程序、效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随着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 订以及其后一系列具体细则的出台,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启动等方面 都发生了极大地变化,民事检察权在相当程度上进行了扩张。并且,因民事检察

17、权扩张所引发的后果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譬如,民事检察权的扩张 是否会对法院的审判独立产生不利影响,是否会侵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自 由处分权,是否会破坏原本稳定平衡的诉讼结构?由此,民事检察权在法律上该 如何定 位,对其是应继续强化,还是予以规制,或者是维持现状?本文正是基于 上述问题,力图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历史进程演变和相关理念的变迁中,吸取有 利于我国民事检察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理论和制度支持,同时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民 事检察权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论证,找准民事检察权对民事诉 i公过程进行监督的价 值定位,并以此为核心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为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法律制度做出 理论贡献。 本文的

18、理论意义在于,基于对民事检察权基本理论、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的 阐述,提出对民事检察权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并从民事检察权的权力范围、主要 权能 和监督机制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理论构想,科学回答了新 时期下如何应对民事检察权扩张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对于民事检察 权的理论研究。 本文的实践价值在于,通过从权能机构的规划和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提出对我 国完善民事检察权规制法律制度的构想,可以为修改民事诉讼相关立法提供合理 建议,为完善各地的检察监督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民事检察

19、权的研究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对检察权的性质问题研究。一直以来,学界对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什 么样的权力的问题争论不休,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侧重点作出了不 同的回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这种认识一直 是人们的共识。但是近些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学者们在对司法改革进 行研讨的过程中,也对检察权的性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有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和双重属性说三种观点。例如徐显明、李德海、郝银钟和夏邦等学者从 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出 发,主张检察权本质上应归于行政权; w倪培兴、 谭世贵和熊先觉等学者认为检察权具有与司法权相似的属性

20、,主张检察权属于司 法权。 2无论持何种观点,学界都力图从探讨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中寻找检察机关 参与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因素,而且通常在分析检察权的性质时总是在对检察权与 其他国家权力的对比中进行分析的,从而厘清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 功能。从国外的视角来看,检察权始终都是一个 “ 尚未清晰定位的权力 ” ,它始终 在三权分立体系中游弋徘徊。 3检察权具有部分行政属性,也具有部分司法属性, 因此可以说检察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重 合的因素 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对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并非是决定意义上的,并 且两种属性并非绝对互相排斥的,它们可以并存于检察权的权能属性之

21、中。研究 检察权的属性,就要理解其设立之初的本质目的在于分权,从而达到权力制衡的 作用。在研究检察权属性方面,不能因其具有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就片面下结论, 就将其定位为行政权或者司法权,而应当从该权力设置的本质目的上把握其权力 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对检察权的根本属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是关于民事检察权行 使的方式和其处于何种地位的研究。国内目前的理论 大多认为,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情形。 w这其中争论比较多的就是对检察机关在事前监督过程中法律地位分析,对此, 形成了公诉人说、公益代表人说、双重身份说和原告人说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 点的共性是在分析检察机关介入

22、民事诉讼的地位时,都是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视 角。然而,这种解释理论与 “ 禁止二重监督 ” 的理论是相矛盾的,也不能解释对抗 制的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就目前检察权介入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力度来说,有的 学者认为民事检察权权能太小,应从 法律规定上全面扩大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权 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能,即认为民事检察权监督的范围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 人的诉讼活动,这种观点被称为 “ 全方位监督说 ” 。 5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 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由于私法自治和维持双方当事人对抗平衡的需要,检察机关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活动应当 “ 首先是一种制度

23、和心理上的制衡,而无需全部 通过实际的千预而得以发挥 ” ,因此应当限制民事检察监督权能过多而干预司法 活动,这就 是 “ 限制说 ” 。 6介于两种理论之间的是 “ 折衷说 ” ,认为 检察权介入民 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必要的,但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检察权对 当事人的监督范围仅限于其诉讼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7 三是关于我国民事检察权法律定位的讨论,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民 事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独立,妨碍了私法自治,影响了当事人自 由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应当限制甚至取消民事检察权。 8二是以民事检察权的设 置目的为出发点,认为现行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效

24、力仍然难以满足设置该权力的初 衷和司法实 践需要,所以仍需对民事检察权的权能包括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及权 限进行强化。 9三是主张保持和完善,不继续强化也不施以限制。 1G究其原因, 主要是各自站在部门利益立场,对民事检察权缺乏客观理性的分析,对民事检察 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立法现状、法律定位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还需要我们继 续推进。 1.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在对民事检察权研究上,大多是从立法角度寻找突破,很多研究围绕 当前立法的特点与意义进行论证, 11也有的是围绕当前立法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论 证。 12 方面,规定民事检察权制度的国家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 13另一 方面,对民事检察

25、权制度的研究也日益完善,涉及到多个层面。 14 综合来看,西方各国均以立法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大小和 范围,民事检察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是大势所趋。在欧美国家,检察机关主要作 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 15而在俄罗斯,检察机关则主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6具体而言之,就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的地位 而言,主要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 人直接提起民 事诉讼,把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益、公民的重要权益的民事案件 提交到法院审判,这一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7 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 讼,各国或采取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将决定权力授

26、予法院或者检察机关一方或者 双方,或前述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18 是提起抗诉或者抗告,如法德两国,但 3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在抗诉期限、权限和归属等方面又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19而就民事检察监督制 度的范围来看,各国确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大致包括:涉及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及救济的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亲子与收养案 件,失踪人财产处理案件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非讼案件。 2Q 1.3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民事检察权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其

27、次,本文阐述了民事检察权的基本理论,考察了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探讨了 对民事检察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且,从有限监督原则、参与式监督原则和髙 效监督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原则。接下来,本文从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从民事 检察权的权力范围极度扩张,权能约束过于粗疏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善三个层面 探讨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最后,本文分析了对我国民事检察权 规制进行完善的具体设计。首先,讨论了如何对民事检察权权力范围进行规制。 接下来,从民事抗诉权、民事检察建议权和民事执行监督权三个层面探讨如何对 民事检察 权的主要权能进

28、行规制。最后,从完善民事监督听证制度和责任制度两 个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机制。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比较分析法。主要是在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上,对各种不同观 点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评价,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二,历史分析法。主要是针对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历史发展,采取一种纵向 历时性的视角,从不同时期进行了考察。 第三,价值分析法。在阐述我国民事检察权的作用,民事检察权的扩张所带 来的影响,以及是否应对民事检察权进行规制等方面,运用价值评判的方法进行 研究。 第四,实 证分析法。在介绍我国民事检察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对民事检 察权进行规制时,密切关注各地司法实践,采

29、用实证分析、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研究。 4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2.民事检察权规制概述 2.1民事检察权概述 2.1.1民事检察权的概念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一种职权,它是站在权 力行使主体的视角而对该权力的定义。民事检察权则是检察权在民事领域的体 现,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由此 定义可以分析民事检察权的属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事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 照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人民政府

30、 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行使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能包括民 事检察监督、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三方面的内容,民事检察权只是检察 机关的监督权能在民事领域的体现。 第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具有法定性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应依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检察机关行使民 事检察权做了明确规定。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应严格依据法律 的规定进行,不能肆意而为,不能影响司法独立,更不能越权而侵犯民事诉讼所 体现的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否则,检察机关

31、应该为越权行为和不当行使权力或 者怠慢行使权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范围是民事诉讼活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后都将民事检察权的 行使范围定位为 “ 民事审判活动 ” ,而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民事检察权的 行驶范围扩至 “ 民事诉讼活动 ” ,其涵盖面由此更广,从而民事检察权的监督范围 既包括了对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的监督,也包括了对审判中审判人员的监督,还 包括了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的监督。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范围更广,对民事诉讼活动 的监督更加全面。 5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2.1.2民事检察权的特征

32、第一,民事检察权的本质是民事诉讼监督 目前的理论研究对民事检察权的本质有几种学说,一是行政权说,认为检察 权本质上是行政权,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实行上下级领导体 制,另外,检察权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主动介入与行政权的主动作为相似。 21 第二种是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本质上是司法权,因为检察权行使的目的与审判 权一样,都是为了保障法律公正实施。 22但是,我们分析检察权的本质应该透 过现象深入本质,应该看到,检察权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专属的职 权,不能被划分到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在 我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由 最高权力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检察

33、权是独立于行 政权和审判权而专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 讼进行法律监督,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民事检察权行使所运用的起诉、抗诉、 提出检察建议等本质上都是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归根结底,民事检察权本质上 是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就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 督的过程,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民事检察权的核心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 。 23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本质上属 于一种公共权力,而权力意味着按照自我意志对他人进行控制与支配的力量。正 如孟德斯鸠所言 :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

34、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23:155基于人性的弱点, 过分集中权力将会不可避免的导致集权,滋生腐败。因此,要使权力正常合理的 运行,必须要进行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分权原则可以使得权力分散在不同的机构, 制衡原则可以使权力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按照我 国的宪政体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独立行使并不代表审判权 是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没有监督、不受制约将使审判权成为脱缰之马,这意味 这默认对审判权的滥用,尤其是在当下我国审判人员遴选机制以及职业道德水准 相对较低的情况下。 24检察权被根本大法定位为

35、法律监督机关,其依法独立行 使检察权,服从法律,向权力机关 一一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设置的核心目的就 是监督审判权,但最终目的与审判权一样,都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 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权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人民法 院的审判权 ,二是监督公民遵守法律情况。民事诉讼更多体现的是私权利之间的 6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争议,基于尊重人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需要,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监督应该是消 极的、有限度的,只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没有侵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 么检察权的监督应该更多的是针对法院的审判权。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是平等

36、的,法院居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方构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但是, 当前我国的诉讼模式仍然更多的体现的是职权主义的色彩,诉讼活动基 本按照法 院的意向进行,当事人的诉权对审判权很难形成制约。如若审判权偏离其中立地 位,滥用职权,则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随之失衡,不公正司法产生。对审判权进行 监督的检察权此时发挥的作用就是恢复失衡的诉讼结构,将审判人员拉回居中的 裁判位置,弥补了当事人诉权救济的不足。民事检察权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其核心 就是对审判权的监督。 第三、民事检察权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民事检察权本质上不同于行政权和审判权。无论是组织行政事务管理的行政 权坯是对争议做出栽判的审判权,都会引起实体

37、法律关系的改变。 25而民事检 察权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通过启动某项特定程序来实现监督,但对实体结果 无法改变。例如民事抗诉,当检察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符合法定条件 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结果是启动再审程序,人民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依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 独立的做出裁判,审判权依然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只有审判权可以改变当事 人的实体法律关系,而检察权无权干涉,这也体现了检察权和审判权是互相监督 与制约的。列宁曾经说过,检察权对任何实体问题都没有表决权。 26在民事诉 讼过 程中,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准则,审判独立和法律监

38、督则是保障 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p7审判独立可以保证审判权力为法院所独有,法院在裁 判案件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干预,遵循正当程序,得出公正的判决。但 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审判权不受到任何的节制和监督, “ 如果没有法律监督来有 效地制约司法权,司法权的行使就会无拘无束,司法腐败和司法擅断就会肆行, 必然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带来损害。 ” 28检察机关有限的法律监督可以减少司法腐 败,防止司法擅断,在不侵犯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同时,保障审判依循事先规定的 程序进行,并得出公平正义的判决,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一方面是只能引起特定程序启动,无权做出实体裁 决,另一方面,一旦

39、行使检察权,必然引起特定程序启动,以此来对检察权形成 有效制约。 7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2.1.3民事检察权的功能 第一,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是司法活动的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司法只有真正具有权威性,才能真正深入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获得公众的信服。 29 司法获得权威性的基石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司法才能获得真正的权 威。司法公正一方面包含实体公正,也即裁判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包含程序公 正,即司法活动应遵循法定公正的程序。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目标和最直观的 标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上的公正,难以保障实体上的公正。 审判机关通过中立

40、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争议得 到合理解决,自然会获得司法权威。但如果审判机关藐视法律,违背正当程序, 公众会很难接受这样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不公正的的裁判结果会极大程度上损 害公众对人 民法院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服,从而会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权的设置 可以对不公正的审判进行纠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最终也是会增强 司法权威。有人反对检察权的设置,认为它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会 损害司法权威。但事实并非绝对如此,检察权如果合理行使,不但不会无损于司 法权威,还会与审判权一起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既包括了审判权的权威,又 包含了检察权的权威,二者统一于司法权威

41、的内在要求,只有这两种权威都得以 保障,司法权威才能真正获得生命。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如前所述,主要是 一种程序上的权力, 是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审判权的不当之处,以一种外在 强制力将审判权拉回正确轨道,促使审判权自己对不法行为进行改进,在公正的 程序中达到公正的裁决,使审判权威重新获得公众的信服,增强司法公正力。 3() 所以说,检察权的合理行使不仅不会挑战审判权威,损害审判权威,相反可以通 过监督权能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第二,确保民事法律正确实施。法律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应然层面, 要求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蕴含的法律价值是统一的,但是,实然层面,要求法 律得到统一、

42、正确实施。法律得到统一适用和正确实施 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诉讼 活动对践行这一要旨起到关键性作用,如裁判行为与应该适用法律有出入,或者 审判机关在性质相同的此案与彼案适用不同的法律,那么将使人们对遵守的法律 产生歧义,降低法律的威信。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应该 严格依法进行,但往往由于审判权的滥用或者审判人员职业素养的不同导致法律 得不到正确、统一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民事诉讼出现错误的 裁判时,以国家公权力启动补救程序,将审判权拉回正常轨道,做出正确的裁判, 8 中南林 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 无疑是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有力保障。 31 第三,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监督审判权,以 此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民事诉讼活动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如果民事诉 讼无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合法救济,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法治建设将成 为一纸空谈。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按照法定的程序适用法律可以 保障当事人的诉求得以满足,争端得以解除,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 意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诉权启动二审程序。如若应有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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